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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近年来,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不仅改变了人们的经济生活,还改变了人们的婚姻家庭观念,对社会生活产生了广泛、深远的影响。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的终结意味着家庭的解体,在国家大力提倡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离婚案件的审理在构建和谐家庭中,具有特别重大的意义。人民法庭作为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审理了大量的民事案件,其中离婚案件占相当大的比例,并呈逐年上升之势。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存在一些问题,下面就本院在审理该类案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并提出一些对策。 

一、离婚案件的特点及存在的问题 

1、女性提起诉讼的比例高。离婚案件的原告绝大多数为女方,占离婚案件的70%以上;女性提出的离婚理由主要是:家庭暴力、性格不合、男方有外遇、经济纠纷及男方有有吸毒、赌博等恶习。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女性社会生活地位提高,她们在经济上较独立,开始追求自我价值的实现,不再通过婚姻依赖男性女性在家庭中的经济地位提高。婚姻出现危机时易提出离婚。依风俗习惯,男女双方结婚时,男方购置的财产远远多余女方,经济支出大,因离婚造成财产损失大,所以男性一般不主动提出离婚。     2、提出离婚诉讼的主体主要为年轻人。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主体多位30岁以下的年轻人。主要原因是:第一、在婚后的共同生活期间,双方的一些不足和缺点暴露后,不能及时沟通,取得对方的谅解,且互不相让,易引起矛盾发生,加之家庭矛盾容易参杂其中,现实生活与理想中的婚姻生活落差有一定的距离,因双方不能正确处理,往往引起离婚诉讼;第二、双方结婚前经人介绍相识时间短,相互缺乏了解,草率结婚,感情基础差,共同生活中易产生矛盾和问题。 

 

3、通过判决离婚的比例高,缺席判决的比例增大。离婚案件因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导致调解难度大,造成判决处理。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常出现被告不愿意离婚,而不到庭参加诉讼,法院只能缺席审理,判决案件多,调解案件少,不利于矛盾的化解。 

4、双方不进行婚姻登记的案件多。有大量的涉及婚姻的案件,因双方或一方年龄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不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仅按照风俗习惯举行结婚仪式后同居生活有进一步增多的趋势。虽然法院依照法律的规定,不以离婚案件处理,但涉及到子女的抚养,共有财产的处理等问题需要法院处理。该类案件,由于双方不具有法律上的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处于弱势地位的一方无法获得《婚姻法》中离婚损害赔偿和经济帮助的救济。 

5、离婚诉讼中要求过错方给予经济赔偿的案件增多,但获得支持的少。尽管《婚姻法》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但当事人在审理离婚案件中,一方往往依《婚姻法》的规定,提出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但由于支持其请求的证据无法提供,往往不被支持。 

6、离婚理由多样化。以前,离婚的理由主要为家庭暴力,现在的离婚理由呈现多样化,除家庭暴力外,婚外情或第三者插足等违反夫妻忠实、一方有吸毒、赌博等恶习不改、不顾及家庭、不尽作为夫妻、父母责任等也是离婚的主要理由。    

7、财产分割日益复杂化。随着经济的发展,双方财产的来源多样化,对财产的性质的认定较难,给夫妻双方分割财产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如一般债权、债务问题,往往婚前夫妻双方就存在债权债务现象,对于离婚时婚前债权、债务的举证容易,但对婚后债权债务的认定及该债权债务、债权属个人债权债务,还是属共同债权债务,由于当事人往往不能举证给认定及分割造成困难;又如离婚案件中按揭房屋的处理。在现在社会生活中,家庭一次性购买房屋的能力有限,所以房屋以按揭方式购买日益增多。从我国目前实践中按揭的做法来看,按揭保证与抵押结合的担保形式,这种结合不同于一般的债务担保中抵押与保证同时并存状态,而是二者有先后顺序、相互衔接的状态。离婚案件中按揭房屋处理的难点是对其定性与处理。在对按揭房的处置分配上,最先是对其夫妻共同财产或是个人财产的认定;其次,要考虑到通货膨胀、市场经济发展所引起的房屋的增值性,对于所增值利益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的认定;以及按揭房屋未交纳完的费用是家庭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的认定与处理。总的来说,按揭房牵连到家庭与个人的财产、债务以及不动产本身增值的问题,是一种比较特殊与复杂的财物。 

