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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民工立案问题的调研及思考

  

农民工问题事关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解决农民工问题关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战略任务,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直接关系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持社会和谐稳定。国务院三令五申地通过了一系列文件,要求向农民工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提供法律援助及经费支持,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各部门也依令行使,但通过本人在基层法院的工作实践,认为在农民工的案件中依然存在着问题。 

一、农民工法律意识淡溥,自我保护意识不强。 

主要从立案方面来讲,农民工案件大部分是缺乏证据材料,许多案件在立案时,甚至无任何证据,必须经审判人员进行梳理,提供法律帮助,方能使案件进入立案程序。原因是许多农民工在外出打工的大潮中涌向了经济发展地区,涌向了建筑、运输、煤矿等行业,开始了由农民转向工人的生活,他们辛苦了一段时间,却遇到干完活,包工头却不冀而飞的结果,辛勤的劳动成果无人付费,找劳动监察部门,包工人员不在,无法解决,找法院诉讼,无证据材料,却一月月地进入劳动仲裁,诉讼,还有甚者,欠条有,证据有,纠缠在无止境的索要劳动费用的时间内,无法继续劳动。揪其原因,是农民工法律意识淡溥,不知道预防,从进入劳动前就是找朋友,找熟人,先解决工作问题,但有了工作却不知道应该与雇主签订劳务合同,以备而后产生纠纷时保护自己。有甚者在索要过程中,又是委托小包工头,层层索要,向大包工人员索要回后,小包工人员又不给付,又产生新的矛盾,产生连锁反应,导致农民工索要过程的辛苦与艰辛。 

  二、农民工就业的行业不规范,管理混乱,特别是建筑行业不规范,存在着分包、转包等现象。 

体现在立案方面,就是农民工诉讼时,仅有小包工人员的欠条,而诉讼时要追加大包工人员,建筑企业,分包单位,法律依据不足。 

依据建筑法的规定“  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这些规定详细而具体,但在建筑行业内部,各个有资质的单位总是下设项目部,这些项目部名义上是承建单位的下设部门,隶属承建单位,由承建单位管理,而实际上却是承建单位将自己的承包工程分包给个人。这样就会产生以下问题: 

第一,承建单位将工程发包时,将转包工程价款价格压低。导致承包个人在工程施工中垫付工程款,资金流向大。承包个人发现工程承包赚取利润有限或亏损,就会直接转嫁到农民工的工资上,或拖欠或逃避。 

第二、承建单位将工程分包给本身信用差的个人,在工程结算时又未尽到监督责任,导致农民工无法拿到劳务费。承揽单位对分包个人未尽到严格审查的义务,如对个人的资金,信用、资产进行严格审查,企业在结算时,未就发包的个人对雇佣的农民工的工资进行发放进行严格审查,导致承包单位把工程款全部或大部分直接发放到包工人员的手中,而包工人员对于雇佣的农民工的工资却久拖不发,就可能出现工程完工或工程施工中途,包工人员携带承建单位发放的工程款不冀而飞或拖延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现象。 

第三、承建单位为了自身利益,实行先由包工人员垫付工程款,在工程完结后进行结算再予以清洁,致使包工人员在资金流动上发生困难,先予拖欠农民工工资,待工程款清洁后再予支付农民工工资,这种转嫁致使许多农民工无力负担工程期间的衣食住行。 

三、社会诚信不高,自律意识不强,使拖欠形成社会小气候。 

从九八年至二0一二年,民间借贷、金融借款合同、农民工的劳务合同案件不断地增长,这是一些社会不良风气在案件中的体现。在五六十年代,我们崇尚雷峰精神,要成为公家人,要为社会主义添砖加瓦,不拿老百姓一针一线,当时社会经济发展缓慢,但社会风气却相当正,正气充斥着社会每个角落。如今社会经济不断发展,人民的生活也日益增长,丰富,但资本主义社会一些坏习惯,落后的生活习气,一些低级的、腐败的东西不断地侵蚀着我们许多人的头脑,造成了一股坏风气。有钱就是好人,就是令人羡慕者,明星崇拜热、歌星崇拜热,科学家、学者已落伍的社会不良现象。民间借贷不断产生,借钱不还成了风尚,干活不付钱很有理,买卖高价售出成了本领,这种社会现象充斥着许多方面,让农民工也深受其害。 

四、相关法律工作人员法律水平参差不齐,将一些农民工缠入纠纷,引发矛盾,使案件久拖不结。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要求做好对农民工的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和法制宣传工作,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要求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维护农民工权益的重要意义,增强工作责任感,采取有力措施,切实维护广大农民工合法权益,促进农民工问题的有效解决,推动社会和谐稳定发展。并向法律援助中心提供资金支持,让农民工享受法律咨询,接受法律服务。而由于法律工作者法律知识、水平、经历限制,导致一些案件趋向复杂化,如在灵武市人民法院受理的农民工案件中,有一些案件接受司法援助,导向了劳动仲裁,并且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要求被告向农民工双倍支付工资,从而引发了矛盾,加剧了事情的复杂程度。一些农民工认为通过仲裁他们不仅可以拿回属于自己的工资,而且还能拿回赔付的一倍工资。而实际上进入劳动仲裁,仲裁部门相关人员对劳动法与劳务纠纷区分出现分歧,致使仲裁中,发包单位、分包人与劳动者不可能达成协议,拖延了农民工拿工资的时间,而仲裁部门又以劳动争议结案,也因此加剧了矛盾,相对方却对劳动仲裁不服又引起了诉讼。如2011年灵武市人民法院共计受理劳动争议案件83件,其中67件案件属于劳务合同纠纷案件;2012年共计受理劳动争议案件81件,其中劳务合同案件45件;当这些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法院认定农民工案件仅仅是劳务合同,不是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法的相关规定。而经过仲裁与法律援助部门,案件已驱向复杂化,不易解决,亦不易轻易判决,否则会引发农民工的不满意,也会带来社会的不稳定,这给法院工作带来了很大的挑战。因此,对于司法人员如:律师、法律工作者、仲裁人员、法官等司法人员必须进行严格审查培训,提高其执法水平与能力,使案件从进入司法程序后,就平稳、正常运行,以求快速解决纠纷,化解矛盾。 

