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民事审判岗位工作多年,深深体会到调解对于解决民事纠纷的重要性。2003年以来,我每年受理和审结的民事案件都位居我院前茅,其中调撤率一直保持在75%以上,多次被银川中院和我院授予“调解能手”称号。截至2011年8月1日,我共受理各类民事案件222件,已经审结175件,调撤143件,已审结案件调撤率81.70%。为了加强审判调解工作,进一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工作原则,结合银川中院“调解工作促进月”通知精神,现荣幸地与各位同仁交流、分享调解工作心得与体会。
一、理清调解工作思路
司法审判实践情况纷繁复杂,审理案件过程中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工作原则,以调解方式解决各类案件,顺利化解社会各类矛盾,首先需要确定调解工作思路,我的做法和经验是:
1、建立好的工作心态。
社会活动中,人与人之间、公司与公司之间、其他各类主体之间,必然会在交往过程中发生各种矛盾,进入诉讼程序的矛盾更是比较尖锐、突出,处理起来往往也比较困难,这就要求审判人员要有面对困难的决心,处理问题的耐心,具体调解方法的细心,更要有妥善解决问题、取得良好司法审判效果、社会效果的责任心,要有良好的工作心态,凡是具有可调性的案件,首先要立足于调,立足于解决问题,化解矛盾,追求案结事了,不能只想着一判了事。
例如,我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赵某、孙某、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2009年9月的一天,被告赵某驾驶被告孙某所有的宁A·P45XX号轿车,沿北京中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森林公园北门。原告李某骑自行车带乘另一受害人赵某由南向北正在横过森林公园北门处的机动车道,两车发生碰撞,原告赵某及搭乘人倒地受伤,轿车也因猛烈的撞击严重受损。随后,原告李某在银川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18天,后又转至天水市人民医院继续治疗,最后经宁夏宁安医院精神病鉴定中心诊断为器质性智能损害(痴呆)轻度。受伤者李某,甘肃天水市人,农民,家中独子。上有年迈父母,下有两个尚未成年子女。此时远在银川遭此噩运,天水那边便是天塌一般举家震惊。遭此变故,原告家属手忙脚乱地在医院为原告东挪西借的维持治疗,待病情稳定后方才想到要去找被告索赔。于是于今年1月份向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起诉。
立案后,法院送达人员依照诉状上的地址进行送达时发现二被告下落不明。法院及时通过报纸公告送达了相关诉讼文书。但是原告的合法权益能否真正实现,还是取决于二被告能否真正现身。眼下人口流动性很强,到哪找两位被告呢?法官只能在公告期内边等待着开庭时间,边寻觅被告的珠丝马迹。
就在公告届满前,眼看就要按法定程序开庭缺席审理,主审法官无意中从同为被告的某保险公司处得到消息,该事故的另一受害人即同乘人赵某在另案起诉时,被告赵某曾委托亲属出庭,并进行了相应的赔偿。主审法官迅速行动起来,顺藤摸瓜找到保险公司请求协助,只找到被告的委托代理人,且态度冷漠,以未得到被告的委托为理由,拒绝帮助法院联系被告。法官讲明了协助义务,并将原告的实际困难告知,博得了被告亲属的同情,马上联系上了被告赵某。同时,另一被告孙某也通过间接渠道得知该案情况,在多方努力下终于同意出庭。最终通过主审法官的努力,终于将案件的三方被告一一找到,及时开庭进行了审理,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将13万余元赔偿款如数付给原告方。这一案例充分说明,责任心对于我们每一位法官来讲,是恪守职业道德,维护司法公正的根本所在。
2、以法为本、以德(情)服人。
调解工作当然应当在诉讼程序范围内进行,取得各方当事人的同意,必须遵循当事人平等自愿和依法进行的原则。但在具体工作中,不仅要通过办案人员有说服力的专业分析、以理服人,还要注重“以德(情)服人”,这一认识是建立在:人性都有善良的一面,就看你在调解过程中如何去发掘、感化、教育。用自己的责任心和付出,唤起当事人的善心、爱心,吸引当事人理解不同立场的对方当事人,能做到“理解万岁”,做到这一点当然就会解决矛盾,化解怨气。
坚守公平、公正,以诚服人。
