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农民工讨薪问题成为全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灵武市辖区做为自治区“一号工程”的主战场,众多外来务工人员聚集灵武,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时有发生。农民工们被迫走上追讨工资的艰难道路,已成为了影响宁东基地社会稳定的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2010年度,灵武法院共审结涉及民工工资的案件242件,追回所欠劳务报酬总计90余万元。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中发现,在劳动争议仲裁环节存在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影响到案件的审理,应予改进。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2009年10月,宁夏视通建设有限公司承建了神华宁夏煤业集团红石湾煤矿的职工宿舍楼后,与重庆人徐万林签订了分项工种施工合同,徐万林又找来马时茂、陈亮等51名四川和贵州籍农民工进驻工地施工。该分项工程总造价约为33万,施工中宁夏视通建设有限公司先后拨付给徐万林工程款22万元,徐万林支付部分农民工工资后撤走,至今下落不明。为此,51名农民工为索要自己的劳务工资,于2010年11月向灵武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请求被申请人宁夏视通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其工资和赔偿经济损失。灵武市劳动仲裁委员会于2010年12月8日分别作出51份仲裁裁决书,裁决该公司分别支付51名农民工双倍工资并按拖欠工资的25%予以经济补偿。裁决书送达后,因被申请人宁夏视通建设有限公司对该仲裁裁决不服,于2011年1月12日向灵武市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灵武市劳动仲裁委员会做出的这51份仲裁裁决书,判令该公司与51名农民工不存在劳动关系。
二、审理中发现的问题
1、仲裁裁决的内容与申请人申请的主张不符,超出申请人申请仲裁。
在农民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提出申请的申请书中,申请人申请的请求有二项,一是支付工资;二是赔偿损失。但仲裁裁决载明的申请请求与裁决的结果却不一致。
如:⑴灵武市灵劳人仲裁字(2010)第127号仲裁裁决书载明申请人的申请主张,不是申请人向仲裁委提出的申请主张。申请人马时茂向仲裁委提出的申请主张是:“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资11100元,并支付赔偿金11100元,合计22200元。”而裁决书在对申请人的申请主张中表述的却是:“1、被申请人支付拖欠的工资5170元;2、由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28970元;3、被申请人支付拖欠工资25%的经济补偿金2775元;共计42845元。”综上,①申请人申请被申请人支付赔偿金11100元,应当认为是主张二倍的工资,而裁决书表述的是:由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28970元;②申请人申请中没有要求被申请人支付拖欠工资25%经济补偿金2775元的请求。裁决书随意改变了申请人的请求和主张,不符合事实和法律依据;
⑵裁决的内容与申请人的申请不符。根据裁决书的表述,裁决的结果应当与申请人的申请相符,而灵劳人仲裁字(2010)第127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的结果又不是裁决书载明的申请主张。裁决的结果为:“一、由被申请人宁夏视通建设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马时茂的工资11100元;二、由被申请人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14485元;三、由被申请人支付拖欠申请人工资的经济补偿金2775元。以上共计28360元。”该裁决结果支付工资和二倍工资的数额均不不符。
综上,仲裁裁决书存在以下问题:1、申请人所称的申请主张,不是申请人提交申请书的内容;2、裁决书裁决的结果不是申请人申请的主张,也不是裁决书证明的申请人申请的主张。上述问题在所受理的51件劳动仲裁案件中,全部存在。
2、超申请范围仲裁,且标准不一。
农民工申请被申请人宁夏视通建设有限公司的主张是:支付工资、赔偿损失。而仲裁裁决除支付农民工的工资外,还裁决支付二倍的工资和支付拖欠工资25%的经济补偿。裁决的结果超出了申请人申请的范围和数额。仅灵劳人仲裁字(2010)第127号仲裁裁决一案,就超出基本工资17260元,而51件仲裁案件超出仲裁近的数额为396355.5元。超出申请人申请裁决101582.5元。而且在51名同样的农民工,有11名却没有裁定双倍工资。
3、裁决支付二倍工资于法无据。
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后,应当签订劳动合同而没有签订的,在解除劳动合同的同时,由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者在工作期间二倍的工资。而本案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是否属于法律规定应当签订劳动合同而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范围。申请人是否是被申请人宁夏视通建设有限公司招录的劳动者。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根据灵武法院开庭审理结果来看,除申请人自己单方制作的工资表外,原、被告各方均未能向法庭提交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证明双方符合和存在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据。因此,本案的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灵武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裁决被申请人支付二倍工资,一是不符合案件的事实和相关的法律规定;二是超出了申请人申请仲裁的范围。
