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首页 法院概况 新闻中心 诉讼服务 司法公开 法院文化
今天是: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首页->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文化->法官文苑
谈谈应用民事调解原则审理案件的体会

  

    根据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展“调解工作促进月”活动的安排,下面我谈谈对民事调解原则在审判实践中具体应用的体会: 

    一、调解原则是审理民事案件非常重要的一项原则。从民诉法(试行)“着重调解”原则到“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的实施,对审理民事案件都起到了至关重要和必不可少的作用。在审判实践中我深深的体会到运用民事调解原则审理民事案件不是通过程序走过场,而是要从思想上、执法理念方面充分认识民事调解原则在审判实践中的地位及意义,从而使我们能够最大限度的及时彻底化解社会矛盾,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有利于提高办案效率、减轻当事人的诉累和法院负担、节约诉讼成本、增强当事人和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法律意识、预防纠纷、减少诉讼。 

    二、我在审判实践中具体应用的几种民事调解方法。在民事案件的审理中,调解方法的应用是关键,采用不同的调解方法就会收到不同的效果。兴庆区法院大新法庭是在银川市区域重新划分时从原郊区法院东郊法庭移交更名的,该法庭管辖的区域包括乡镇(大新镇、掌政镇、通贵乡)、街道办事处(银古路街道办事处、丽景街街道办事处)、长庆银川燕鸽湖基地,居住人群的法律素质相对较差,造成送达难、判决后矛盾激化的情况多。根据具体情况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较为稳妥。下面结合案例介绍几种我在审判实践中总结应用的调解方法: 

    1、信任调解法:案件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要从态度上取得当事人的认可,放下法官的架子,拉近与当事人的距离,在取得当事人信任的基础上调解案件。 

    例如:原告刘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被告系先天右手残疾,游手好闲,无所事事,与原告共同生活了十年,无生育子女,原告曾向法院起诉与被告离婚,经调解,原告谅解了被告,撤回起诉。但被告不思悔改,仍然对原告不负责任,在外沾花惹草,原告再次起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争议的焦点主要是住房一套如何分割,原告申请评估该房价值,被告认为该房系其父亲用债务人所欠砖款顶账而所得房屋,自己是残疾人,父亲将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与原告无关,不同意评估。由于该案前次诉讼由我审理,这次诉讼被告感觉满意,但原告对我不信任,并听了被告对其所讲的一些不应该讲的话,激起原告对我产生误解,很不满意,便提出回避申请,经与原告交谈沟通后,消除了误解,使原告对我增强了信任感,在此基础上,通过与被告父亲沟通,使其父亲自愿协助被告拿出80000元给原告作为住房帮助金,原告同意将住房给被告,该案调解结案并履行。 

    2、换位调解法:法官站在当事人的位置思考,并指导当事人换位到对方的角度思考,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的方法。 

例如:原告哈某某诉被告吴某某、银川市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国某保险公司宁夏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系在校学生,在上学途中,与骑摩托车的被告吴某某相撞,造成原告身体受伤、摩托车受损的后果。由于原告在校读书,其父亲又系银川市公交公司驾驶员,要保证出车时间,被告出租车公司不配合,肇事司机也很被动,开庭时间确定后,当事人总是来不齐,该案涉及的标的小,判决结案,效果不好。站在原告的位置上思考,同时引导被告也在原告的位置上考虑,通过与保险公司沟通,保险公司到放摩托车的交警队停车场进行定损,以理赔的方式,使得原告将赔偿款拿到,撤诉结案,做到了案结事了。 

   3、背靠背调解法:对双方当事人分别做工作,达到统一思想,统一认识,达成协议的调解方法。但此方法应限制使用,庭审中一般不宜使用,对矛盾激化倾向严重、双方当事人对立情绪大的案件较为适用。同时注意做调解工作时要把握度,防止当事人误解为偏袒对方,因缺乏透明度而造成攻击对方的语言武器。 

例如:原告佟某某、张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生命权纠纷案。二原告的小女儿佟某(服毒死亡)生前与被告系同学,关系较好,而且被告曾给原告家一定的经济帮助。由于原告的小女儿因故服毒后,被告在当日到其家中,发现后立即将其送往医院抢救,由于抢救无效死亡。被告垫付了抢救及寿衣等费用。原告对女儿的死亡百思不解,上访告状,公安立案侦查,并解剖了尸体,结论为服毒自杀。该案在审理中,被告抵触情绪大,表示坚决不赔偿。从人情、道义等方面通过背靠背多次反复做被告的工作,使被告消除顾虑,自愿补偿了70000元,将此案化解,原、被告双方均满意。 

  再如:原告窦某某诉被告何某、张某某合伙纠纷案。原、被告原系合伙人,后退伙结算后,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由于被告到原告家中支付退伙欠款30000元时,双方因故发生争执,被告将钱拿回。原告向法院诉讼,原告在起诉合伙纠纷的同时还起诉了健康权纠纷一案。该案在审理中传唤被告,被告拒不到庭,之后,经多方寻找,在宁夏附属医院找到被告,由于被告何某身患绝症做手术无法到庭,本案采取背靠背的调解方法,经多次与原告和被告的妻子张某某沟通,使双方换位思考,最终,原告将起诉被告健康权纠纷一案撤诉,被告张某某表示愿意想办法支付被告退伙欠款,该案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分期清偿原告的退伙欠款。 

