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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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工作心得交流

  

作为一名基层法官,我主要结合自己的审判实践,总结和汇报一下我在民事调解工作中的一些做法和心得。 

[案例一]罗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原告罗某某和被告李某某二人均系二婚,婚后育有一子,结婚七年后因性格不和男方起诉女方离婚。通过调查得知,双方矛盾已久,均想离婚,无和好的可能,只是在财产分割等方面协商不成。在调离过程中,被告毫无顾及、事无巨细地诉说与原告共同生活期间的点点滴滴,劝说制止时,被告突然摔门而出,大喊着“我不离了”。此举使我意识到被告可能家庭生活不顺情绪长期压抑,无处宣泄,因此在其倾诉时进行制止很容易让其产生抵触情绪,破坏调解气氛,并且误认为我偏袒原告,给调解工作带来负面影响。因此只有让被告将怨气、委屈都发泄出来,心态平和后,才能冷静、理智的看待问题,从而继续调解。因此我给被告打电话,开玩笑说你昨天把我办公室的门摔坏了,请过来修理。听到被告态度和缓的向我道歉,我趁热打铁让其过来再次调解。这次调解被告依然不厌其烦的诉说,我耐心听讲,并适时批评原告。待被告情绪宣泄差不多时,我对被告说:“你说完了吗,如果还想说,就继续说,不过你的意思我已完全明白,知道你有许多委屈需要诉说,但是既然你同意离婚,我们还是直奔主题,说说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否则你三天三夜也说不完更解决不了问题,你同意吗?”被告表示同意。后通过背靠背调解,和面对面协商,双方终于就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及抚养费部分达成了协议,并于第二日履行,原、被告和平分手,此案调解三次三日结案。处理该案的心得是,耐心倾听当事人的陈述,不要随意打断,引导当事人把内心的郁闷倾诉宣泄出来,让激动的一方平抑情绪,尽可能避免语言刺激,营造和谐的调解气氛,给倾诉方同情和安慰,对过错方批评和教育,防止不谨慎地表露被当事人误解为偏袒。准确判断、把握时机,针对当事人双方对诉讼标的协商接近和情绪好转之机促成调解。 

[案例二]丁某某、吴某某夫妻诉王某某、杨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 

十年前,被告王某某家庭内部达成协议,将其父亲所有的一间12平方米营业房转让于王某某,因王某某一直未办理房产证,几年前其侄子将协议约定属于王某某所有的营业房一同以自己的名义办理了房产证,并于20092月出卖于原告夫妇,原告于20105月办理了房产证,合法取得所有权。在此期间,被告王某某一直将该房出租于被告杨某某,因原告夫妇多次请求二被告返还房屋无果,将二被告起诉,请求返还房屋,承担侵占房屋期间的经济损失。此案表面并不复杂,但通过了解得知,被告家隐藏着很深的家庭矛盾。被告王某某年岁已高,家境也不富裕,其妻又患帕金森综合症多年,本指望该房养老,其侄子却私下以自己名义出卖,王某某很气愤,提出如果搬出其侄子必须向其赔偿15万元。了解案情后,在庭前我给原、被告和王某某的侄子做了大量的调解工作。被告王某某家住吴忠市,我多次电话劝导,王某某坚持房子是自己的,而被告杨某某坚持房子是从王某某处合法租赁的,合同未到期不搬,原房主王某某的侄子表示最多能补偿给被告王某某2万元。由于多方调解均不能促成和解,我及时开庭审理,向二被告分析了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的效力,根据查明的事实预告了判决结果,提出了返还房屋,另行起诉原房主补偿损失的调解方案。同时通过做工作,原告表示能够理解被告的心情,提出放弃追究经济损失,并向王某某补偿租期未到的损失。然而王某某依然坚持不搬。在宣判后判决书送达前,我最后征求被告的意见,被告权衡利弊后终于同意调解,答应三日内搬出,原告向王某某补偿损失1600元,原、被告都打开了心结,和气收尾,从而使该案圆满解决。 在处理该案时,我将调解贯穿诉讼始终,不放过任何调解的机会,穷尽调解以和为贵、以人为本、以诚感人、以理服人的优势,帮助当事人理顺利益关系和法律关系,解开当事人心结,寻找各方利益的连接点、平衡点,仍然调解无望时,及时开庭判决。在宣判后送达前,给当事人最后一个选择的机会,由于案件事实、是非责任已明朗,处理结果已成定局,只要审理程序透明,断案公正,向当事人讲明道理,诠释法律规定,这时当事人会通过利弊比较、辩证思考,选择对自己有利的和解之路。 

