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深化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强化院长、分管院领导、庭长的审判职责,银川中院从2016年10月起提出院、庭长必须适应司法改革新形势、新要求,亲力亲为,主动带头办案。银川中院首批入额法官共47人,其中院长、副院长和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6人,庭长及审判综合部门负责人13人,占全部入额法官的27.66%。
截至2017年2月,银川中院入额院级领导共承办民事案件60件,已审结59件,结案率98.33%;庭长及审判综合部门负责人共承办395件,已审结295件,结案率74.68%。院、庭长总计结案354件,占到了全院同期民事案件结案总数1772件的20%,且结案率均高于全院同期结案率,成效突出,发挥了示范引领作用。
近日,银川中院召开院党组和司法改革领导小组联席会议,认真总结了院、庭长办案任务落实情况,审议通过了《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院长、分管院领导、庭长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以制度的形式明确要求院、庭长在履行审判管理和审判监督职责的同时,必须履行审判职责,主动承办和参与合议庭审理案件。
《暂行规定》规定,院长、分管院领导、庭长应带头审理涉及国家安全、外交、民族宗教、群体性纠纷等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以及疑难、复杂、新类型案件,切实增强审理过程的亲历性,公正行使审判权力,确保审判工作质量、效率和效果,注重发挥示范引领作用,通过审理案件发现和解决审判、执行工作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规范指导审判、执行工作。《暂行规定》还对院长、分管院领导、庭长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的分案、表决、裁判文书签发等事项作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