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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原因分析和相关建议

  

2011 51日,刑法修正案(八)将危险驾驶纳入刑法惩治的范畴并正式实施一年来,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审理该类案件34件,占刑事案件的%,比重仅次于盗窃(%)、故意伤害(%)。这样一个新罪如何与现实的司法实践情况相契合,笔者将结合本院已审结的危险驾驶案件的特点、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对策建议,以期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预防和减少该类案件的发生。 

一、金凤区法院审理危险驾驶罪案件的基本情况 

201151日—2012520日,共审结危险驾驶罪案件34件,具体情况见下表: 

     

案件总数 

34 

所占比例 

(单位:% 

人数总数 

34 

     

男性 

32 

94 

女性 

2 

6 

     

20岁—50 

30 

88 

50岁以上 

4 

12 

发生时间 

21:00时以后 

25 

73 

其它时间 

9 

27 

血液中酒精含量 

160mg/100ml以上 

24 

71 

160mg/100ml以下 

10 

29 

肇事车辆 

小型轿车 

25 

73 

摩托车 

9 

27 

被告人责任 

全部责任 

27 

79 

其它 

7 

21 

二、危险驾驶案件的主要特点 

1.人群具有鲜明特点,主要是男性、中青年。从上表中可以看出,被告人男性32人,占94%,年龄在20周岁至50周岁之间的30人,占总人数的88% 

2.酒后驾驶发生时间主要集中在夜晚。经过统计,在所有34起案件中有25起交通事故发生在夜间21:00至凌晨1:30之间。 

3.血液中酒精含量普遍偏高。我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阀值与检验》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mg/100ml 、小于80mg/100ml的,属于饮酒驾车;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mg/100ml的,属于醉酒驾车。上表显示,被告人血液中酒精含量是规定标准两倍以上的有24人,占总人数的71% 

4.肇事车辆主要是小型轿车。危险驾驶的肇事车辆主要是小型轿车,占总肇事车辆的73%。但醉酒驾驶两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也有27%,这一比例不容忽视。 

5.交通事故中被告人负全责的比例高。这一比例达到79%,几乎占总人数的4/5 

三、醉驾行为产生的原因 

1.部分交通参与者的驾驶素养不高。目前我国的驾驶培训机构管理混乱,对于交通法律法规的培训采取学员自学方式,对于驾驶技术培训采取有针对性的“速成”培训,很难培养出具有良好驾驶素养的驾驶员,特别是摩托车驾驶员的培训和考试,更是流于形式,缺乏管理。9起驾驶摩托车的危险驾驶案件中,其中有5人属于无证驾驶无号牌摩托车,约占这9起中的56%。许多外来务工人员在没有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酒后驾驶二手摩托车载着亲人、朋友穿梭在市区。其中一起危险驾驶案的被告人就属于这种情况,结果导致自己腿部骨折、妻子流产的惨剧。 

2.派酒、劝酒等不良风俗习惯是引发醉酒驾驶的原因之一。 

中国是一个酒文化源远流长的国家。随着金凤区核心地位的不断凸显,使得各种酒店、KTV等餐饮娱乐场所也不断增多。自古以来,无酒不成席的习惯,使得人民习惯以喝酒的多少来表达情感深浅,“感情深,一口闷;感情浅,舔一舔;感情铁,喝出血”,“酒品反映人品”,“喝倒”才是“心诚”的表现。在这些地方联络感情、洽谈生以后,拼酒逼酒陋习往往造成驾驶员前脚出酒店,后脚上车驾驶车辆,这是造成醉酒驾驶数量上升的主因。特别是缺乏自我约束力的青年人,酒后逞强心理重,使得卿壮年成为危险驾驶的主要群体。 

3、驾驶者往往麻痹大意心存侥幸。经济的快速发展使得金凤区的市区街道越来越宽阔。许多驾驶人员在此宽阔的道路上行驶,往往麻痹大意,放松警惕,自认为驾驶技术高超,只要小心一点,喝点酒对行车安全不会产生影响。然而,科学研究发现,驾驶员在没有饮酒的情况下行车,发现前方有危险情况,从视觉感知到踩制动器的动作中间的反应时间为0.75秒,饮酒后尚能驾车的情况下反应时间要减慢2-3倍,同速行驶下得制动距离也要相应延长,这大大增加了事故的可能性。另有资料表明,人呈微醉状开车,其发生事故的可能性为没有饮酒情况下开车的16倍。因此,醉酒驾车的本质是一种危险驾驶行为,对道路上行驶的车辆和行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4、驾驶者交通安全意识和法律观念淡薄。在日常的生活中,驾驶员对交通安全发来吧法规的学习不够主动,大多数驾驶员对法律法规缺乏了解,根本不知道酒后驾驶交通违法行为的危害和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许多人认为只要酒后驾车不发生交通安全事故,就不必大惊小怪,对醉酒后驾驶对公共安全的危害性认识不到位,在一定程度上纵然了司机侥幸心理的滋长,造成醉酒驾车的恶习难以消除。 

