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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宁县法院对王正彪等7人涉恶案一审宣判

  

近日,永宁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王正彪等7名被告人犯强迫交易、寻衅滋事罪一案依法进行了公开宣判。这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永宁县人民法院宣判的首起涉恶案件。

永宁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王正彪在熟知永宁县闽宁镇地情、民风的情况下,通过放高利贷攫取经济利益,在闽宁镇形成一定的影响力,并纠集李军、马彦兵,采用殴打、威胁等暴力手段,先后实施寻衅滋事、强迫交易犯罪,形成恶势力团伙。该恶势力团伙在闽宁镇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永宁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正彪、李军、马彦兵、马继军以威胁手段,强迫他人与其交易,情节严重,已构成强迫交易罪。被告人王正彪、李军、马彦兵、马明仁、马治远、马宏维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所具有的量刑情节,法院依法判处王正彪犯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对被告人马彦兵、李军等6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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