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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宣传普及医疗知识医院介绍病例是否侵犯患者的隐私权

  

【案情】   

20097月,侯某因子宫肌瘤合并妊娠在某医院住院治疗,医院为其进行了腹式筋膜内全子宫切除术。该医院为了宣传手术的成功,在侯某所在地的报纸上刊登了《妊娠合并子宫肌瘤被成功切除》一文,内容为:“731,对于家住内蒙古阿左旗的41岁的侯女士来说,是个值得高兴的日子,因为这一天,身体内重达3公斤的巨大肌瘤在某医院妇产科被成功取出。其实早在一年前,侯女士就能自己触摸到下腹部的肿物,只是不痛、不痒,也没有什么其他的感觉,也就没有及时到医院检查。一年过去了,体内的肿物越来越大,这才不得已来到某医院妇产科进行检查。通过彩超检查,侯女士为妊娠合并巨大子宫肌瘤,由于肌瘤过大,继续妊娠容易发生肌瘤变性,肌瘤剔除易造成术中出血过多,最终因病情特殊,经专家讨论,采取了子宫全切的治疗方法,将肌瘤与孩子一起取除。对于侯女士的情况,医院妇产科专家提醒:子宫肌瘤患者一般表现为子宫出血、腹腔部肿块、疼痛和压迫症状等,给工作和生活带来很多困扰;但有些患者没有表现症状,因此广大女性朋友应该定期妇检,及早诊治,维护您的身心健康。否则,任其增大则有恶变的可能,甚至威胁生命。” 

原告侯某诉称,2009729,原告因“子宫肌瘤合并妊娠”入住被告某医院处治疗。在治疗过程中,原告强调其丈夫已去世,明确要求被告就治疗过程保密。但被告在原告出院前将原告的病情以广告形式在原告住所地左旗、乌海市大肆宣传,原告周边邻居及亲戚看到广告后对原告指指点点,闲言碎语不断,致使原告痛不欲生,无法在当地生活而搬迁异地。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停止侵害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00元。 

被告某医院辩称,被告对原告病情的报道属实。被告报道原告的病情是为了普及医疗知识,提高人们的健康意识,报道并未特指原告。被告主观上没有过错,故被告的报道不构成侵权,请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裁判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某医院在当地报纸上的报道是一篇医疗知识普及报道,该报道内容虽与原告的治疗过程基本一致,但作为普及医疗知识的报道,结合诊断治疗病例报道,可以使普及的医疗知识更易被大众理解,且被告在刊登文章时有意隐去了原告的姓名,原告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的报道使原告的隐私权受到侵害,故被告刊登的报道不构成对原告隐私权的侵害。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隐私权是指公民不愿公开或让他人知悉其个人秘密的权利。我国现在虽然还未明文确定隐私权为一项具体的人格权,但依《民通意见》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着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随海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在我国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是比照名誉权的保护方式进行的。对公民的隐私权构成侵害的,可以比照名誉权的救济方式,要求加害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某医院在报纸上刊登的报道是一篇医疗知识普及报道,为了使普及的医疗知识更易被大众理解,在主观上并无过错。该报道内容虽与侯某的治疗过程基本一致,但作为普及医疗知识的报道,结合诊断治疗病例报道,作为医疗机构,对一个特殊病例进行报道并宣传医疗知识,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且医院在刊登文章时有意隐去了侯某的姓名,医院在报道中并没有署上诉人的名字和详细住址。侯某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在治疗中,对其治疗过程要求医院进行保密的记录,故医院刊登的报道不构成对侯某隐私权的侵害。侯某认为周边邻居对其指指点点、闲言碎语不断,这只是一种猜测,没有证据证实。经审理认为医院介绍病例是为了宣传普及医疗知识,并未侵犯侯某的隐私权,故驳回侯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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