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历来重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和预防工作。最近,笔者对我院十年来审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进行了整理,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进行了归纳和分析,并就如何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提出几点建议。
目前我国的未成年人犯罪呈逐年上升趋势,令人瞩目,已成为一个突出问题。首先,让我们来看一下银川市兴庆区未成年人犯罪的情况,1998年未成年人犯罪的45人,至2008年未成年人犯罪达到111人,也就是说十年间增长了二倍多。这些未成年人中一部分人的人生中最美好的青春年华就将在牢狱中度过,多么令人惋惜。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特点。
从银川市兴庆区法院审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来看,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从犯罪方式看,未成年人犯罪逐渐趋于团伙化。近几年来,参与犯罪的未成年人年轻气盛,血气方刚,但文化层次较低,自控能力差,易冲动。在他们中间,哥们义气盛行。实施犯罪行为时,往往会不计后果,一哄而上,社会危害性极大。例如今年上半年发生的一起抢劫案件,最大的18岁,最小的16岁,7人经常纠集一起先后到某中学附近抢劫学生的钱财后打通宵游戏、吃喝玩乐。
(二)从犯罪手段看,暴力犯罪严重,个别未成年人显威风,逞英雄,手段残忍。例如:夏某故意伤害一案,17岁的夏某在某酒吧喝酒时,不小心踩了另一青年刘某的女朋友的脚,两人发生口角,夏某就怀恨在心,迅速邀集其同学8人,携管制刀具、扳手等凶器,不由分说对刘某进行殴打,刘某被打得不能动弹,他们还不放手仍然拿扳手猛击刘某的头部,致使刘某左右顶骨粉碎性骨折,左侧冠状骨分离,倒在地下才罢休。刘某住院治疗67天,才勉强控制住伤情,至今其头部留下了无法消除的伤痕。
(三)从犯罪的目的来看,未成年人实施犯罪的目的主要是为了非法牟取利益。我院近几年起诉的未成年犯罪案件中,这些参与犯罪的未成年家庭条件都不是太好,但又不甘贫穷,生活上追求高消费,他们在自身需要无法通过合法途径得到满足时,往往不惜铤而走险,将罪恶之手伸向社会,从而走向犯罪道路。如袁某、吴某等抢劫案件中,5名犯罪分子连续抢劫作案7起,其目的非常单一,就是为了非法取得他人财物,以供其挥霍。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
笔者认为,造成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主要归纳为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的原因:
(一)客观原因
1、社会不良环境的影响是诱发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原因。现在娱乐场所林立街头,大部分都是青少年光顾,不健康的网吧、游戏厅、迪厅、歌舞厅中混浊的“空气”和诱发冲动的氛围,文化音像市场充斥的暴力、色情内容也成为犯罪的主要诱因,尤其是引发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故意伤害等暴力刑事案件的发生,而青少年留恋于网吧、游戏厅,苦于父母反对而没钱,又是诱发盗窃、抢劫等侵犯财产类刑事案件的起因之一,而这些场所只注重追求盈利,且管理部门措施上的疏漏及其管理不力,更是助长了未成年人犯罪的发生。
2、家庭的不良环境也是诱发犯罪的主要原因。随着时代的发展,人们思想观念的转变,离婚案件也呈上升趋势,家庭的解体,给未成年的感情带来很大的变化和伤害,使家长对孩子的教育也成了一个难题,离异家庭的未成年人往往对父母心存怨恨而不愿准时回家,从而流浪街头,到社会上与不良群体结伙为伴,自寻人世间的温暖。“近朱者赤,近墨者黑”,最终被拉上了犯罪的道路。
3、学校教育的漏洞也是诱发未成年犯罪的原因之一。学校是培养未成年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和高尚的道德情操的主要场所。但长期以来,学校对品学兼优的学生爱护有加,而对那些学习成绩低下和有不良行为的学生却关心不足,缺乏热情和耐心,动辄就斥责相加,甚至赶出教室,这无疑打击了这部分未成年人学习的积极性,从而产生自卑心理听之任之,自暴自弃,最终产生厌学情绪,离开校园,走上街头,成为社会上不良少年的一员,导致犯罪行为的发生,进而又增加了刑事案件的发案率。
(二)主观原因
未成年人正处于人生成长、发育的关键时期,与其他成年人相比,未成年犯罪人员在思想、认识、情感、需求、意识、自制力、控制力和辨别力等方面都有很大差别,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缺乏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是非不明,荣辱不分。未成年犯往往有非常强烈的独立意识、然而其行为却具有很大的盲目性。他们把冒险视为勇敢、独立,把轻率当果断、潇洒,觉得谁能搞到钱谁就是英雄。错误的思想是支配未成年人滑入犯罪深渊的一个重要因素。