[案例三]39名农民工诉被告李某、灵武市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系列案 

20097月,被告某公司因修建办公楼与被告李某签订了一份《劳工承包协议》。协议约定由李某负责承包公司二层办公楼粉刷等工程,公司向其支付226600元劳务费。协议签订后,被告李某组织39名民工进行施工。至工程扫尾部分,被告李某停工,且离开工地无法联系。由于被告李某给农民工写下欠条,39名农民工因要不到工资而将李某和公司起诉。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公司提出抗辩,按照合同约定,李某的劳务工资已大部分付清,由于其未能按约定的期限完工,造成尾工停滞,李某违约且下落不明,办公楼至今无法交付使用,给公司造成了很大的损失。而被告李某提出未能付清民工工资是因为公司未能向其付清劳务费,故民工工资应由公司支付。我们组织公司和李某对账后,得知公司只欠李某42000元,而39名民工工资共计9万余元,公司表示只能支付42000元,李某认为当时与公司签订协议约定的工程款不合理,公司应当付清全部工资。调解过程中,二被告争议很大,积怨很深,情绪都很激动,公司表示不愿调解,要请律师将官司打到底。我意识到,该案主要责任在于被告李某,李某虽无付款能力,但一味强调公司责任,给公司施压,只能引起公司的反感和抵触情绪。因此在分头的劝导工作中,我客观地划分了二被告应当承担的责任,提出在处理案件时,不但要保护农民工的利益,也要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不能损害公司的利益的意见,使案件出现转机,公司决定拿出8万元解决农民工工资,并且也不再追究李某违约的责任。之后公司经理给我打来电话说本来不论输赢,他都打算将官司打到底,之所以调解,是因为我提出的不但要保护农民工的利益,也要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不能损害公司的利益的意见打动了他,我能站在公司的角度考虑公司的利益,赢得了他的信任,他才转念同意调解解决。由于8万元不能完全解决39名农民工工资问题,我们通过给原告代理人做工作,代理人组织农民工做工作,最终同意按最大比例86%进行支付,39案四天调解,后来按协议约定的时间履行,39名农民工送来了感谢的锦旗。 通过该案我得出结论,当事人越是信任调解主持者,调解成功的可能性就越大,这是一条规律。而取信于当事人,不是靠渲染,而是靠行动,在分清是非责任的前提下,把调解工作做到极致,用公心和诚意打动当事人,给当事人公正、亲切的形象,引导当事人建立对法官的信赖心理,赢得了信任,就会争取到调解的机会。 

[案例四]张某某诉宁夏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乔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乔某某系表兄妹,2004年,因乔某某无处居住,原告将自己平房中的其中一间借给乔某某。2008年原告搬家,原告让乔某某继续无偿居住在其所有的112.9平方米的平房中。2009年灵武市政府规划对原告房屋所在地段进行拆迁改造,之后乔某某将自己登记为房主,与负责开发该地段房屋的被告宁夏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2009年元月,房屋被拆除。原告得知后找到二被告要求返还原物或赔偿损失未果,提起诉讼,请求二被告赔偿拆除原告112.9平方米房屋价款293540元。我分别向原、被告了解情况,双方各执一词,被告乔某某称之所以与房地产公司签订协议是因为原告在几年前以3万元将房屋卖给了自己,但双方当时口头协议没有书面证据可以证明;而原告称几年前其做生意向乔某某借款2万元,并没有将房屋出卖,房屋是老平房无产权证,拆迁之前已向房地产公司打过招呼房屋属于其所有;房地产公司则表示他们是根据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出具的丈量面积表、房主证明和被告乔某某提供的居委会出具的长期居住的证明,与乔某某签订协议,因此该案与公司无关,公司无责任,不应当成为被告,如果原告和被告乔某某协商同意后,可以重新签订安置协议。了解案件基本情况后,虽然没有证据支持,我还是得出基本结论:原、被告曾口头协商转让房屋,现房屋拆迁升值,原告反悔。原告虽无房产证,但提供了其他证据证明房屋属于其所有,因此被告面临败诉。基于此,我先后四次给原告和乔某某分头做工作,背靠背地帮助双方进行事实、证据分析,对乔某某表示信任和同情,但向乔某某明确了房屋买卖合同口头协议的效力,预告了判决的结果,并且建议其寻求亲属的协调;同时从情理和道德方面劝说原告顾忌兄妹情份,换位思考,向双方提出了解除乔某某与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安置协议,原告给乔某某合理补偿的建议,之后在补偿费的协商中,我不断为双方传达沟通意见。同时为了能让被告房地产公司积极参与调解,就公司提出的无过错无责任意见我到国土资源局向相关人员作了调查,得知国土资源局只向房地产公司出具了丈量面积表,并未如房地产公司所说向其出具房主证明。通过庭前充分的准备和调解各方共同努力,三方终于在开庭前一天达成协议:解除二被告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由原告与房地产公司另行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原告向被告乔某某分期支付补偿费8万元。由于该案诉讼费较高,原告提出房地产公司与其共同分担的意见,房地产公司拒绝,表示其无责任不应分担。我宣读了在国土资源局所作的调查笔录,指出了公司在该案中存在的过错,其无话可说,同意与原告共同分担诉讼费,原告和被告乔某某和好。今年原告将补偿款向被告乔某某全部付清,每付一次款,被告乔某某都及时到法院作了付款手续,并且一再表达感谢之意。该案的调解心得是事先通过调查,充分了解案情和当事人心理,分别做纠纷当事人的思想工作,让当事人把怨气发在私下,避免正面冲突,引导双方理智、换位思考,循循善诱,向对方传达善意,促使双方认识到自己的过错和责任,产生和解意愿,为了自己的利益化对抗为磋商,平衡各方利益,帮助当事人制定合理的调解方案,背后磋商一致后,再把双方召集在一起,促使达成协议。同时预测调解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有准备的应对,尽可能扫清调解中的障碍,使调解顺利进行。 

