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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民工婚姻案件的调研

  

随着外出务工农民数量的不断增加,农民工的就业难、讨薪难、子女受教育问题已经广泛引起了众多社会人士的关注。但笔者从贺兰县人民法院立案庭一年来经手审理的离婚案件来看,农民工越来越不稳定的婚姻状况同样值得重视,充分认识化解此类离婚纠纷,对社会稳定与和谐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为此,笔者对贺兰法院立案庭经办涉及农民工的婚姻案件进行了详细的调查,归纳总结出农民工离婚案件的特点,分析成因,并提出相关建议。 

一、现阶段农民工离婚案件的主要特点 

(一)婚外情导致农民工离婚 

这是农民工离婚的主要原因之一,这一类型离婚的当事人大部分集中在30-45岁之间,当事人原来的婚姻大多数是通过媒人介绍或者父母安排,并非自己的选择,早婚现象比较严重,结婚时对婚姻的认识不到位,感情基础较差,到了打工地后周边的生活环境和条件与在农村时有较大的反差,外界的诱惑增多,当事人对原来不自主的婚姻产生悔意,在打工过程中发生婚外情而提出离婚。 

(二)文化程度偏低,婚龄趋短 

首先,农民工文化程度较低。大多数务工农民直接从学校出来,社会阅历较浅,对什么是爱情、婚姻没有正确的认识,缺乏解决家庭矛盾的能力。其次,早婚现象比较严重。一是常年在外务工,回家后受父母之命,双方未能深入的了解便草率的结婚,婚后生活中发现彼此性格不合,无法和睦相处,难以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婚姻基础薄弱,导致婚姻走向破裂;二是双方在务工时认识恋爱后同居,孩子的不期而至,不得不结婚。双方年龄较小,思想不成熟,没有正确的婚姻观,婚后生活琐事的争吵使得曾经的爱情变得不再美好,双方不懂得自我调节,任由感情破裂,最后使得婚姻难以维系。 

(三)女性提出离婚比例高,财产纠纷少,以协议离婚为主 

在调解中发现,女性坚持离婚的比例非常高,妇女在家庭中依附于丈夫的地位逐渐发生改变,由于都在当地打工,女性的经济地位走向独立,大多数女性表示可以养活自己和孩子,不愿意忍气吞声,默默承受痛苦,坚决要求结束自己认为不幸福的婚姻。农民工离婚中主要是协商离婚,与当地人离婚案件不同,涉及财产的纠纷相对少些,在财产上能较快的达成一致。

二、当前农民工婚姻问题的成因分析 

 (一)城乡体制差异,冲击传统的婚姻模式   

笔者认为,中国传统的婚姻模式十分重视家庭稳定性,这是婚姻家庭美满的强有力保证。然而城乡体制存在差异,农村生活水平仍相对较低,农民工外出打工寻求改善贫穷的经济面貌。夫妻双方或一方外出打工,渐渐地改变了他们的生活方式、行为模式和价值观,这无疑是对稳定的婚姻模式的一种冲击,导致婚姻模式不稳定化。 

(二)家庭功能弱化,亲情淡化 

家庭是社会结构中最基本的单位,它具有缓释成员压力,提供情感支持和社会保障等诸多功能。农民工虽然大部分都是夫妻双方一同出来打工,但是昂贵的房价使得农民工无法拥有自己的房子,过着居无定所的生活,没有家的温暖;同时,孩子随父母到打工地读书,要承受比本地孩子高几倍的教育成本,孩子的教育成为问题,且平时夫妻二人在外打工,孩子放学后也处于无人照管的状态。所以面对现实的困难,他们只能选择把孩子留守在家里由老人照顾,农民工没有固定的假期,一年也回不了几次家与孩子相见。孩子是夫妻感情维系的纽带,但是父母子女的长期分离,使得孩子的纽带作用难以发挥,减少了农民工对家庭的依赖和约束,淡化了家庭的责任和义务。由于农村与城市生活环境的巨大反差和新思想的冲击,引起了价值观和婚姻观的巨大改变,一些农民工对婚姻有了新的追求,或者在眼界开阔后对自己原来的婚姻不满,巨大的心理反差使得很平常的琐事就能成为导火索,不再忍让、理智的去调节,或者面对外界的种种诱惑,难以把持,产生婚外情、卖淫嫖娼等。家庭功能的缺少使得原来的婚姻极其脆弱,直接后果就是家庭破碎。 

(三)农民工素质偏低是农民工婚姻问题的重要原因 

农民工大多来自经济落后和封闭的农村,一般都是初中毕业就出来打工,文化水平低,思想道德素质不高。来到城市以后不再像农村一样有乡村习俗和父母的制约,自己处于一种陌生的环境里,失去了组织的约束,成了自由人,加之自身的道德约束力不够,法制意识不强,很容易受到不良风气的影响,在金钱和色情的诱惑下有的甚至走向犯罪的道路。另外,农民工的业余文化生活较为贫乏,大部分农民工会选择网络,上网,QQ聊天正成为他们业余生活的主要部分,但是由于自身文化水平的欠缺,容易受网络的不良影响,网络给他们带来现代性的同时也让他们接受了婚前和婚外性行为的思想,“婚外情”、“未婚先孕”现象较为普遍。还有一些人在经济上富裕后产生了喜新厌旧的思想,寻求在城市生活的满足和社会地位的提高,从简单的生活方式对市民进行模仿,对离婚的态度越来越随意。可见精神生活的困乏也是造成农民工婚变的一个深层次的原因。 