2、文化程度低,头脑简单,判断力和自制力差。绝大多数未成年犯只有初中以下文化水平,由于知识水平和社会经验的不足,他们认识问题和思考问题较偏重于直观和感性,理性判断力差,遇事易冲动,行为缺乏自制力,从而导致犯罪。
3、组织纪律、法制观念淡薄。未成年犯一般无视校纪校规,缺乏法律知识,对学校的规章制度不能很好的遵守。在他们以非法手段谋取钱财时,一般认为自己的行为并没有构成犯罪。
4、交友不慎。未成年人由于思想单纯、缺乏社会经验,交友时常常缺乏必要的判断和选择,导致所交之友往往良莠不齐。特别是通过网络结交的“网友”,存在着非常大的不安全性,更让人担忧。
三、对未成年人权益的司法保护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犯罪法》的精神,对未成年人权益的司法保护,应根据他们的特点,在整个诉讼活动中和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促进他们健康成长。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是我们党和国家十分重视的一项刑事政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相继出台了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司法解释及有关工作规定。这些法律、司法解释和有关规定,是司法机关对未成年人实行司法保护的法律依据和工作规程。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需要学校、家长、社会和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和共同努力。从司法机关的角度讲,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保护未成年人健康的成长:
1、 严格执行诉讼法规定的程序。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在审理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犯罪的案件,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由于未成年人心理尚未成熟,在其被讯问、审判的时候让法定代理人到场,这样做的主要作用是:便于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准确领会办案人员的讯问内容,从而能够真实地、准确地反映案件的事实真相,使办案人员全面、客观地了解掌握案情;能够取得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与办案人员的配合,极早地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和挽救工作。
2、获得辩护人帮助的权利。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被告人是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未成年人作为被告人时,不但其诉讼地位决定了其行使辩护权的困难,且未成年人本身这一主体的特点就决定获得辩护人帮助的迫切性。
3、细化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捕、不诉的条件。
现阶段我国处理未成年人犯罪的重点都放在了审判阶段。根据未成年人的生理及心理特点,通过寓教于审的审理方式对于促进未成年人悔过自新、认罪服法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与此同时,也暴露出解决问题方式的单调性和局限性,无论是正式的审判还是简化的审判,起诉依据的仍是起诉法定主义,能进入审判程序就意味着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并可能被判处相应的处罚,这样可能就给未成年被告人提前贴上了罪犯的标签,对于其在学校,或者在以后的工作中都可能带来不同程度的负面影响,如不能妥善处理好这种负面影响,就很有可能使已经失足的未成年人再次走上犯罪的道路,并实施对社会危害性更大的犯罪行为。因此笔者认为,如果将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改造和保护提前到起诉阶段,让检察机关积极行使法律赋予的不起诉决定权,发挥不起诉制度在保护、教育未成年人上的积极作用,就能很好地弥补单纯依靠法院审判阶段带来的不足。同时,这也是顺应国际社会在处理未成人犯罪案件时,本着对加强对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宗旨,采取非犯罪化、轻刑化、非监禁化的刑事政策,对未成人案件力求快速、简捷处理的特点。
