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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中院宣判一起攻击公交车司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1121日,银川中院宣判上诉人陈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一案,维持一审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的判决。

2017101014时许,上诉人陈某某酒后乘坐银川101路公交车到达银川市金凤区北京路与亲水大街路口向东100米处时,执意要求下车,因公交车未到站被公交车司机拒绝,陈某某先用脚踹公交车车门,后又走到公交车驾驶室与公交车司机发生争执,并用手掐公交车司机的脖子,司机被迫紧急刹车,将该公交车停在马路中间,导致公交车内两乘客摔伤。一审法院以上诉人陈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陈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经银川中院二审审理认为,上诉人陈某某作为一个成年人,应当预见与驾驶公交车在城市主干道行驶中的公交司机发生争执并掐司机的脖子,极有可能会造成公交车失控,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公私财产安全的严重后果,而仍然为之,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作出上述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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