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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王兴德贪污一案一审宣判

  

201975日,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王兴德贪污一案进行了一审宣判。判决被告人王兴德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依法追缴违法所得530.4887万元及孳息,上缴国库。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97年至1998年,被告人王兴德任宁夏固原扶贫经济发展试验区管理委员会第一副主任。19988月,宁夏明天农村工贸公司(系自治区计委宁夏农村经济技术开发公司全资子公司)、宁夏泽发荞麦制品有限公司与固原试验区同达康实业公司(固原试验区管委会下设公司)联营成立宁夏固原试验区明泽荞麦系列产品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泽公司),王兴德任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聘用马明(另案处理)为副经理,负责明泽公司日常管理。

19996月,按政策要求宁夏明天农村工贸公司移交固原试验区管委会,法定代表人为王兴德。7月,宁夏明天农村工贸公司、宁夏泽发荞麦制品有限公司的股权均由固原试验区管委会管控,至此明泽公司的资产均属国有。此后王兴德调任他处任职,直至退休,其明泽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的职务未免去。

20139月,已退休的王兴德未向组织汇报,私自委托马明办理明泽公司拆迁补偿事宜,将拆迁补偿款中的530.4887万元据为己有,案发后,王兴德向监察机关全部退缴。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兴德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财产530.4887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王兴德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真诚悔罪、积极退赃,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及情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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