[案例五]山东某空调安装集团有限公司诉灵武市某建筑安装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因灵武市某建筑安装公司欠山东某空调集团货款15000元,经空调公司三十多次索要无果,无奈将该建筑安装公司起诉。在向被告送达时,我看到董事长办公室人很多,忙于接待,就没有急于亮明身份,而是耐心等候,待全部接待完毕后,向其说明了来意,和缓委婉的给公司董事长做工作,提出应当尽快将货款付清的意见。公司董事长欣然接受,很痛快的在欠款单据上签了字,原告当日拿到货款,满意而归。对于该案的调解心得是,善于观察,审时度势,根据当事人的身份,准确掌握当事人的心态,把握火候,有的放矢地做工作,注意说话的态度和分寸,既让当事人知晓利害,明确自己的责任,也给足当事人面子,促使当事人心情愉悦的接受调解建议,主动履行。 

[案例六]赵某某诉宁夏某房地产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赵某某与宁夏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购买商住楼一套,但房地产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赵某某与房地产公司协商过程中,因公司工作人员态度恶劣,赵某某将公司起诉,要求向其支付迟延交房违约金二万余元。我了解基本案情后,电话联系了被告的相关负责人,告知原告起诉的理由和诉讼请求。并向其预告如果违约事实存在,原告必会胜诉,而且原告的背后有一大批的人都在关注这个官司,如果该案不能稳妥处理,判决结果公开,被告将面临大批的诉讼。基于此,我向被告提出低调处理,拿出解决的诚意,尽快与原告协商违约金的数额,使原告息诉的意见。被告知晓利害,表示同意,承诺与原告私下和解。我给原告作工作,告知被告愿与其私下协商解决,并希望原告对处理结果保密。后被告主动联系原告,双方通过协商达成协议,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9000元,原告撤诉,同时承诺对处理结果保密。此案调解心得是,查明事实,吃透案情,根据证据结合法律规定,预告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利弊得失,使当事人能够预见诉讼风险,因势利导,催化当事人积极调解的意愿,找到彼此的利益平衡点,确定调解方向,促使当事人达成协议。 