二、对策 

对策民事案件无小事,离婚案件不仅在数量上占据较大的比例,而且离婚案件也是最为复杂,且最为容易引起社会不稳定因素的一类案件,如果处理不好或不妥,极易引发新的矛盾和纠纷。针对存在的问题,应采取以下措施: 

1、加强法制宣传力度,弘扬社会主义婚姻家庭的新风尚。新闻媒体应树立正确的舆论导向。坚持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以加大新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的宣传力度。加强公民道德教育,进一步倡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的家庭美德。利用普法在广大农村广泛宣传婚姻法,弘扬和睦亲善、平等互爱的社会主义婚姻家庭新风尚。引导当事人树立正确的婚姻观念,增加他们的法制观念和家庭责任感,提高人口的思想道德素质。 

2、建议婚姻登记机关加强婚姻登记管理制度,加大普法宣传,规范不法婚姻行为,严把婚姻登记关。婚姻登记机关应严格遵守婚姻登记管理制度,充分发挥管理、教育和服务的职能作用,加强婚姻管理,减少离婚案件发生的隐患。对工作中发现的违反法律和道德的行为,要坚决予以打击处理。同时应加大与民调组织的协作力度,最大限度地将婚姻家庭矛盾消化解决在诉讼之外。 

3、在审判过程中,人民法院要适时宣传婚姻法律法规,使当事人知法、懂法、守法,同时要通过以案释法的形式,使广大群众受到教育。对于那些因同居引起的纠纷要让当事人认识到同居的危害。对发现由于婚姻登记机关的原因,或者是当事人骗取结婚登记的问题,人民法院要适时发出建议,补办结婚手续,或者依据法律宣告婚姻无效。切实保证婚姻登记制度的作用,维护社会安定和婚姻家庭的稳定。 

4、积极利用诉前调解及调解前置程序,充分发挥诉讼调解功能。在审理离婚案件过程中,要切实贯彻和体现“能调则调、多调少判、慎用判决”的原则,加强对离婚案件的诉讼调解,多做夫妻双方的教育疏导工作。必要时可邀请双方当事人共同尊重的,在家庭成员或家族中资历、威信较高的亲朋参与调解。对尚有和好希望与可能的婚姻,要尽量调解和好。调解不成必须下判的,要正确把握离与不离的标准,无充分证据不得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希望与可能的,在做好思想工作的同时,应及时公正处理,使双方好聚好散。 

5、依法保护无过错方,加大对过错方的惩罚力度。在审理离婚案件过程中,要依法保护无过错方的利益。对涉及无过错方举证的案件,应及时行使释明权,提醒并指导当事人在规定的举证期限内列举相关证据,对一些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法院应适当扩大依职权调查取证的范围,以实现无过错方的权利。对于因婚外恋、家庭暴力、重婚等原因导致的离婚,在查明事实的情况下,对过错方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要严厉加以制裁,对无过错方给予一定的经济救助。 

我国经济在近年来的快速发展,社会的个体单位——家庭处在了冲击之中,促使离婚案件数量的增多。离婚的双方的矛盾虽都以婚姻感情破裂为主要的主观原因,但社会、经济的发展却是不可规避的非常重要的客观原因。一个社会的不断进步,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矛盾有减缓的也有增加的,具体作用到婚姻家庭时,作用到日常生活时,对于夫妻双方感情便是一个很大的冲击。在离婚纠纷案件上,经济发展带来的社会客观变化给法院增加了新的难度。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应按照科学发展规的要求,充分发挥审判职能,本着定纷止争、化解矛盾,具体问题具体处理,构建和谐的目标审理好婚姻家庭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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