五、法律上对农民工保护存在空白;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只对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主体提供法律上的支持和保护,在单位与个人之间形成劳动关系。而现实生活中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仅占极少部分,绝大部分农民工均被排斥在该法的保护之外,因为农民工大部分文化程度底,组织能力差,未能形成有组织的团体,与相关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在参加劳动时仅是靠关系,找熟人,与一些个人形成劳务关系,一旦发生纠纷或事故,相对方无力承担劳务费或事故责任,这与劳动合同法保护的劳动者能得到相应保护形成了双重对比。 

六、法律对劳务合同案件的规定不严密,法律法规宣传不到位,执行力度小。 

20112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将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待徒刑,并处罚金。”该法已于201151日施行。法律的实施就是为了保护农民工的利益,打击为了非法获利而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不法之徒,提升社会诚信度。而该法实施以来,我院共计受理劳务合同555件(其中包括劳动仲裁委员会以劳动争议受理的112件劳务合同),而未收到过一起因此事而获刑的转移财产、逃匿劳动者劳动报酬的案件。试想,这些案件中有许多是当事人为索要报酬而屡次寻找被告而未果的,或因无法找到被告而当事人多人发公告的案件,怎么会没有逃匿财产而获罪的案件呢?这就充分显示出法律法规宣传不到位和执行力度小。 

如何解决以上问题,为立案、审理案件减少困难呢,笔者浅谈谈个人意见: 

第一、进行社会主义道德文明建设,创建诚信社会。 

党的十七大将文化建设做为科学发展观的重要组成部分,强调社会风气是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是社会价值导向的集中体现。只有树立良好的社会风气,才能使经济社会顺利发展,才能形成社会基本道德规范,扶正祛邪,惩恶扬善,使老有所养,幼有所托,工人干活有保障,农民打工不怕贫,才能建设和谐、文明的社会。因此我们必须从儿童进行培养,通过社会、单位、家庭等社会细胞进行渗透教育,从社区、单位、维权组织抓起,从法律、法规的制定、实施与执行严格入手,从情感、社会处罚入手打击违约、不诚信者各,逐步实现诚信深入人心。形成诚信社会。 

第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法律工作人员相关文化水平与执法水平。 

针对相关农民工案件的保护制定对应的法律规定,确保农民工的权益保护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如劳动合同法中可对农民工这样个体案件实行作息时间、工作强度、保障措施、合同的订立等进行具体规定。不断提高相关执业人员的法律知识水平与执法水平。 

第三、劳动者维权需要进一步引导 

 绝大多数劳动者作为劳动关系中的弱势方需要各相关部门引导其科学、全面、理性地维权。一方面,劳动者存在维权不足的情况,主要表现为劳动者对自己享有的合法权利没有完整和清晰的理性认识,提出的诉讼请求不能全面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另一方面则存在过度维权情况,主要表现为部分劳动者曲解法律规定本意,不顾用人单位实际情况,提出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有的请求赔偿数额甚至高达数百万。究其原因主要是劳动者普遍对法律知识没有系统性了解,其获取此类知识的途径往往是道听途说或是对具体个案、书籍的片段性阅读学习,对法律的理解通常停留在一知半解的阶段。同时,社会上的专业法律服务机构在劳动法领域的服务水平良莠不齐,普通劳动者又缺乏鉴别能力,所以他们获取的法律咨询意见往往存在较大偏差。这些因素混同在一起,导致了劳动者在维权过程中产生了维权不足和过度维权的现象。 

第四、规范劳务市场,从源头上解决农民工的报酬问题。 

首先,将到当地打工的农民工进行登记,免费培训,与当地劳务派遣公司直接签订劳务合同,再进行劳务分配,避免农民工进行了劳动而无法拿到报酬。其次对于小型包工人员进行登记造册,并进行审核,防止劳务市场上的包工人员对劳务人员进行欺诈。再次规范如建设市场的管理,对于严禁而无法控制的建筑企业的分包进行合理调控,使一些不合法的分包、转包透明化,以便于调控,引导,使期走上正规化。最后将劳务分包、转包过程中对劳务工资这块由承揽企业审核,核发工资。 

第五、对农民工进行岗前法律培训与宣传,提高其自我保护意识。 

加强对农民工的法制宣传教育。建成一批服务于农民工的法律宣传栏、法律图书室和法制培训基地,尽可能满足农民工学法用法的需要。通过法制教育,使农民工增强法制观念,知法守法,学会利用法律手段,通过合法渠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今年我们受理的农民工案件152件,有许多农民都是外来打工人员,一旦拿不到劳务报酬,生活就会相当拮据,其中有18件案件当事人是来自四川省的少数民族,他们从大山里走出来,一行人中只有一个人有身份证,在打工人员中还有未满十八周岁的,拖家带口,生活确实非常困难,当个体包工人员拖欠其劳务报酬后,就直接找政府,进行上访,给社会稳定带来极大的隐患。因此要结合“法律进企业”、“法律进社区”、“法律进乡村”等“法律六进”活动,突出对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不仅在岗前对农民工进行培训,而且要明确用工单位法制宣传责任与义务。提高农民工的自我保护意识,明确解决纠纷的途径,减少通过上访等非正常方式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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