[案例七]灵武市某物业公司诉孙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某小区孙某因两年多拒交物业费840元,而被物业公司起诉。在审理此案中,我得知被告拒交物业费的理由是其楼顶常年漏雨,请求物业公司多次修缮均未彻底解决问题,物业公司收费过程中,被告和物业管理人员也产生了纠纷,故拒绝再交纳物业费。我多次电话联系被告到庭调解,被告均拒绝,并要求到其家中察看“民情”。我与原告一同到被告家去察看,原、被告又发生激烈争吵和撕拉,劝说中,被告将矛头又对准我,情绪十分激动,听不进去任何劝说,为避免矛盾升级,我让物业公司经理到法院单独调解。告知其楼顶漏雨属于楼房质量问题,维修责任本属于开发商,但既然物业公司多次参与维修不能修好,又未能积极与开发商协调此事,故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原、被告对维修责任不明确,长期为此纠缠不休,被告会以此为由一直拒交物业费。基于此,我提出扣减无证据证明的相关费用,原告自己承担部分费用,被告共交纳140元,作为让步的条件,原告不再负责维修被告的楼顶,原告表示同意。之后我多次电话联系被告和其妻,二人均拒接电话,我给被告妻子发信息,告知其已有调解意见,希望接电话细说。被告妻子接通电话,我表示对其心情十分理解,但因楼房质量问题拒交物业费于法无据,希望能够理智、客观的看待双方的矛盾,并提出两年物业费共交140元,原告不再负责维修被告的楼顶,今后按期交纳物业费的意见,被告妻子也表示同意。之后我为双方拟好协议,双方签字后各执一份,被告交费后,原告撤诉。后来我与被告妻子相遇,被告妻子问楼顶又漏雨怎么办?我说你去找开发商解决问题。处理该案的心得是找准双方争议的焦点,分析纠纷的成因,从解决问题的根本上寻求调解的最佳切入点和突破口,帮助当事人明晰责任,化解根本矛盾。因势利导地做思想工作,对不愿到法院处理案件的当事人,通过电话和短信进行沟通协商,安慰其情绪,制定双方都能接受的调解方案,最终促成双方和解。 

[案例八]韩某某诉代某某、王某某担保追偿权纠纷案 

代某某的丈夫向银行贷款1万元,由韩某某、王某某作担保。后代某某的丈夫因车祸身亡,贷款到期后,担保人韩某某向银行偿还了借款本息,并行使担保追偿权将代某某和王某某起诉,请求二被告向其偿还借款本息1万余元。在组织三方共同调解时,被告代某某拿出了原告向银行还款凭证的原件,称其已向原告偿还,原告已将还款凭证交还于她;而原告则表示确将还款凭证交付被告,但被告并未向其偿还。双方就被告是否已向原告偿还借款各执一辞,问及原告为何起诉,代某某说原告想与她交朋友未果,怀恨在心将其起诉,并打开携带的笔记本电脑播放其与原告对话的录音,以证明其说法。该案出现如此状况,其中必有隐情,且原告的妻子也在场,为制造不必要的矛盾,只能单独调解。我先与原告的律师沟通了意见,原告将还款凭证交还被告,相当于将借款借条还给被告,被告拿着还款凭证的原件,原告无法证明被告未向其还款的事实,结果很可能败诉,希望律师和我共同劝说原告撤诉。原告觉得很冤枉,说被告确实没给他还款,并且承认当时将银行还款凭证给被告是想与被告交朋友。我和原告律师提出被告再补偿给原告2000元,原告撤诉的建议,原告听从劝说,无奈的表示同意。之后我向代某某委婉的说明了本案的真实情况,向其提出再给韩某某2000元补偿款的意见,代某某没有拒绝表示同意。该案的调解心得是,充分发挥当事人的代理人,尤其是律师代理人懂法律的优势,利用他们与当事人之间的信任关系,通过事先与律师的沟通意见,共同开展调解工作,可以有效避免当事人猜忌,更有利于说服当事人接受调解意见。 

[案例九]杨某某诉方某某、李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被告李某某、方某某系母女,杨某某租了李某某的一间门面房,与方某某和李某某共同签订租赁合同一份,租期届满,双方因是否退还押金产生纠纷,杨某某将母女二人起诉。原告提出租房到期,被告应退还其押金1000元的主张;而被告抗辩原告迟延退房,且损坏卫生间下水及门锁,抵消损失后,最多只能退还押金200元,双方均未能举出有效证据证明各自主张。在调解中,双方互不让步,原告远在固原,来回奔波十分不便,且主观认为办案人有意偏向被告;而被告李某某在调解中心脏病复发,使看似简单的案件处理起来困难重重。之后通过给原告和被告方某某多次背靠背做工作,最终双方达成协议:被告再向原告退还押金500元,但都拒绝承担诉讼费。约好第二日早晨被告付钱,原告一上班就在法院等候,但被告却迟迟不来,电话也无法联系。此时原告情绪非常激动并返悔调解,要求开庭审理,且立即要走。我努力安抚原告,并垫付500元,自己拿出50元诉讼费交给原告,但原告非常较真,认为被告不守信用,无视法庭权威,说什么都不接受调解。见无法劝解原告,想起立案时原告找过胡院长,便立即找到胡院长汇报了情况。胡院长从诉讼成本方面耐心的劝导了原告,最终使原告平息了怒气,接受了调解。此案因领导的适时介入,使陷入僵局的案件峰回路转。领导的适时介入一方面显示法院对案件的重视,当事人在被充分尊重的心理满足感下可以缓和过激情绪;另一方面领导的公信力与威信力会使当事人对法院的调解产生更大的信任感。因此,在有些案件调解过程中,领导的参与是调解成功的关键。 

