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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中院对王波等八人涉恶案件二审宣判

  

2019524日,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王波等八名被告人犯强迫交易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危险驾驶罪一案进行二审宣判,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贺兰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理查明,20167月至20181月期间,被告人王波分别纠集被告人邵子轩、许银龙、樊志军等人在贺兰县利民西路、美洁巷等地采取暴力、滋扰、恐吓等手段,实施强迫交易、开设赌场、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了相对稳定的恶势力犯罪团伙。该团伙的违法犯罪行为,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据此,贺兰县人民法院以强迫交易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王波等八名被告人十年六个月至二年十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同时对部分被告人并处罚金。一审宣判后,王波等八名被告人均不服一审判决,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王波、邵子轩、许银龙、樊志军等八人的行为符合恶势力的认定标准,应当认定为恶势力团伙。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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