民间矛盾能够上法院打官司,足以说明事情的严重性,对当事人影响不可能不大。而想要通过调解解决争议,必须要做到“一碗水端平”,能够通过言谈举止,表现出一个法官恪守职业道德,公平、公正的风范,同时从内心中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考虑,让每一个当事人都能够感到“这个法官值得信赖”。调解案件中,要善于站在当事人的立场上,诚心诚意的替他们考虑问题,提出较为可行的意见,从而消除当事人对法官的抵触情绪,尽可能拉近法官和当事人的距离,从而为解决问题打下良好的基础。
在以上思路指导下,我调解结案多起,其中也不乏难案,举例说明:
2001年6月,原告隋某(1989年出生)在横穿乡村道路时,与被告丁某驾驶的被告黄某所有的机动车发生碰撞致残,之后需要不断治疗。而对于继续治疗费,原告几乎每两年起诉一次,要求对方赔偿,事故双方的矛盾十分尖锐。2011年7月12日,原告第五次起诉,要求被告支付2010年6月以来的医疗费911元、今后康复治疗费(终身治疗费)165723.74元。我院受理本案后,将案子转给我审理。这个案件,以前都是通过判决方式结的案,二审也做过维持。如果换做别人,可能依然会“如法炮制”,一判了之,但我接到这个案子后,首先想到的是,应该通过自己的工作,尽可能一次性解决纠纷,不要让当事人继续其漫漫诉讼之路。基于这样的想法,我立即放下手头其他工作,在抓紧时间阅卷的同时,及时与原告法定代理人(因原告脑部受伤,现已不能生活自理)及三被告取得联系,通过电话分别向他们了解案件的发生经过,在掌握案件基本情况后,当日下午就安排主持双方进行调解。调解中,我认真听取原告法定代理人的倾诉,了解到原告的家庭状况,其父母务农收入微薄,家中还有一个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的弟弟,家里经济十分窘迫,每年为给原告和其弟弟治病,几乎要花掉全家的积蓄,况且每两年就要到法院诉讼三被告赔偿原告的各项费用也十分麻烦,听到这些情况后,我向原告的法定代理人提出我对案件的想法,让她考虑是否愿意在法庭的主持下一次性由三被告赔偿,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当时就用怀疑的眼神看着我说,可能吗?我每次诉讼要钱,三被告都是能拖则拖的,怎么会一次性赔偿我儿子的损失呢?我告诉她,你放心,只要你同意法庭主持调解,其他工作由我来做,你只需要告诉我你的诉求,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很是不相信的说,你让他们一次性给我儿子赔偿25万元,以后就是我儿子死了,我也再不会找他们的事。我告知原告法定代理人你要慎重考虑不赌气,后原告与家人电话进行沟通协商,在得知原告法定代理人的真实想法后,我与三被告进行沟通,被告丁某、黄某也向我说明,他们肇事时也仅是刚满18岁,父母均在家务农,家中也没有什么积蓄,他们这些年也就是拼命打工挣钱来支付原告每两年诉讼要求的赔偿,身心也十分疲惫,如果法官真正能一次性把事情处理完,就是砸锅卖铁他们也想办法筹钱,以便能静下心来工作、生活。最后在征求双方当事人意见的基础上,经过3个多小时的耐心调解,终于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一次性赔偿协议:被告丁某、黄某和出租公司连带赔偿原告隋某各项经济损失20万元,于2011年7月15日前支付3万元,7月22日前支付7万元,2011年8月31日前付清剩下10万元。至此,这起自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历时十年,前后五次诉讼的民事赔偿案件,终于通过我的努力,以调解方式一朝化解。且前两笔执行款已兑付。
二、注重调解方法
光有好的调解思路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结合一定的技巧和方法,下面就我个人在调解工作中经常采取的方法,向大家介绍如下:
1、程序灵活、便民高效。
针对事实清楚类型的案件,虽有较大争议,但不限制于诉讼程序的约束,灵活掌握各方当事人“心里的诉求”,方便解决争议为出发点,主动出击,高效办案。一些案件要体现“快”,要快字当头。
