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首页 法院概况 新闻中心 诉讼服务 司法公开 法院文化
今天是: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首页->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文化->法官文苑
非住所地与合同履行地被起诉,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

  

20131013日,灵武市人民法院民一庭裁定审结了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第一建设公司认为灵武市即非被告住所地,也非合同履行地,故灵武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无诉讼管辖权,其提出管辖权异议。本案最终裁定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第一建设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处理。 

灵武市人民法院于2012427日受理了原告宁夏宝塔气分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第一建设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称其在向被告支付工程款后,被告迟迟不向原告开具发票,造成原告延期支付工程款而产生的利息损失84万元。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告与被告在2003年签订的《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的,被告为原告制造安装21000立方米丙烯球罐,是被告公司在洛阳石化设备厂制造完成,并运至宁夏银川市原告厂内进行了安装。原告在灵武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灵武市即非被告住所地,也非合同履行地,故灵武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无诉讼管辖权。 

本案经审理认为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为洛阳市洛龙区,故被告的管辖权异议成立。管辖权异议,是当事人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当事人正确行使该项权利,有利于帮助人民法院正确确定对案件的管辖权。 

 

来源: 责任编辑:
☆ 银川中级人民法院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银川中级人民法院网”的作品,版权均属于银川中级人民法院网网,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和使用。已经本网书面授权使用本网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银川中级人民法院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银川中级人民法院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③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或其它问题需要同银川中级人民法院网联系的,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