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到法院的时候,一位前辈曾对我说:“人随案走,案随人走,留下的只有案卷和记忆”。那时的我还不太理解这句话,但岁月真快啊,转眼间我已是六年工龄的法院“老人”了。
这些年来,我看着一个个案子进入承办法官的办理系统,又进入结案系统,最终归档。一宗一宗的案卷放到承办法官的办公桌上,又一摞一摞的用小推车推到档案室里。我们每天接收新案子,结掉旧案子;接待一批当事人,送走一批当事人。法官的案子就如太阳一般,晨起,开启白天的光芒;夜落,回归黑暗的平寂,周而复始。这让我逐渐领会了前辈那句话的意思:案子结了,当事人走了,很多事情将不被记忆,只有那尘封的卷宗定格了时间,也逐渐封锁掉许多关于案件的情绪。
但,也有一些关于案卷的记忆不循规蹈矩,在平淡无奇的生活中被偶然触发,之后一发不可收拾地涌出来,让人揪心、生情。
攥着白色纸条流泪的小姑娘
关于这个案子,只要回想起来,便一切历历在目。它的时间仿佛固定住了,和那个手里攥着白色纸条流泪的小姑娘,被永久定格在了那一天那一刻。
那时,我还是家事法庭的法官助理。有一天,我们收到了一个不当得利纠纷的案子。法官很纳闷,家事法庭一向专业审判家事纠纷案件,怎么会有不当得利纠纷。看完卷宗,我们了解到这其实是一个复杂的家庭纠纷。被告在丈夫死后扔下四个孩子离开夫家,将孩子丢给爷爷奶奶抚养,当时最小的孩子不到2岁,多年来被告也一直对孩子不闻不问。而现在,孩子的爷爷奶奶年事已高,无力继续抚养孙女们,遂请求被告承担抚养孩子的责任并支付多年来的抚养费。虽说作为原告的爷爷奶奶诉请由被告抚养孩子,但这其中情感纠葛复杂、家庭状况混乱,又牵涉到孩子们将来该何去何从,哪能是一纸判决能了结的?再三研判后,合议庭决定对这个案子采取庭前调解方式,希望通过努力让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在遵循孩子们意愿的基础上,让孩子们能有所归。
案件调解的那天,早上10点的太阳不高,却刚刚洒满整个法庭的窗户。我看到柔和的阳光在孩子们身上铺了一层金光,暖暖的,若当时不知道她们是来做什么的,这幅景象还真是美好。当然,所有孩子都知道她们今天来干什么。
调解过程中,我负责了解孩子们的情况和意愿。她们坐在凳子上,排成一排,稚嫩面容下的表情是那么的紧张、害怕、茫然,让我顿时不知该如何说出第一句话。
就在这个时候,孩子的叔叔给我递过来一张白色的纸条,我打开纸条,上面写着“今天要去一个危险的地方……我就不应该来到这个世界上。”其中一个孩子看到这个纸条,紧张地将它拿过去攥在自己手里,很显然,这是她悄悄写下的心里话。我当时望向她,那张绯红的脸颊下是无限的窘迫。我走过去抱住了她,对她说:“你是独特的,每一棵树,都有超然独特的美,你也有超然独特的美,你是特别的存在……”后来,我们都流下了眼泪。
她们应该活在正常的时间里
被丢弃的孩子,总会觉得一切是自己的过错。在最需要父母的年纪,她们没有感受过母爱,亦不知道父爱的滋味。我想,或许她们的黑夜比白昼多,她们的黑夜也过得比白昼慢。黑夜中的她们不知淌过多少眼泪、咽下多少与年纪不符的辛酸。她们应该活在正常的时间里!而我想我们可以帮助她们。
孩子们的情况已经如此让人难过了,可被告的故事却让人又气又心酸。丈夫去世后,被告扔下四个孩子后改嫁,又生了孩子,夫妻不睦离婚,她又扔下孩子离家出走。现在不但没有工作,连个住处都没有,她根本无力抚养这群孩子。对此,孩子的爷爷奶奶怒不可遏,表示多年来被告一直以此为借口逃避责任。
看着泪流满面的原告,我望向窗外,一片杨树林整齐站立在秋日蔚蓝的天空下,那片安静柔美的黄叶在风里漫不经心地游走……我不禁问自己:“善恶是否有界限?我们到底能不能帮助他们?”
我知道,眼泪与逃避,永远不是适应残酷现实的方式。孩子的母亲,需扛起责任了!
经过法官的各种努力,最后,这位苦情母亲内心的母爱被唤醒,一把抱住孩子们,哭泣着答应抚养孩子。但并不是每个孩子都想离开爷爷奶奶,离开那个他们已经生活了多年的家,跟随母亲去一个新的地方、开始新的生活。确实,对于孩子们而言,新的地方并不是新的开始,一声“妈妈”也不是母女关系的亲热表达。为了照顾到每个孩子的意愿,我们建议给孩子们一个过渡期,不愿和母亲居住的孩子先住在奶奶家,但母亲必须定期探望孩子并支付她们的日常花费,在孩子接纳了母亲后再跟随其生活。
定格在案卷里,成为被记忆的人
有时候,时光缓慢得就像一团迷雾,飘忽着就是一段岁月。这个案子早已了结,卷宗估计在档案室里都有了灰尘,那些墨凝在纸里的文字,也可能褪去了墨香。可是,这个案子里的每一个人、每一句话、每一个细节却不时活跃在我的心尖。到如今,在母亲和爷爷奶奶的共同抚养下,每个孩子都健康快乐地成长着……我心中的疑问也有了答案:善恶是否有界限?或许很难给出标准答案,但正义始终是我们的尺子。任何一个案子,老百姓的满意就是我们的标准答案。
我们是否真的帮助到了他们,我也有了答案。又一年秋来,天空湛蓝,杨树染黄……我想那就让他们定格在案卷里,成为被记忆的人吧。
(灵武市人民法院 马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