[案例十]朱某诉灵武市某镇村委会、水利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朱某种了二十几亩葵花,其所在的水利站在淌水中不慎淹了朱某七亩多葵花,因双方协商不下去,朱某将村委会和水利站起诉,要求共同赔偿其损失15000元。在向被告送达时,被告辩称淹了原告的葵花田属实,但并没有给原告造成很大的损失,且由于持续干旱少雨,水淹后更有利于葵花生长。为了直观的了解损失情况,我和原告到葵花田里进行实地查看,在被淹和未淹过的田里分别摘了几个葵花头进行比对,发现差别并不大,不像原告所述影响了葵花的长势,造成较大的损失。基于此,我给原告做工作,如果该案按正常程序进行下去,需做损失鉴定,不但耗时长,而且收割季节不能及时收割,最终影响原告的经济效益,加之通过肉眼鉴别,损失并不大,故希望原告降低赔偿数额,争取调解处理,原告听从了劝解,双方达成协议,被告给原告赔偿损失1000元。此案调处的心得是,亲自到案发现场了解、勘查、比对,获得案件事实情况和可靠根据后,再组织当事人双方进行调解。亲临现场,既方便当事人诉讼,体现法院司法为民;又可以在现场获取当事人双方均不能举证解决的疑难问题,让法官和当事人同时直观的了解案情,沟通意见后更容易使案件调解。 

[案例十一]关某某诉薛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原告关某某现年八十三岁,是名老红军。2001年将自己10万元借给被告薛某某、张某某夫妇,多年来一直催要无果,无奈将二被告起诉,请求偿还其借款本息19万元。二被告表示将10万元借给了李某,李某未能向其偿还,导致不能向原告偿还,双方并未约定利息,借条上也没有对利息的约定,已向原告偿还15000元,最多再还85000元,且只能按月偿还,现原告起诉,他们也准备起诉李某。我给原告做工作,希望其对借款数额作出让步,原告说双方借款时曾口头约定月息2分,从借款到现在,被告仅向其偿还利息15000元,仅利息就达9万元,前两年通过他人调解,被告再还8万元了结债务,但被告一分钱都不还,起诉实属无奈,现在要求偿还利息9万元已经作了很大的让步,诉讼请求最多能降到17万元。由于双方差距较大,无法达成协议,本案开庭审理。判决前,人大的陈主任询问了该案的案情和进展,并表示在为本案被告所说的李某处理其他事宜时,偶然听到李某说起此案,庭前原告也曾找其说起该起诉讼。李某欠二被告借款13万余元,二被告又欠原告借款,现李某有意拿出10万元偿还于原告从而同时了结两案,希望能将两案合并调解。我得知此信息后,请求陈主任和李某一同过来调解,并通知原告再次调解,提出让原告放弃利息,李某一次性向其偿还10万元的意见。原告表示最低可让步到15万元。人大陈主任、李某、二被告均到庭后,我向三方说明了此次调解的意图和方案,并隐瞒了李某已带10万元现金调解的事实,提出如果原、被告和李某达成还款协议,李某将凑钱向原告偿还借款,从而同时了结其与二被告间的债务的方案。原、被告都同意,但对还款数额仍争执不下,我和陈主任分头给原、被告做工作,抓住双方的权利主张差距,进行折中斡旋,最终促使原、被告及李某达成了由李某直接向原告给付11万元,被告负担诉讼费,李某与二被告的债权债务全部结清的调解协议。当日下午,李某将11万元现金交付原告,被告向原告支付了诉讼费,我带着原告办理了退还诉讼费手续,并协助原告去银行办理了存款。此案能够成功调解并履行,是因为巧借外力,形成调解合力,充分弥补诉讼调解的不足,利用案外人的力量,想方设法解决当事人的实际问题。从实现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化解矛盾纠纷。 

以上就是我对调解工作的粗浅认识,不当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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