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10日,永宁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涉嫌贪污罪案件。该案件是监察体制改革后,我院公开审理的首例由永宁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的案件。
庭审现场,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月至2016年10月,被告人王某以永宁县伊塞牧农牧专业合作社负责人身份,在为宁夏工会大厦代开发票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帮助宁夏工会大厦财务经理、财务总监张某(已判决)侵吞公款368205.38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环节,控辩双方充分发表意见,在最后陈述中被告人王某表示认罪、悔罪。本案结果法院将依法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