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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中院对刘明友等十四人涉恶案件二审宣判

  

2019311日,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刘明友等十四名被告人犯抢劫罪、非法拘禁罪一案进行了二审宣判,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一审查明,20178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刘明友、黄小雷、张伟先后在银川市西夏区、金凤区多个传销组织窝点给新骗入传销组织人员讲课,并轮流交叉担任传销组织窝点“主任”,负责各传销窝点的所有事务。在此期间,刘明友、黄小雷、张伟扩大传销组织规模,不断发展新成员。刘明友、黄小雷、张伟指使传销组织成员以介绍高薪工作为诱惑,将被害人骗到银川后,纠集指挥被告人漆某某、杜某某、付某、冯某某、赵某某、高某某、蒋某、刘某、李某某、张某某、刘某某对被害人实施非法拘禁、抢劫犯罪行为。十四名被告人对被骗群众抢劫5起,涉案金额54587.46元;对被骗群众非法拘禁88人。

银川市西夏区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明友等十四名被告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在银川市西夏区、金凤区多次实施非法拘禁、抢劫犯罪活动,形成了以被告人刘明友、黄小雷、张伟为纠集者,其他被告人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团伙。依法分别判处被告人刘明友、黄小雷、张伟犯抢劫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3年至8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漆某某、杜某某、付某、冯某某犯抢劫罪,判处86个月至7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他7名被告人犯非法拘禁罪,分别被判处26个月至1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一审宣判后,张伟等十名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张伟、漆某某、杜某某、付某、冯某某与原审被告人刘明友、黄小雷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分别伙同,多次以暴力、胁迫方法劫取他人财物,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上诉人张伟、赵某某、张某某、蒋某、李某某、高某某分别伙同原审被告人刘明友、黄小雷、刘某、刘某某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上诉人张伟等人与原审被告人刘明友、黄小雷、刘某、刘某某加入长期盘踞在银川市西夏区、金凤区的传销组织,以虚假的招工信息将多人骗至银川市,限制他们的人身自由,强行要求他们加入传销组织中,并采取暴力、胁迫等方式劫取被骗人员的财物,在较长时间内为非作恶,扰乱了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符合恶势力犯罪的特征,应认定为恶势力犯罪团伙。在共同犯罪中,上诉人张伟及原审被告人刘明友、黄小雷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其余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原判根据查明的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并考虑具有的情节,依法对各被告人所作的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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