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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中院集中宣判2起涉恶案件

  

914日,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两起涉恶案件二审集中宣判。

 

马海南等29人涉恶案件

银川中院对马海南等29人犯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故意伤害罪、偷越国境罪一案通过远程视频方式进行二审宣判。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马海南20099月刑满释放后,利用朋友等关系网罗刑满释放人员及社会闲散人员,先后纠集被告人张建明、马龙、杨彦永、孙源兵、王磊、陡晨阳、董聪、王涛、王彤、任洪涛、邵龙、倪磊、李刚、陈佳喜、马政迁、王振兴、乔远远、孙洋等人,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多次实施寻衅滋事、故意伤害、开设赌场犯罪行为,为非作恶,严重扰乱了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逐渐形成以被告人马海南为纠集者的恶势力犯罪团伙。

该恶势力成员及该案其他被告人纠集在一起,分别实施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行为。2013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马海南、张建明等被告人长期在银川市兴庆区及周边地区开设赌场盈利,赌资规模累计高达人民币2000余万元。该恶势力团伙先后实施了九起寻衅滋事犯罪、四起故意伤害犯罪、三起开设赌场犯罪以及一起偷越国境犯罪。

一审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性质及量刑情节,依法判处被告人马海南犯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零五万元;被告人张建明等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至一年二个月不等刑期,部分被告人被判处相应的财产刑,同时判令追缴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一审宣判后,马海南等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银川中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马海南等十九人的行为符合恶势力的认定标准,应当认定为恶势力犯罪团伙。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依法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吴永国等9人涉恶案件

银川中院对吴永国等9人犯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盗窃罪、妨害作证罪、虚假诉讼罪一案通过远程视频方式进行二审宣判。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1997年左右,被告人吴永国在永宁县南市场经营摩托车修理店时与被告人姚杰、陶文成为“师徒”。2009年前后,被告人吴永国开始在永宁县从事“二手车”交易及非法放贷活动,并逐步纠集、拉拢被告人姚杰、陶文、张刚、王志军、王少东、谢江等人参与或合作实施非法放贷、讨债等违法犯罪活动。

2017516日,被告人吴永国为牟取更大非法利益成立名为二手车交易,实为非法放贷的宁夏宝泽坤二手车销售有限公司,被告人张刚、王少东等人受雇于该公司。被告人吴永国、姚杰、陶文等人采取殴打、辱骂、威胁、滋扰、限制人身自由、强行进入并滞留他人住宅等暴力或软暴力方式,以及采取强迫他人处理抵押物、敲诈勒索财物、非法窃取财物等手段非法催讨。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被告人吴永国、姚杰、陶文为逃避打击,利诱、贿买举报人作虚假证明,谎称举报不实。被告人吴永国、姚杰、陶文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盗窃、非法侵入住宅、非法拘禁、强迫交易、妨害作证等违法犯罪行为,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侵害他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了以吴永国、姚杰为纠集者,陶文、张刚、王少东、王志军、谢江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团伙。

一审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性质及量刑情节,依法判处被告人吴永国犯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盗窃罪、妨害作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一十万元。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年至十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部分被告人被判处相应的财产刑。同时,责令被告人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一审宣判后,吴永国等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银川中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吴永国、姚杰等人的行为符合恶势力的认定标准,应当认定为恶势力犯罪团伙。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依法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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