三、解决农民工婚姻难题的对策构想 

目前城市农民工的婚姻问题已经成为了社会发展不能承受之重,理应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离婚就意味着家庭的解体,不仅对夫妻双方造成难以愈合的伤害,对孩子成长的影响更是不可逆转的,离异家庭的孩子由于缺少完整家庭的关爱,处于半监护或者无人监护的状态,很容易走上犯罪的道路。鉴于农民工潮将在一定阶段内持续下去,他们会继续为城市的建设做出巨大的贡献,他们的婚姻幸福与否不仅关系到农民工这个群体,更能影响到社会和谐的大局,因此和谐社会有责任和义务让农民工的家庭稳定、幸福。为此,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一)改革制度,为农民工构建稳定安全的生存环境 

要解决农民工的婚姻问题,首先应该改善农民工的生存环境,给他们一个温暖的家。当前,国家虽然为了解决低收入者的住房问题出台了很多政策,如经济适用房、住房公积金等,但是由于城乡二元的户籍制度使得没有城市户口的农民工被排斥在这些政策外,企业为了减轻经营成本,拒绝给农民工提供住宿,加重了农民工居无定所的状态。尽管廉租房政策出台已久,但据笔者了解大邱庄镇目前没有任何关于廉租房的相关政策。因此要给农民工提供一个稳定安全的生存环境,有关部门应该联合各企业采取多种途径积极改善农民工的住房问题,尽快完善适用于农民工在内的廉租房制度,适当放宽廉租房申请的户籍限制,将这一政策落到实处。将在城市工作有一定年限,工作稳定的农民工纳入经济适用房供应范围之内。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逐步扩大到在城市中固定工作的农民工在内的各群体。可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对农民工的居住环境提出最低标准,强制落实。鼓励用工单位建设一定数量的农民工公寓,只准出租,不能出售,解决农民工住房问题。相关部门应该尽快从法律和制度上保证农民工和城市居民具有同等的权利,对农民工的住房做专门的规定,坚决制止事实和政策上的歧视,改变“一城二制”的不合理状况,让农民工在城市里有认同感,归属感。 

(二)改革教育制度与传统户籍制度挂钩的模式,解决农民工子女受教育问题 

虽然目前农民工子女的受教育问题正在受到关注,但是笔者了解到,目前农民工的子女的教育解决途径只有两种:一种是在当地的小学就读,交借读费,但是鉴于教育资源的短缺,和高昂的借读费,这种途径只能解决少数的农民工子女的教育问题。另一种是,将孩子留守在户籍地入学,这种途径是大部分农民工都选择的一种途径,用他们的话说,这是最现实的方法。但是这也是最无奈的选择。因此与户籍制度相挂钩的传统观教育制度必须改变,应当合理分配国有教育资源,保证农民工子女与城市子女具有同等受教育的权利,消除对农民工子女的歧视,应当加大对教育经费的投入,鼓励社会资本进入教育领域,多渠道筹措教育资金,兴建农民工子弟小学。孩子是家庭的纽带,长期的子女父母分离使家庭的功能弱化,亲情淡化,成为农民工离婚的重要影响因素,农民工子女教育发展的好坏,不仅涉及到教育权利的保障与教育机会的公平分配,也影响到农民工家庭婚姻的和谐稳定,更影响到社会有序的流动与政治的稳定,因此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 

(三)建立专门的农民工管理机构,推行离婚调解前置程序,建立合理的社会干预机制 

建议有关部门建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将农民工的管理纳入到城市建设和管理的范畴内,加强对农民工的合理组织、科学管理和宣传教育。各级党委政府司法部门加强协作,定期开展多种法制与文化活动,推行法律进社区,进工厂等各种行之有效的手段广泛宣传法律知识和婚姻家庭法,增加农民工的法制观念和家庭责任感。社会各界要帮助农民工树立正确的婚姻观、人生观,倡导互帮互助,和睦友爱,男女平等的社会主义新型婚姻家庭观。人民法院要建立多元化的婚姻纠纷调解机制,把调解前置到离婚案件的开庭之前,可以在法院设立专门的婚姻纠纷调解办公室,除了配备经验丰富的资深法官外可以邀请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妇联等组织参与调解,并在调解中考虑农民工家庭的特殊性,耐心细致的做工作,尽量多挽回一个家庭。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挽回,也应该通过调解,让当事人尽量做到好合好散,注重保护离异家庭的子女,在子女随哪方生活上本着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标准来确定,同时要确保非抚养方要及时给付子女抚养费,让子女能够感受到父母双方的温情。实行向妇女适度倾斜的原则,给离婚后经济困难的妇女适当的补偿。 

(四)加强农民工文化素质教育,促进农民工家庭婚姻道德发展 

农民工文化素质不高,道德自律能力较差是诱发农民工婚姻问题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必须通过多种形式的社会文化教育,提高农民的文化素质,从而使他们正确处理婚姻家庭关系。加强农民工文化知识再培养,开展夜校,业余培训班,鼓励他们参加成人高考等,提升农民工的文化水平,多提供教育和培训机会,树立正确的人生目标。加强农民工的精神文化建设,多开展丰富多彩的业余活动,培养有意义的业务爱好,提高农民工的辨别能力、审美能力、知识水平,让他们有效运用网络,正确区分真善美,假恶丑,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加强普及法律知识,使农民工学法、懂法、守法,正确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利,同时正确认识婚姻自由,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的自由,而不是自己随心所欲的自由,加强家庭责任感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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