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5日上午,三位自治区人大代表及多家新闻媒体跟随银川中院执行法官前往执行现场,见证对一处以物抵债房产和土地的现场交付。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被执行人游某欠宁夏银行贷款逾期未还,银行胜诉后申请中院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对抵押的房产和土地进行评估、拍卖,后因无人竞买而流拍,宁夏银行申请以物抵债,中院协助宁夏银行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但是在交付过程中,执行人员发现原房屋所有权人游某与房屋承租人马某在2010年签订了一份长期租赁合同。由于房屋空置,承租人马某欠付物业费,物业公司出面阻拦申请人宁夏银行实际控制房屋。因房屋交付涉及法律主体较多,法律关系复杂,执行工作陷入僵局。为此,中院执行局决定强制交付。
在强制执行前,执行人员再次召集关联各方沟通协调,听取意见,做好释法析理工作。明确告知承租人和申请人宁夏银行“买卖不破租赁”,承租人与原房屋所有权人签订的租赁合同对新的房屋所有权人宁夏银行继续有效,但是作为承租人要积极履行缴纳租金的义务,否则作为房屋所有权人的宁夏银行享有合同解除权;告知承租人物业费系在使用过程中产生,应由房屋实际使用人承担。
经过耐心疏导,相关各方接受了执行人员的意见,交付工作顺利完成。三位人大代表和多家新闻媒体现场见证了此次执行活动,并对于法院工作给予高度认可,一致认为法院工作程序规范,有理有节,在严格执行法律的前提下,通过协调沟通有力的维护了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