4、审理阶段,应注重程序和实体,建立一套适合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制度。主要包括:我们在法庭的设置上实行圆桌式审判,圆缓的审判台减少了法庭对未成年被告人的震慑,营造了一个较为宽松、缓和的审判环境,使未成年被告人从心理上消除对法庭的恐惧的心态,以较平和的心态如实回答法庭的提问,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使法庭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突出法庭教育,公诉人、审判人员、辩护人、法定代理人,多方主体共同挖掘未成年被告人的犯罪根源,结合家庭、学校、社会对其寄予的希望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法庭教育,使其从心理上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对家庭以及社会的危害程度,从而树立其重新做人的信心。
5、让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及时维护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未成年被告人由于其年龄因素、智力发育程度的限制,常常会因为理解上的差异而造成讯问、审理过程中的难度。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律师参与是十分必要的,律师不仅可以有效地帮助未成年人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而且在协助查明案件事实及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教育方面都发挥了其不可忽略的作用。律师在参与未成年被告人的犯罪案件时,应积极给予援助,架起未成年被告人的家庭与法院之间的桥梁,从而进行多种渠道的帮助和教育,配合法庭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教育,对一些不负责任的家长也要进行必要的法制宣传。
6、羁押场所、劳动场所(包括劳动教养场所),应采取对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实行分别羁押,分别管理,分别劳动和分别教育的制度,毕竟未成年人思考问题的能力和身体素质均不能与成年人相比,这样的做法避免了未成年被告人在思想上被成年人罪犯重新感染,及其在关押场所遭受其他犯人的歧视的机会。
7、实行社会调查制度,为量刑提供参考。
在审理未成年人的案件中,应对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征、性格特点以及社会环境的依存关系进行彻底的社会调查,全面了解和审查未成年人的家庭、学校情况、成长经历、在查明犯罪事实的同时,可以了解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和监护、帮教条件,对司法机关作出处罚决定有很大的帮助和参考价值。对未成年人的成长经历、性格特点、家庭状况、社会交往、犯罪原因等情况进行社会调查,形成书面的社会调查报告,并根据案情和社会调查的情况,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特点,从有利于教育、挽救未成年被告人的目的出发,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利于对未成年被告人更准确地定罪量刑。
以上是笔者对未成年人犯罪司法保护的意见,为了防微杜渐,将未成年人的犯罪问题杜绝在萌芽中,还需要家庭、学校和社会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才能真正做到:
一、家庭教育。家庭是人生的第一课堂,父母是孩子的启蒙老师。因此,作为父母要注意和讲究对孩子的教育方法,不能采取简单粗暴的方法,动辄以棍棒相加作为教育的手段,这样做容易造成孩子自卑、孤僻、冷漠和叛逆的心理,父母应该给孩子营造一个良好的学习环境,不能只顾自己,而忽视孩子的学习和生活,要注意引导孩子的正确人生态度并给予更多的关爱,教其如何做人和做事,做好未成年人自我防范的教育,避免误入歧途。
二、学校教育。学校是未成年人受教育的主要场所。因此,充分发挥学校对未成年人教育的主导作用,既要教书,又要育人,不应该只单纯追求升学率,片面强化未成年人的智力教育,却不注意对学生的人生观、价值观的培养,从而忽视道德和法制教育,使得部分学生是非不分,善恶不辩,很容易被社会上的消极因素所影响,进而走上犯罪道路。此外,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之间应当互相配合,互通有无,将课堂教育与课外教育相互衔接,避免诸多不良因素和后果的产生,如有问题出现,应及时向未成年人伸出双手,对其积极帮助,教育,使其轻装上阵,重新做人,而不应一律将其拒之门外,推向社会,推向犯罪的道路。
三、社会教育。社会环境对未成年人的影响不容忽视,但是作为社会的各方面,应该多一份理解,多一份关心,达到实际解决未成年人的求学、求职问题。共青团、民政局有关单位,不但不应当歧视与冷落,还应多与相关单位取得联系,为切实挽救未成年人送温暖、献爱心。
近年来,司法实践中也不断探索针对未成年人情况的特殊处理程序及处罚方式,如缓捕、缓诉、社区服务、家庭管教等。在未成年案件中,由于未成年人案件中,由于未成年人身心的特殊性,真正落实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中的特殊保护原则,有助于克服未成年人刑事诉讼中已有的和可能有的不公正现象,体现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