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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审判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情况分析与探索

  

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审判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只是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各项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的一个方面。然而,审判工作是各级法院各项工作的重点,是各级法院的中心工作。只有抓好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审判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使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审判工作指导及时、正确、合法、实用,对下级法院的审判工作监督及时、科学、有理、有力,才能真正促进下级法院的审判工作沿着公正、高效、廉洁的司法为民之路健康发展,才能使党和人民群众满意。 

一、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审判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情况 

我区上级法院近年来在对下级法院的审判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方面做了很多工作,也收到了很好的效果。2009年宁夏高院制定的审判质效评估4个规范性文件,对规范我区各级法院的审判质效评估考核、裁判文书制作、案件质量评查以及案卷诉讼文书立卷归档等审判工作起到了很好的作用,对提高各级法院的案件质量起到了很好的作用。2011年高级法院制定的《宁夏高级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若干意见》,对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提出了明确具体的原则和要求,可操作性强,对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和指导作用。201219日宁夏高级人民法院对《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判质效评估体系的规定(试行)》进行了修改,形成了新的《高级法院案件质量评估体系》的规范性文件,修改后的规范性文件更加科学,更加符合基层法院的审判工作实际,可操作性更强更具体,基本上能考核出基层法院的各项审判工作,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不科学不好统计的25个三级指标修改成22个三级指标(基层法院19个),将“平均审理时间指数”、“平均执行时间指数”、“执行标的到位率”、“裁判自动履行率”、“法定期限内立案率”、“信访投诉率”等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不科学不好统计的三级指标取消,新增了“法定(正常)审限内结案率”、“延长审限比”、“一审服判息诉率”等三级指标,同时对三级指标的权重进行了调整,对案件和裁判文书质量评查评分的权重大幅度提高,这就使得审判质效评估更加科学,更加符合基层法院的审判工作实际。今年高级法院在全区法院开展“审判质量监督年”活动和“庭审和裁判文书两评查”活动,通过这两项活动的开展,及时对我区各级法院的审判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将极大地推动和提高我区各级法院的案件质量、裁判文书质量和庭审质量。 

二、我区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审判工作指导和监督中存在的问题 

(一)在队伍建设的指导和监督中普遍存在的问题有:一是将指导和监督关系直接变为领导关系,指导工作和监督工作开展的少,行政命令的事项多;二是在涉及基层法院干部选任、法官等级评定、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的换发、法院装备配置和文化建设方面,工作效率不高,影响和制约了基层法院审判工作的正常开展和干警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的提高。如对已通过法官任职资格考试的人员,基层法院上报审批后,拖的时间太长。对审判人员、执行人员需要办理和换发的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审核程序太多、太严,办理时间太长,不能做到及时审核、换发,对基层法院需要的物质装备不能及时解决。对法官等级审核报批,效率太低,对法官职级待遇不能和当地党委、政府、人大及时进行协调;三是对基层法官向上遴选条件卡的太严,制度不完整,效率低下,造成基层法院的工作人员没有机会和条件进入上级法院工作,极大地挫伤了基层法院干警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 

(二)在审判、执行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一是在审判管理机构的设置上基层法院与上级法院不对称,造成审判管理工作的开展上、下级法院之间不协调;二是对审判、执行工作中存在的可能影响审判、执行工作的问题没有开展有效、及时的调研,认真听取基层法院的意见,而是流于形式,做表面文章;三是对基层法院审判、执行工作中存在的普遍性的急需解决的问题,没有制定规范统一的指导意见。如: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建筑施工合同纠纷、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买卖、租赁、工伤等案件中存在的主体资格认定、适用法律、裁判标准等问题没有制定全区统一的标准,造成各个法院以及上级法院与下级法院之间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并且这种现象还很严重,造成司法不公,影响了法院的声誉,诱发了信访案件的增加;四是对案件质效评估中的相关制度的制定和修改不及时,不科学,效率不高。如:裁判文书(主要是民事裁判文书)格式全区不统一,裁判文书的格式混乱,没有制定统一的格式要求。案件卷宗诉讼文书立卷归档的制度落后,没有跟上法律、司法解释的修改进程,制定的不科学、不具体,对基层法院大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和执行案件的立卷归档制度制定的很粗糙,不实用。在设计案件质效评估指标和计算公式时,对三级指标实际值的计算公式中有些项目的含义规定的不明确,又另外在“统一口径”一栏中做说明,并且说明也比较含糊和矛盾,给数据的采集和计算造成困难。有的计算公式设计不科学。比如“调解率”中的“可调案件结案数”具体指哪些案件的结案数说明不全,这个结案数中是否包含撤诉案件、移送管辖案件、缺席判决案件和裁定驳回起诉案件数没有具体规定,就会造成各法院统计标准不一致,在基层法院18个三级指标指数中,均没有规定理想值和警示值,造成基层法院在对本院的案件进行质效评估考核时没有参考依据。 

