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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院书记员管理工作的问题及建议

  

近年来,特别是《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为《办法》)颁布以来,建立了书记员单独序列,有效地解决了基层法院存在的书记员到审判员无序过渡所造成的法官队伍膨胀和书记员比例严重失调的问题,打破了书记员队伍的“铁饭碗”,引入了聘用机制,增强了竞争意识,进一步明确了书记员的工作职能。但同时,现行的书记员管理体制在具体实践中也暴露了诸多问题,特别是书记员队伍不稳、整体素质不高等改革前的“痼疾”仍没未有效解决。现结合灵武市人民法院现状,就基层法院书记员管理体制中存在的问题作出分析,并提出相关建议。 

一、书记员队伍现状 

灵武市法院2006年前因未被批准公务员考试而没有补充过审判员和书记员,在案件数量以年均15%的速度上升的情况下,审判员青黄不接,书记员则由14名干警承担,后由于这些书记员陆续通过司法考试而被任命为助审员、审判员、副庭长等职务,加之2007年以后陆续招录公务员补充为审判员,审判员不足的问题得到缓解,而书记员严重不足的问题则开始暴露。于是灵武法院自2006年开始聘用书记员以解燃眉之急,至2010年,聘用书记员达到25名。聘用书记员工资以政府增加法院公用经费的形式解决50%,其余由法院自筹支付。参照社会上其他聘用书记员的工资标准,灵武法院聘用书记员每月基础工资为600元至900元左右,同时,灵武法院每月为每位聘用书记员交纳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医疗基金共计700元,聘用书记员每月自己交纳200元左右。 

二、聘用书记员存在的问题 

1、整体素质低。目前,愿意来法院担任聘用书记员的,91%的是宁夏法律警官学校及其他院校的非法律专业毕业生,仅有两人是宁大毕业生,其他正规大学的法律专业毕业生一般看不上聘用书记员这个临时岗位。几乎没有人具备电脑速录的“硬工夫”,庭审笔录速度慢、记录不全;记录潦草难认、错别字普遍;概括能力差,法言法语使用少;方言土语使用多,容易产生歧义甚至让人看不懂。 

2、培养难度大。由于绝大多数聘用书记员是非法律专业,不具备基本的法律知识,不具备书记员的硬工夫“速记”,不能尽快适应工作要求,而他们所欠缺的法律知识和速记能力,又很难通过培训在短期内解决和提高。 

3、流动性很大。2006年以来,灵武法院聘用书记员已有6人因通过公积员考试而辞职,4人通过特岗教师及其他考试而辞职,另有15人因工资低等原因而辞职。仅今年已有5人辞职,聘用书记员队伍极不稳定。 

4、制约审判工作。由于聘用书记员整体素质低、培训难度大的原因,造成案件质量特别是案卷质量很难提高,在每月的审判质效案卷评查中,书记员在庭审纪录、材料填写等方面出现问题而被通报的情况层出不穷。同时,由于聘用书记员流动性很大,熟悉业务工作的书记员一旦辞职,新聘用书记员又不能在短期内适应工作,给审判工作带来很大影响。 

三、产生问题的原因 

   1、书记员身份尴尬。《办法》的核心内容是书记员实行单独序列管理,规定“人民法院新招收的书记员,实行聘任制和合同管理”,即对新招收的书记员实行聘任制公务员的管理模式。但是,目前招录公务员还未见聘任制,而聘用书记员即不具备公务员身份,也不享受公务员待遇。 

2、书记员专项编制落实难。《办法》规定“人民法院在国家核定的编制内依据书记员员额比例确定书记员专用编制。法院录用或调任其他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书记员专用编制”。这就是说聘任制书记员在公务员编制内占一定比例,这样势必影响审判员的比例,形成两难局面。而现状是基层法院审判人员近年来本来就面临青黄不接和断层问题,招录公务员也多是审判员、执行员等岗位,书记员专项编制不足且难以保证。而现有聘用制书记员既然不具备公务员和事业编身份,也就无从谈起编制和比例问题了。 

