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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金宝等32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一案二审宣判

  

201978日,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纳金宝等32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一案进行二审公开宣判。

经一审审理查明,2007年,被告人纳金宝采取不正当手段担任大新镇大新村党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上任后,纳金宝利用职权撤掉大新村部分队长的职务,并扶植亲信被告人王兵、郭向东、陈振平等人担任队长职务,把持了大新村基层组织。期间,被告人纳金宝因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后被告人王兵通过纳金宝的扶植及采用行贿、请客送礼等不正当手段,自2013年起担任大新村党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被告人王兵任职后,扶植被告人郭向东、陈振平、纳金贵等人担任村两委班子成员职务,纳金宝虽然退出书记职务,但凭借其与王兵等人的关系及任职期间的影响力,继续参与大新村地界工程的“协商”“谈判”及施工,成为该组织的幕后指挥者。被告人张川、渠增勇、闫波、唐绍银等人为达到获取利益或攀附势力等个人目的,参加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形成了以被告人纳金宝、王兵为组织、领导者,以被告人陈振平、郭向东、张川、纳金贵、项全国为骨干成员,以被告人赵年才、渠增勇、闫波、唐绍银、张祥、杨小明、吴志刚、吴宝柱、张月玲、宋明丽、赵玉荣、杨金波、闫红平、苏建国、赵建国、胡志兵、胡宁华、刘春节为一般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为获取非法经济利益,被告人纳金宝、王兵先后倚仗其大新村党支部书记的身份,领导、纵容、支持组织成员或者亲自参与实施强揽大新村地界工程、未批先建、加盖违章建筑等违法犯罪活动,攫取巨额经济利益,用于组织成员分红和壮大组织的经济实力。该组织先后实施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犯罪2起,窝藏、包庇犯罪1起;敲诈勒索犯罪2起,敲诈数额119万元;强迫交易犯罪2起,交易数额达900余万元;诈骗犯罪3起,诈骗数额850余万元;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1起、职务侵占犯罪1起、行贿犯罪1起、盗伐林木犯罪1起、开设赌场犯罪1起。以被告人纳金宝、王兵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把持基层组织,侵蚀了基层政权;骗取巨额国家拆迁补偿,侵占集体财产,致使国家、集体资产遭受特别巨大损失;同时,利用挡工、“协商”等手段,威胁、恐吓大新村地界内的建筑施工单位,多次实施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等犯罪行为,造成了特别恶劣的社会影响。该黑社会性质组织一审分别被判处25年至1年不等有期徒刑。同时,对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及骨干成员判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他组织成员判处50万元至12万元不等的罚金。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各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遂维持一审对纳金宝、王兵等人的定罪及量刑,对三名上诉人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不当部分予以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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