三、对策建议 

有数据显示:2008年,全国共处罚酒后驾驶57.4万起,其中醉酒驾驶9.2万起;200年,共处罚酒后驾驶72.2万起,同比上升25.6%,其中醉酒驾驶112.万起,同比上升22%2010年,共处罚酒后驾驶631%万起,同比下降12%,其中醉酒驾驶8.7万起,同比下降22.3%。为加快“生态金凤、宜居金凤、健康金凤、平安金凤、幸福金凤”的法治环境的建成,进一步预防和减少危险驾驶行为,建议如下: 

1.进一步规范驾驶人员培训、考试制度,严把办证、安全教育关。针对当前驾校为招揽生源恶意进行价格竞争,到这出现教学内容和教学质量“缺斤少两”的情况,要进行集中整治,驾驶人员参与法律法规和安全教育必须达到规定学时。通过对交通法律法规、车辆操作技术的系统学习,能够培养驾驶人较强的安全意识和良好的驾驶素养,减少侥幸心理,醉酒驾驶的违法行为就能够得到有效遏制。 

2.提高法律宣传的针对性。危险驾驶作为一种新型的犯罪行为,要加大宣传力度,不能存在盲区,同时要提高法律宣传的针对性。一是确立重点宣传对象,目前,应将城市外来务工人员、农村农务人员、摩托车驾驶员以及青壮年列为重点宣传对象;二是确立重点宣传场所,将饭店、酒楼、酒吧、KTV等娱乐场所作为重点宣传场所;三是充分借助电视、报刊、广播、网络等宣传平台,深入社区、企业、农村、学校进行普法宣传教育工作,利用巡回法庭及典型案例,广泛宣传醉酒驾驶的危害后果,并会同新闻媒体,加大醉酒驾车交通违法行为曝光力度,形成强有力的社会舆论氛围,邀请人大代表、记者、群众参与旁听庭审过程,及时报道相关工作,以点带面,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提高广大驾驶员的交通安全意识,正确认识酒后驾驶的危险性,使得“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喝酒开车必被抓”的理念入眼、入脑、入心,成为每一个公民的一种自觉。 

    3.适当严格醉酒状态的确定标准。我国酒驾标准是通过测试设备、抽血化验来界定驾驶人员是否处于醉酒状态,0.2%-0.8%为酒驾(即在驾驶员的血液中每100毫升的酒精含量为20-80毫克)0.8%以上为醉驾。我国的相关标准与国际上其它一些国家相比较明显宽松许多。据了解,瑞典的酒驾标准为0.02%,德国为0.03%,日本为0.05%,美国为0.08%。这些数据的对比充分显示了国外对于饮酒后开车的处罚力度明显高于我国。鉴于目前醉驾案件频发的现状,适当严格我国醉酒状态的检测标准,避免因酒精影响开车时的判断力,从而发挥该条文的震慑作用,让“开车不饮酒、饮酒不开车”的法治观念牢记人心。 

4.政府应积极引导和扶持代驾行业的发展。在短期内无法改变传统的劝酒习俗的情况下,政府应当积极引导和扶持代驾行业的发展。代驾可以依托出租车公司的形式,也可以以个体户的形式出现;政府可以通过为代驾从业人员购买人身保险、提供补贴等形式,扶持代驾产业发展;交通主管部门可以作为代驾行业的主管机关,做好对代驾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5.借鉴国外经验,开发预防醉酒驾驶的技术。目前,国外对预防醉酒驾驶技术已经日趋成熟并在生活中运用,对于减少和预防醉酒驾驶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例如沃尔沃推出的禁酒闭锁系统,能够有效避免醉酒驾驶的发生。政府部门可以加大预防醉酒驾驶技术的研发力度,推出适合中国国情的禁酒闭锁系统,运用科技手段预防醉酒驾驶的发生,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6.坚持多方联动,形成综合治理机制。有效预防和遏制醉酒驾驶事故的发生,是一项社会化、长效化、系统化工程。因此,要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形成齐抓共管氛围。公安、检察、法院等司法机关要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对危险驾驶案件办理的联动机制,提高办理这类案件的质量和效率,形成打击危险驾驶犯罪的高压态势,有效惩处危险驾驶机动车的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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