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首页 法院概况 新闻中心 诉讼服务 司法公开 法院文化
今天是: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首页->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新闻中心->法院要闻
银川中院对尚成建等十八人涉恶案件二审宣判

  

201918日,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尚成建等十八名被告人诈骗一案进行了二审宣判,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一审查明,20174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尚成建组织、指挥被告人陈某、徐某山等人在银川新火车站以接站乘车等为幌子,按照分工,分别实施接站 、打牌、放哨、送人等行为,将过站旅客骗至诈骗窝点,由其他多名被告人冒充候车旅客与被害人进行赌博,在扑克牌上进行作弊,提升押注金额,骗取被害人钱财,参与诈骗犯罪的被告人按照各自的分工和定好的“规定”将赃款进行分配。旅客身上没有钱,便让旅客从银行取钱或用支付宝、微信进行转账。诈骗成功后,利用被害人参与“赌博”是违法行为不敢报警的心理,以送站坐车为由,将被害人送离相关地点后迅速离开。尚成建等人实施诈骗犯罪十一起,诈骗被害人财物共计131700元。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认为,尚成建等十八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系恶势力犯罪集团,依法分别判处被告人尚成建有期徒刑七年七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陈某、徐某山等十七名被告人四年至一年三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审宣判后,徐某山等五名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被告人尚成建伙同上诉人徐某山、原审被告人陈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组织人员以“打扑克、扎金花”的方式,多次骗取他人财物。三人及上诉人王某生、冯某龙、王某龙、赵某良、原审被告人张某康、马某、姬某、冯某峰、仲某柱、姬某轩、刘某、冯某剑、刘某、杨某、王某意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原审被告人尚成建等人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在一定区域内多次实施诈骗的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是恶势力犯罪集团。原审被告人尚成建组织、领导犯罪集团实施犯罪,系首要分子;上诉人徐某山及原审被告人陈某在共同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系重要成员;其余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原判根据查明的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并考虑各种情节,依法对各被告人所作的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来源: 责任编辑:
☆ 银川中级人民法院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银川中级人民法院网”的作品,版权均属于银川中级人民法院网网,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和使用。已经本网书面授权使用本网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银川中级人民法院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银川中级人民法院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③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或其它问题需要同银川中级人民法院网联系的,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