例如今年我在审理闵某起诉袁某离婚时,原定于3月4日开庭,但3月2日上午8时一上班,袁某父女拎着行李走进了我的办公室。女儿袁某反映,她怕路上耽搁,便由父亲陪同从陕西省汉中市宁强县阳平关镇农村老家早早来到银川,希望法庭提前安排开庭。考虑到袁某父女在银川举目无亲,经济条件窘迫的实际情况,我立即通知原告闵某到庭,向其说明情况,并征得双方同意,于当天8时35分提前开庭审理。庭审查明,原告闵某(1976年5月出生)经人介绍与被告袁某(1985年11月出生)相识后,原告隐瞒了自己离异的事实,于2009年3月16日与袁某登记结婚,次年生育一女。由于二人年龄相差较大,生活习惯、文化程度均存在差异,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日子实在过不下去,被告袁某无奈离开银川回到汉中老家长达一年之久。庭审中,原、被告对离婚和孩子由男方抚养没有异议,但原告要求被告袁某每月支付500元抚养费。而袁某表示自己既没有工作,也没有任何经济收入,父母家居农村条件很差,实在无力支付抚养费。我针对双方的争议,耐心做原告的思想工作,原告愿意放弃抚养费主张,双方很快达成了离婚调解协议。9时15分,法庭将调解书送达双方,案件审结,前后只用了40分钟的时间。
2、区分矛盾、主次结合。
一些案件,要善于总结矛盾构成,要在审理中区分清楚哪些是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矛盾,哪些是次要矛盾。区分的意义在于,要将主要精力放在解决主要矛盾上,由难入易,由繁到简。许多案件只要解决了主要矛盾,次要矛盾便迎刃而解。调解中,要针对不同层次的矛盾,制定不同的解决方案,不能眉毛胡子一把抓,主次不分,轻重倒置。
例如,我在处理多起离婚案件时,注重双方矛盾的焦点,抓住症结解决纷争。今年7月份审理的郭某诉魏某离婚案件时,在法庭进行庭前调解时原告一再要求离婚,诉说被告的种种不是,但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其理由是孩子正处于青春叛逆期,现经过他的督导教育刚步入正轨,对学习有了兴趣成绩有所提高,如果原告一味要求离婚,势必对孩子心理产生影响,再者,双方也只是因缺乏沟通,家庭生活中的事情总是达不成共识致使原告要求离婚,我在了解这一情况后,要求原、被告双方将孩子带到法院,向孩子了解他家的家庭情况,父母产生矛盾的原因,孩子对父母出现矛盾的看法,并与孩子一起分析其父母在家庭生活中各自的缺点不足,请孩子协助法官做其父母工作,并采用“背靠背”的方法做工作,讲明夫妻间应多相互包容理解,在没有原则问题发生的情况下,要学会换位思考,三思离婚对孩子将会带来负面影响,在我的耐心疏导下,双方认识到自己在婚姻生活中各自的问题,原告亦认识到正常家庭生活对孩子成长的重要性,遂与被告和好撤诉。
3、草船借箭,借力使力。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现在人们的法治意识普遍提高,许多案件当事人都聘请了代理律师。实践证明,代理律师参与诉讼有助于案件顺利解决,办案法官应当充分利用代理律师与当事人之间存在的信任关系,且代理律师还具备法律专业知识这一特点,积极与代理律师沟通,充分发挥代理律师的作用。调解中,可以首先与代理律师进行必要的沟通,然后由代理律师出面做好当事人的工作,最终处理好案件。在这一点上,我们许多法官,不信任,不依靠律师,不注意协调与律师的关系,不注重发挥律师的特殊作用,而是经常抛开律师,或将律师放在对立面上,导致许多本来可以调解的案件,最终选择了判决。在座的许多都是办案法官,估计都遇到过托关系,找人情的情况。对这个问题,我想我们不必视为洪水猛兽,对于个别当事人对法院和法官不十分信任和存在疑虑的情况,我们要善于借助说情人,通过说情人来做当事人的调解工作,最终化解矛盾。
例如,我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阅卷时了解到原告已起诉过与被告离婚,本院作出判决不准予离婚,二审法院亦维持,这次原告又向本院起诉,足以说明双方矛盾的尖锐,卷宗中反映原告已55岁,被告62岁,我想双方都这么大年龄了,到底有什么不可调和的矛盾,致使原告两次诉讼要求离婚?遂我通知原告到庭向她了解情况,原告告知我,她与被告是远亲,经亲属撮合结婚,结婚时被告属再婚带有一子,她与被告生活期间共同生育一双儿女现均已成年,但被告在给子女分家产时,时时偏向大儿子,对与她生育的孩子总是不公,且被告脾气暴躁,大男子主义思想严重,对其不尊重,双方时常争吵。原告认为自己嫁给被告时,其家境窘迫,经过原告的勤俭持家双方的奋斗,经济状况得以改善,对待子女也应公平,为此双方产生矛盾,坚决要求离婚,尽管我讲了很多道理,原告仍坚持自己的观点;随后我又通知被告到庭,我见到被告时很是吃惊,被告脸色苍白,说话时气喘嘘嘘,经询问得知被告患有严重的肺心病,医院多次要求他住院治疗,但因家里的事情无心诊治。在我向被告征询是否同意离婚时,他情绪激动浑身颤动,一个劲地表示坚决不离婚,我告知他原告已第二次诉讼了,我们只能做原告的工作,但让他有所心理准备,庭前调解时双方各执己见,致调解无效。