3、聘用制书记员无发展空间。《办法》规定“基层人民法院书记员职务升降等参照执行国家公务员的有关规定,职级最高配备为副科级”。由于当前聘用制书记员身份不属于公务员,这样干一辈子也还是“临时工”,更不要奢谈升职了。 

4、聘用书记员工作与待遇不成正比。聘用书记员承担着庭前准备、材料填写、开庭记录、案卷装订、送达归档以及庭长、审判员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等繁重而琐碎的工作任务,《办法》规定“在国家关于聘任制公务员的福利政策出台前,人民法院聘任制书记员的基本工资可按国家公务员的规定执行”。但当前因为聘用书记员身份是“临时工”,所以按照普遍的做法每月基础工资只能是600900元左右,扣除每月自己应交纳“三金”的170元,能拿到手的所剩不多。于是聘用书记员另谋高就、随时走人便成为必然。 

5、聘用制书记员专项资金保障难。目前,当地政府对聘用书记员工资并没有全额拔付,聘用书记员工资以政府增加法院公用经费的形式解决50%,其余由法院自筹支付,给诉讼费下调后紧张的法院财政状况增加经济负担。 

  6、对书记员单独序列分类的管理难。法院书记员的来源和性质不尽相同,有的是通过公务员考试录用的、有的是部队转业安置的、有的是从其他单位选调的,而目前绝大部分是聘用人员。从人员编制看,有公务员编制的、事业编制和绝大部分的临时工。由于上述书记员构成的复杂性,要对他们全部统一实行单独序列管理目前还存在相当大的困难。 

7、聘用书记员考查、录用制度不完善,用人标准执行不坚决,在“入口”上没有把好关,致使一些不符合书记员要求的人员被聘用。 

8、聘用书记员问题没有引起党委、人大、政府及上级法院的重视,支持力度不大,问题没有从根源上解决。 

综上,不难看出,现行书记员体制已经不适应审判工作发展的形势,严重制约了审判工作的发展脚步,书记员聘任制名存实亡。产生目前法院书记员问题的根源是现行书记员体制机制不科学,制度不配套,上级不重视。 

四、建议和对策 

坚持书记员单独序列改革没有错,否则又会返回到书记员到审判员无序过渡所造成的法官队伍膨胀、书记员比例严重失调的老路上。但关键是要抓住以下几点: 

(一)编制部门把好公务员编制中书记员的比例。在今后的公务员招考中,增加书记员的职位设置,多补充一些有正式编制的书记员。 

(二)建议修改《办法》,取消对新招收的书记员实行聘任制公务员的管理模式。在书记员编制比例内招录的公务员,可承担书记员工作,并作为审判员的后备。而解决书记员不足的主要途径则是聘用制,但关键要在以下方面提供有力保障。 

1、明确聘用制书记员的身份。聘用制书记员纳入公务员管理不现实,可纳入事业编或参照事业编管理,由编制部门根据法院案件数量核定编制,并在该编制内由相关部门组织招录。 

2、提高工资待遇。聘用书记员工作的重要性不同于社会上一般的临时工,应研究制定略高于社会上其他聘用制人员工资、或参照事业编人员工资的聘用书记员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标准。这其实已是一个社会问题,要通过合理的政策给这一部分人合适的生存空间,以吸引人才、留住人才、带动人才培养。 

3、提供工资保障。聘用书记员工资应由地方财政全额拔付,不应由法院自筹。 

(三)建议有关教育部门设立一些适合基层工作的法律专业,开设实用的法律课目,培养速录、写作、驾驶等实用技能。这类人才在政法部门和律师行业都很实用。 

(四)建立科学的聘用书记员录用制度,严格用人标准,严格把好“入口”关,聘用书记员必须具备符合法院要求的知识和能力。 

(五)加强对书记员的培训工作。重点苦练文字基本功,不断提高书记员的听力、记录速度;提高书记员的概括能力、思维能力;加强法律业务知识的学习。 

(六)在对聘用书记员严格管理的同时,加强人文关怀,不断提高聘用书记员的待遇,营造较为宽松和谐的用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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