4、裁决不符合法律规定。
⑴如果认定双方是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在仲裁中除由被申请人宁夏视通建设有限公司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外,还应当让被申请人宁夏视通建设有限公司与申请人补订劳动合同。但仲裁裁决只裁决支付二倍的工资,却没有裁决补订劳动合同。
⑵裁决的经济补偿金无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照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灵武法院受理的51件仲裁案件中,51名农民工均没有在被申请人工地劳动超过一年的,那么经济补偿应当是一个月的工资,而不是仲裁裁决的“拖欠工资的25%”。因此,该仲裁裁决的经济补偿于法无据。
三、对案件审理造成的影响
根据灵武法院近年来受理各类劳动争议仲裁的案件来看,上述问题存在的比较普遍和严重,去年灵武法院也受理了一批51名山东籍的农民工劳务工资的劳动仲裁案件,也同样存在上述仲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和超申请范围的情况,由于仲裁裁决存在上述问题,由此引发以下几个问题:
1、增加诉累,浪费诉讼资源。
由于仲裁裁决的原因,作出裁决的项目和数额超出法律规定,引发了义务方的不服,导致向人民法院再次提起诉讼,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又引发加重了人民法院诉讼审判压力过大的矛盾产生。就拿灵武法院民一庭来说,去年全年受理各类案件是548件,而一批农民工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就是51件,占全庭受理案件的近10%;今年又同样受理了一批51件。
2、激化矛盾,加大审判压力。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社会矛盾和经济矛盾纠纷也越来越突出,现在有关农民工的劳务工资问题是一个社会敏感问题,案件处理的难度大,极已引起矛盾激化和群体上访的事件发生,给社会的和谐和稳定带来隐患。人民法院现有的审判力量和资源已远远不能满足和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需要,案多人少的矛盾非常突出。对当事人而言,他们认为仲裁机关是一级行政机关,也是依照相关的法律规定依法作出的,应当具有法律的严肃性和有效性,这给受益方带来了心理上的满足,并引发了极大的获得经济利益的欲望。由此,在相对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就埋下了矛盾激化的隐患。试想,如果人民法院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对仲裁裁决的事项予以推翻或者改变的话,明显降低了受益人的欲望,从而产生了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不满,将这一社会敏感矛盾引向了人民法院,还有可能引发群体上访,不利于促进社会的稳定和谐,给人民法院解决纠纷和化解矛盾造成极大的障碍和不良后果。
四、建议
1、废除劳动仲裁前置程序,或赋予仲裁决定强制执行力。现行法规规定劳动仲裁程序是法律诉讼之前的必经环节,但是从司法实践上看,其弊端有三:一是由于劳动仲裁结果没有强制性,因此对用工单位没有实际意义的约束力,用工单位拒不执行且浪费时间,劳动争议最终还得进入法院解决。二是劳动仲裁的期间最长可达4个月,耗时太长,容易激化矛盾。三是目前的劳动仲裁工作人员绝大多数不具有法律从业资格,法律水平较低,所做出的仲裁决定时有错误出现,这样的仲裁不但不利于解决问题,反而使劳动争议更加复杂化。所以建议:要么废除劳动仲裁前置程序,规定农民工可以直接到法院诉讼,以利于提高诉讼质量和效率;否则,则应赋予仲裁决定以强制执行力。
2、建立相关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规范仲裁委员会的行政职权。长期以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机制,没有相关的法律监督机制,对其仲裁裁决书的制约除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之外,再没有其他有效的监督和制约机制,致使仲裁裁决丧失了约束力。因此,建议相关的管理部门对仲裁裁决的行政部门,设立监督制约机制,严把仲裁裁决的事实关和法律关,严格依法行政,使其规范化、行政化和法律化。
3、加强对仲裁从职人员的培训,强化仲裁员义务素质,提高其对解决劳动争议纠纷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相统一的认识,充分认识到通过仲裁解决劳动争议纠纷,对维护社会稳定和谐的重要性和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劳动争议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多而复杂,除相关的法律法规外,还有诸多的地方性规章、文件以及部门规章等等。因此,在党中央提出共建和谐社会,促进经济发展今天,仲裁裁决不单是仲裁,还要将其所隐藏和激化的社会矛盾予以化解。
4、启动劳动仲裁和人民法院的联动机制,相互配合和制约。对劳动争议纠纷的案件,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和人民法院审理是其唯一的机构,因此应当有相关的部门进行协调和沟通,做到互通有无,相互配合、相互沟通和相互制约,使其逐步纳入行政化、规范化和法律化。使当事人应当保护的权益依法保护,不应保护的利益坚决得不到保护。维护好法律的严肃性和社会的稳定和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