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愿参与饮酒等活动时,对其自身健康安全应承担谨慎注意义务,包括充分考虑自身身体状况等。按照相关损伤和损失的因果关系以及公平原则,应自行承担一定的健康、安全风险。
简要案情:某天凌晨,老张、老王在喝酒后回家途中,老王不小心把老张推倒致其受伤,经医院诊断老张为膝关节前十字韧带完全断裂、膝关节创伤性关节病及半月板损伤,并住院治疗6天,支付医疗费3.8万余元。后经鉴定,右膝关节功能丧失程度为81%,评定为8级伤残。
另查明,老张曾于事发前因胫骨髁间棘骨折至医院住院治疗。期间进行了右膝关节镜探查清理术、右膝关节镜下全滑膜切除术、右膝关节镜下前交叉韧带胫骨止点撕脱骨折复位拉线固定术。一审法院委托司法鉴定后出具了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老张的右膝关节损伤与其涉案损伤之间存在间接因果关系(次要作用),建议参与度不高于20%。
裁判结果: 一、被告老王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老张各项损失共计22万余元; 二、驳回原告老张的其他诉讼请求。老王不服该判决,上诉至二审法院。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 一、撤销一审法院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老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被上诉人老张各项损失共计15万余元; 三、驳回被上诉人老张的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一审法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老王推倒老张,造成其人身损害,侵犯健康权,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结合本案案情及鉴定意见,酌情确定原告自负20%的责任,被告承担80%的责任,认定老王应赔偿老张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2万余元。
二审审理中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老张受伤是否系因老王推倒摔伤所致以及赔偿责任如何确定。根据受伤后当事人的微信聊天记录,老王认可酒后不小心推倒老张,并愿意支付医疗费用。老张受伤后的诊疗记录及鉴定报告可以证实其摔倒与伤情存在主要因果关系,老王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根据司法鉴定意见,老张前次手术损伤与其涉案损伤之间存在间接因果关系(次要作用),建议参与度不高于20%。一审按全部损失的80%确认被上诉人老张此次事故损失并无不当。一审判决对老张各项损失的认定符合法律规定,二审予以确认。
根据查明事实,老张在此次事故之前因胫骨髁间棘骨折住院并行手术治疗,在术后两个多月自身右膝有旧疾的情况下,与他人饮酒至凌晨,酒后发生本次事故。作为成年人,其应对大量饮酒后身体控制力降低导致安全及健康风险增加的事实有明确认知,老张对自身安全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应对损害后果承担相应责任。酌情确认老张自行承担30%的损失责任。故老王赔偿费用应为15万余元(22万余元×70%)。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