    4、借用调解法:即凭借情感、组织、人情关系、案件当事人委托的律师等因素进行调解的方法。人是社会中的人,不是生活在真空,亲戚、朋友说情、过问是正常的,关键看我们如何对待,绝不要拒之门外,要善于利用人情关系,使不利变为有利。主要是与说情人沟通,使其了解他们所过问的案件是怎么一回事,对不利的因素和法律的规定告知他们。依靠朋友、领导、亲属关系做疏导工作,化解矛盾。 

例如:原告杨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王某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原告的父亲以农户户主承包土地若干亩,按照家族利益分家时,将原告及二个妹妹的土地分给原告,将原告父母及弟弟三人土地分给弟弟,而且原告父母与弟弟共同生活。之后,原告父亲与弟弟在同一年内死亡。其母亲又患病,弟媳妇改嫁,原告及其三个妹妹因赡养母亲发生纠纷诉至法院,经法院判决后,母亲由应该照顾,因此原告的母亲起诉向被告要回土地经营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母亲死亡,本案中止审理,在通知继承人参加诉讼过程中进行调解,原告的三个妹妹自愿放弃继承权,原告参加了诉讼。本案所争议的焦点是承包土地经营权,但该项权利没有继承权,但判决不能化解矛盾,通过借用亲情关系疏导,血浓于水,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取得了案结事了的效果。 

   再如:原告郭某某诉被告温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原、被告原系夫妻,双方协议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在协议中约定:被告支付原告1000000元,被告取得孩子抚养权。本案起诉的同时原告还起诉了变更抚养权纠纷。本案在审理中,被告对离婚后财产纠纷反诉,该案的关键是原、被告婚生子抚养权问题。根据具体情况,借用说情关系人找到被告父亲,经过多次反复案外沟通,被告的父亲谅解了儿媳,经过被告的父亲给原、被告做工作,最终使原、被告重归于好,在诉讼中办理了复婚手续,使老人的孙子又回到家中,两案均撤诉结案。 

上述调解方法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互相补充使用。但一定要在查清事实,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在审判实践中,对水费、物业管理费等法律关系较为简单的涉及群体的案件,采用巡回办案的调解方法,到实地和田间地头、村民家里,利用休息时间调解纠纷,对存在的问题协助就地解决,不能解决的要告知举证责任,或在合情合理的基础上调解。 

对一部分在审理中调解难以实现的案件,待合议庭、审委会作出决议后,以决议的结果再做调解工作,以判促调,仍然可以达到调解结案的目的。 

   对调解无效,及时判决的案件,也可以采用判后答疑的方法,通过判后解答当事人提出的疑问,疏导思想,统一认识、打消顾虑,也同样可以实现服判息诉的法律效果。 

   三、坚持应用民事调解原则审理案件效果良好。大家都知道,兴庆区法院每年审理的各类民事案件数量在全区基层法院所占的比例较大。我每年审理各类民商事案件平均在200件以上,调撤率占结案数的80%左右,涉及执行标的占调撤案件的70%,即时清结(全部、部分)占涉及执行标的案件80%以上。所调撤的案件,尤其是撤诉案件,除离婚案件外,均能结案事了,无诉累(经调解履行义务后撤诉)。判决案件中,被告经公告传唤、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而缺席判决的占50%-60%,其中有一部分通过判后答疑,调解息诉。截至目前,判决后上诉案件,无一件发回重审和全部改判的案件,部分改判(调整判决结果)有4件,在案件评查中均被评为合格案件,无上访投诉和提起再审的案件。 

   在审判实践中,通过应用民事调解原则对各类民商事案件的审理,使我加深了对“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理解,对法、理、情三者统一及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的法律理念和法律精神有了深刻的体验,拉近了法官、法院与人民群众之间的距离。经常会有人到法庭咨询,主动旁听案件庭审,村民委员会遇到问题主动与我请教、沟通,要求法庭进行法律指导。大新镇塔桥村村委会前几年涉诉的案件几乎是全部败诉,村政法副书记经常和我们沟通,有时让我们到村委会现场调解、指导,近两年几乎无涉诉案件。 

通过案件调解,对维护社会稳定,树立法院形象起到了重大作用,在当事人的利益权衡、社会和谐、人与人的关系协调、服务群众方面有所体现,当事人无论胜诉败诉,经常会讲:“官司输了,心里明白了”。有的案外人看到我们工作辛苦,主动劝说当事人接受调解,案件了结后双方当事人都表示感谢,所以说,满意不满意并不是说官司赢了满意,输了不满意,应该力求做到输赢当事人都满意,尤其是输了也满意,这才达到了诉讼的目的。 

   我以为作为一个法官,应当力求做到:无愧于自己的一生,对得起自己的良心,从辛苦中获得快乐。每当一件疑难案件调解成功,做到案结事了,就会有一种由衷的愉快、轻松;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得到当事人、代理人、亲戚、朋友及村委会、司法所有关部门的协助,运用调解方法,使一个个案件审结,你就会有一种成就感。 

    以上,是我在审判实践中应用民事调解原则审理案件的粗浅体会,如有不妥之处,请谅解,谢谢大家! 

来源: 责任编辑:
☆ 银川中级人民法院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银川中级人民法院网”的作品,版权均属于银川中级人民法院网网,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和使用。已经本网书面授权使用本网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银川中级人民法院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银川中级人民法院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③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或其它问题需要同银川中级人民法院网联系的,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