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首页 法院概况 新闻中心 诉讼服务 司法公开 法院文化
今天是: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首页->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新闻中心->法院要闻
“老赖”转移资产 拒不执行判决被判实刑

  

执行是司法工作的最后一道关口,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关乎司法权威的彰显和社会秩序的稳定。当前司法实践中抗拒、逃避执行现象多发,执行难的情况日益严重,失信被执行人以各种方法逃避执行,使债权人权益受损,手握法院的生效文书却得不到实际履行。在这一背景下,人民法院依法打击拒执行为显得尤为必要和紧迫。

2017829,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对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二审案件作出判决,依法惩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严惩“老赖”,确保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依法执行,切实维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在该起案件中,鲁某某系合作社负责人,2014529日,在与某公司的民事诉讼中被永宁县人民法院判令由该合作社负担23万余元的货款及案件受理费。该判决书生效后,合作社未按判决内容履行义务。2014109日,原审原告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永宁县人民法院向合作社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并追加合作社负责人鲁某某为被执行人,要求其在公告送达之日起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201531日至728日,鲁某某将合作社的资金进行收支运转,且于201510月将法院依法查封的合作社经营厂房及设备进行转让,将剩余资金进行转移,致使已生效的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未能履行。鲁某某上述行为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性和公信力,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该案经公安机关侦查、检察院提起公诉,永宁县人民法院审理,对被告人鲁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于201756日作出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在一审审理时鲁某某之弟代其向永宁县公安局交纳执行款10万元。一审判决宣判后,被告人鲁某某不服,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期间,鲁某某的亲属将涉案的执行款代为支付完毕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鉴于其有从轻情节,改判鲁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人民法院通过刑事审判程序,依法严厉惩处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犯罪行为,对于实现判决内容,维护司法公正、彰显司法权威、提升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的导向作用,也有效惩治了诚信缺失的不良社会风气。

来源: 责任编辑:
☆ 银川中级人民法院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银川中级人民法院网”的作品,版权均属于银川中级人民法院网网,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和使用。已经本网书面授权使用本网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银川中级人民法院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银川中级人民法院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③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或其它问题需要同银川中级人民法院网联系的,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