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贺兰县的张先生由于无法忍受妻子的暴力行为,无奈之下向贺兰县人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要求法院判令妻子“离自己远一点”。这是贺兰县法院发出的第一份以男性为保护对象的人身保护令。
2018年7月20日,张先生曾起诉离婚,他与赵女士结婚多年且育有一子,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赵女士也当庭表示不同意离婚,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驳回了张先生的诉讼请求。之后,夫妻二人又因共同财产处置问题产生矛盾,张先生将赵女士起诉至法院。得知自己又被丈夫起诉的赵女士恼羞成怒,到张先生的住所处辱骂、殴打并致其面部被抓伤,鉴于赵女士在婚后多次争吵中都有暴力伤害行为,于是张先生决定不再忍耐,向法院请求签发人身保护令。法官经过审查认为,张先生的申请符合《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遂向张先生签发了人身保护令。
传统观念中,女性往往是家暴的受害者,但男性遭家暴的现象也不容忽视。许多男性受害者怕有损面子而不愿声张,贺兰法院法官表示,《反家庭暴力法》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无论是男性还是女性,法律对所有家庭成员都一视同仁,法院将依法对遭受暴力伤害的任何家庭成员给予同等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