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9日,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宁夏荣盛特种合金集团公司等五家公司破产清算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殿龙等30名申请人于2017年4月6日向银川中院提出申请,称被申请人宁夏荣盛特种合金集团有限公司(下称荣盛公司)停止经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公司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请求银川中院依法裁定宁夏荣盛特种合金集团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以偿债。银川中院于2018年2月28日依法作出裁定,受理卢殿龙等30名申请人对荣盛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宁夏和鑫冶金物资有限公司、宁夏和正工贸有限公司、宁夏荣盛集团兰山特种合金有限公司、宁夏荣盛集团银北特种合金有限公司向银川中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称其与荣盛公司系关联企业,具有直接或间接的控制关系或重大影响关系,其工作人员同时均是荣盛公司员工,社保均在该公司办理,所有物资都由荣盛公司统一配发,主要负责荣盛公司原材料及物资的供应及产品销售。荣盛公司停产后,申请人亦停止经营,现申请破产清算。银川中院依法裁定受理了上述四家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银川中院依法通过公开摇号指定宁夏新中元律师事务所担任本案管理人。
3月29日上午9时,会议在本案审判长的主持下开始。会议首先由合议庭通报荣盛公司破产清算案的审理情况,审判员宣读了相关法律文书,并告知了《债权人会议主席职责》债权人会议主席选任办法。宁夏新中元律师事务所以管理人身份向全体债权人作了《执行职务的阶段性工作报告》、《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的报告》。会议经过表决通过了管理人的《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的报告》,顺利完成了会议既定的所有议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