后来发现双方的亲属来了很多人,我又分别与他们的亲属进行交谈了解情况,利用亲属关系做他们的工作,原告的姐妹对被告的做法不能理解,认为原告自嫁给被告,一心一意为了家辛勤劳作,现在生活好了,被告脾气大了,人也霸道了,导致家庭不和,被告的妹妹们对嫂子无可挑剔,认为是自己哥哥的过错导致家庭出现矛盾,恳请法庭劝解双方和好,并请求法庭让他们与原告单独交谈,我考虑到原、被告双方系远亲,为了便于矛盾的化解,同意他们与原告沟通,让原告宣泄一下对被告的不满,我又与原告的姐妹交谈,讲明她妹妹已五十多岁,稳定的家庭生活对于中年人来讲应是不可或缺的,离婚势必是弊大于利,最终我的看法得到他们的认同,他们表示在被告能够充分认识自己问题向法庭作出书面保证的前提下,愿意配合法庭给原告做工作,那边被告的几个妹妹经过反复与原告的交谈,原告的态度也有所缓和,但一再强调她离家已几个月了,村上的领导、周围的邻居都知道她与被告闹离婚的事,这样让她回去面子下不来,我遂与双方姊妹商量,由被告姊妹邀请村上领导出面前往原告姐姐家将原告接回去,并请村上领导及村上德高望重的长者与两家人一起吃个团圆饭,原告表示如能这样解决同意撤诉,我将与原告沟通的情况告知被告,被告一再点头同意,两天后,被告来到我的办公室要求撤诉,我故意说你没有权利撤诉,必须是原告本人来,被告不好意思地说我俩一起来的,就这样这起离婚案件在我借助亲情关系的外力劝说下和好。
4、“拖压”结合,“冷热”并举。
一般情况下,对民事案件的调解宜早不宜迟,但有些案件则相反,宜采用冷处理法。我们在审理这些案件,要学会“拖”案、“压”案。但“拖”案、“压”案绝不等同于故意拖、故意压,而是对于那些难以沟通、正在火头上、气头上、易于感情用事的当事人和那些纯粹为赌气而打官司的当事人,找准矛盾根源,做一些冷却降温工作,适当将案子放一放,待当事人态度冷静下来再进行处理。同时对一些需要尽快处理,当事人都感到拖不起的案件,要急当事人之所急,想当事人之所想,要在双方意见基本趋于一致时,趁热打铁,进一步做双方的思想工作,争取快速调解。另外,在不违背自愿合法原则的前提下,针对案件的具体情况,尤其是个别当事人所提诉求不合理或对方因种种原因不能给予满足的情况,要适当给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施加一点压力,达到平息纠纷、案结事了的目的。例如,我院今年受理了五件这样的案子:2011年3月底,金凤区工业园区一家冷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突然遇害身亡。此时公司除库存部分冷冻食品外,还有大量外债没有清偿。陈某妻子张某与陈某前妻三个子女矛盾激烈,分别将公司冷库库门上锁,公司陷入全面停业状态。许多债权人闻讯纷纷通过起诉来主张自己的债权。4月2日至16日,短短半个月的时间,外地五家供货商先后向我院起诉,要求冷冻公司偿还所欠货款共计120余万元。我接手这五件案子后,应当事人财产保全申请,立即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先行将冷冻公司冷库查封,及时控制了库存货物。冷冻公司的库房虽然被查封了,但我考虑到库存食品有保质期,如果长期查封,难保不会出现新的损失,而且五家原告都来自外地,在银川久留自然要产生一笔费用,且生活亦不方便,因此案件必须快审快结快执。经征求五家原告的意见,一致同意冷冻公司以货抵债。但由于冷冻公司职员全部离岗回家,张某和陈家子女矛盾较深,双方谁都不同意,也都不愿出面配合法院解决纠纷,案件一时陷入僵局。若一味按法定程序办理或强制执行,势必需要较长时间。从4月2日起,我设法与张某和陈家子女取得联系,多次做双方的思想工作,讲明利害后果,要求他们必须配合法院工作,并告诉他们:“商量解决纠纷比法院强制执行好。”4月19日终于说服双方同意主动打开库门,配合法院和原告以货抵债。4月20日上午10点,我通知冷冻公司代表和陈家子女代表以及五家原告到冷冻公司冷库,在打开库门查看库存货物的基础上,现场主持协商以货抵债方案。冷冻公司和陈家子女要求原告给予适当减免债务,而由于库存食品质量不一,价格悬殊,五家原告都想拉“好货”,谁也不愿让步,双方一时争执不下。在这种情况下,我又分别居中协调,陈说利害,提出更为公平可行的参考意见。我在现场对五家原告说:你们如果不接受,那案子就一板一眼的往下审,你们不要嫌时间长,中间出其他变故你别后悔。而对被告和陈家子女说:你们如果不尽快解决纠纷,冷库的货物就不能尽快解封,将来再有起诉的,法院会继续查封更多的货。在我的说服和适当打压下,双方很快达成以货抵债方案,并于当天履行完毕。4月21日早晨,五家原告不约而同来到法院,向法庭递交书面撤诉申请。我立即为他们办理了撤诉和退还诉讼费手续,使这五件案子得到了圆满解决。
以上是我对如何开展好民事诉讼调解工作的一点意见,不妥之处请大家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