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12月27日对刘某某等人涉恶势力团伙犯罪案一审宣判,十四名被告人获刑。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黄某某、张某先后在银川市西夏区、金凤区多个传销组织窝点给新骗入传销组织人员讲课,并轮流交叉担任传销组织窝点“主任”,负责各传销窝点的所有事务。在此期间,刘某某、黄某某、张某扩大传销组织规模,不断发展新成员。刘某某、黄某某、张某指使传销组织成员以介绍高薪工作为诱惑,将被害人骗到银川后,纠集指挥被告人漆某某、杜某某、付某、冯某某等人对被害人实施非法拘禁、抢劫犯罪行为。十四名被告人对被骗群众抢劫5起,涉案金额54587.46元;对被骗群众非法拘禁8起8人。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黄某某、张某、漆某某、杜某某等十四名被告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在银川市西夏区、金凤区多次实施非法拘禁、抢劫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以被告人刘某某、黄某某、张某为纠集者,被告人漆某某、杜某某等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团伙。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刘某某、黄某某、张某犯抢劫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3年至8年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漆某某、杜某某、付某、冯某某犯抢劫罪,判处8年6个月至7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他7名被告人犯非法拘禁罪,分别被判处2年6个月至1年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