三、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审判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的建议和对策 

(一)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在队伍建设和审判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方面应当建立合法、科学、高效的制度,并严格按制度执行,同时,对执行情况进行有效监督。不能动辄采取行政命令的方式进行监督。同时,应当强化上级法院在案件质效评估和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监督力度,向全社会公布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监督电话和监督信箱,鼓励当事人和社会各界对下级法院的领导和法官进行监督和举报,并按月对监督情况进行通报,对监督中发现的违反规定的人和事以及所在法院在通报中公布处罚措施并实际执行,才能达到监督的效果。因为自己监督自己、下级监督上级、无权监督有权是无效监督、无力监督,是在自欺欺人,只有上级法院的监督才能取得效果,才能使一把手重视和警醒。 

(二)高级法院应当制定各级法院在审判工作中的内部指导和监督制度,强化院长、主管副院长、纪检组长、庭长等有权对审判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的人的监督职责,明确其监督的方式、任务和责任,对没有认真履行监督职责的人进行处罚的措施等,否则,让无权监督的部门和工作人员来监督领导和有审判权的法官,只能是一纸空文,是自欺欺人。 

(三)对如何接受外部监督,高级法院应当和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制定科学性强、实用性强的制度,使之形成长期有效的外部监督体系。 

(四)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上报审批和请示的事项,应制定办理时效和处罚措施。对办事效率不高,超过办理时效办理的情况进行监督和处罚。 

(五)上级法院应当积极与各级党委、政府协商,共同制定基层法院干部遴选和职级待遇的相关制度,以此来调动基层法院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和上进心。同时在物质、资金的分配和使用上应当向基层法院倾斜。上级法院应当及时与当地党委、政府协调,在基层法院成立审判管理办公室,做到上、下级法院之间机构对称。 

(六)审判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是上级法院长期坚持要做的工作,上级法院在对下级法院审判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工作中应当探索总结好的做法,应当根据三级法院的工作性质和任务不同,制定出全区三级法院统一的审判工作指导和监督制度。如:当前需要高级法院根据案件质效评估体系的变化和有关法律法规的修改,及时修改完善和制定基层法院、中级法院和高级法院的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案件和裁判文书质量评查办法、裁判文书制作格式、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实施细则等制度,尤其是对基层法院急需制定区别于中级法院、高级法院的统一的标准,因为基层法院的大部分案件适用简易程序、调解协议确认程序、调解程序来结案,执行案件大部分是执行员一人执行,执行标的相对上级法院较小,就需要针对基层法院的实际来制定统一的制度。同时,应当根据两级法院在审判、执行中存在法官自由裁量权比较突出,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又没有明确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地方,进行调查研究后,制定操作性更强全区统一的标准,以此来规范各级法院法官执行法律不统一的情况。针对当前某一类具体案件的审理,制定全区统一的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的标准。如:在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对赔偿的标准、赔偿主体应当进行统一,以制约同案同一法院不同判、同案不同法院不同判的混乱现象。对刑事案件的量刑规范化进一步进行细化,使其更加科学。同时,应当根据宁夏各级法院的具体情况,进一步扩大量刑规范化的案件范围。高级法院应当在法律和司法解释授权的范围内,对刑事案件中的侵犯财产罪和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中的有些犯罪,在犯罪数额较大、巨大、特别巨大等方面,刑法和司法解释规定不具体或没有规定的,制定全区统一的认定标准,以规范法官的定罪和量刑。 

(七)在案件质效评估工作中,对三级指标实际值的计算公式应该按基层法院、中级法院和高级法院三级法院的职责不同,考核的有关数据不同,分别进行列举和规定,这样更明确更具体,不容易产生混淆,计算也方便;对各级法院每年案件质效评估三级指标指数中的理想值和警示值进行测算和公布,使各级法院在对本院的案件进行质效评估考核时有一个统一的参考依据;在计算调解率的计算公式中,用“可调案件结案数”不科学,应该直接规定为“一审、再审结案数”更科学更合理也更好操作,也能统计准确,减少人为造假的因素,同时也与计算“撤诉率”的公式一致;对“撤诉率”计算公式中的“二审结案数”应当取消,对上诉案件的二审结案数不应当用来考核一审法院的撤诉率、调解率;针对案件质效评估工作在实际中操作难度大,需要人员多,计算繁琐的现状,建议高院针对基层法院案多人少,办公自动化程度不高,微机操作专业人员欠缺等实际情况,制定一个更加科学易操作的适合基层法院的案件质效评估体系统计计算软件系统。 

(八)上级法院的调研应当注重实效和实用,应当完整听取基层法院一线审判人员、庭长的意见,而不是走过程、重形式。 

  

撰稿人:永宁县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安金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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