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至今,四年有余的时间里,一直在证券虚假陈述纠纷类案件中浸泡着、沉浮着、纠结着,如今涉及到的三种类型案件都审了个遍,算是暂时告一段落,终于可以喘口气,停下来,写点感受。
生命非为越人,乃为越己。不克服畏难与拖延,你永远都是那个最差的自己。
刚拿到公司债券类的证券虚假陈述案件,看着那些从外地法院移送来、光管辖卷宗就能放一桌子的案卷,确实没有翻开就想读起来的求知欲,首先是畏难、退缩。在熟悉案情、总结争点的阶段,花大量时间对案情的了解都只能是个大概,全是专业名词,承销商、受托管理人、机构投资者、期后事项承诺、行为重大性之类,对每一个专业名词的精准掌握,仅靠《证券法》与《虚假陈述若干规定》《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结合监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来理解、定性。最要命的是不同的中介机构有不同的规范,如券商有《债券上市规则》,会计师事务所有《会计执业准则》,评级机构有《证券市场资信评级机构执业规范》,律所有《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倒不是对这些规范都要倒背如流,但是深入地了解是必要的,要不然这些机构针对虚假陈述行为是否需要承担各自的责任是很难判断的。
另外,这类案件证据繁杂,一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动辄几十份、上百份,对证据的归类、梳理也需要占用大量的时间。最后,即便经过了前期的证据交换与争点总结,这类案件的开庭时间依然比较长,庭审中也可能还会发现新的问题线索,但当事人并未举证的部分,还需要组织二次质证。
总之,在债券类虚假陈述案件中,全部事实梳理完毕是一个浩大的工程。万丈高楼平地起,靠的就是这些扎实的事实夯好的土基。好不容易固定完证据、梳理完事实,需要以一鼓作气的奋战之勇,提着一口气完成审理报告,若是偷个懒歇一歇或者再放一放,不到一个月的时间,一切遗忘得差不多了,卷土重来的那种切肤之痛,作为法官,谁感受过谁明白。在审理新类型案件的过程中,如果一直拒绝接受新事物、学习新知识,以一句“不会、没审过”作为挡箭牌,那么,你永远只是那个最差的自己。
尽小者大,知微者著。从小处着手,下好一盘活棋。
公司债券类案件数量不太多,总共30余件,但除了七八件诉讼标的额非常大的案件,有将近20件是标的额50万元以下、涉及中小投资者的案件。这20余件可以和大标的额案件一起判决,因为当时通过对证据的分析认定,对专业性问题的审查判断,八万余字的审理报告已经完成了。但是,小标的额案件判决处理效果未必好,经过和监管机构的多方沟通以及对当事人调解意向、方案的了解,我们决定先行尝试调解此类案件。
调解的过程无疑是庞杂的、曲折的,由于作为被告之一的某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被告中自愿承担责任的仅有承销案涉债券的证券公司,而原告的预期与证券公司自愿承担的责任差距较大,调解工作一度陷入僵局。但路在人走,事在人为,我们没有放弃,在双方的差距中反复打磨、研究,寻找平衡点,经过五六轮的协商,找出了可为各方所信服的法律依据、计算方法以及以往案例,本着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尽早实现的原则,最终提出了合理的调解方案并促成各方达成了一致。
调解中,还考虑发行人某公司进入破产程序的因素,就证券公司承担责任后如何在破产程序中主张权利,引导各方妥善磋商,防止调解协议落空。另外,因这20余件案件当事人大多属于外地企业,调解过程及签订调解协议均在线上进行,大大缩减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调解协议生效后,该20余件案件全部按约履行完毕。当事人纷纷表示,没想到银川这个小地方的法院,还可以成功调解处理证券类这种冷冰冰的金融案件。
作为审理者的我们,在这类案件中的收获,可谓沉甸甸。我们蹚出来的方案,被其他调解机构反复、多次借鉴,对缓解办案压力、丰富多元解纷路径也贡献了自己的力量。有时候,面对复杂的事物,可以尝试着从小处着手,抽丝剥茧式地各个击破,于见微知著中体现以小博大的洞察力,最终推动复杂事物的逐步化解。
行路难!行路难!多歧路,今安在?通向彼岸的路,从来都不是坦途。
公司债券类案件刚审的有点眉目了,这还没判出去呢,股票类证券虚假陈述案件又集体造访,雪片子一样涌来将近70件。这厢专业性拉满,专有名词接续上新,三日一价、诱多型虚假陈述、诱空型虚假陈述、投资差额损失、累计换手率、集中竞价的交易、除权计算、复权计算……在公司债券类案件中学习的一点知识,不足以“制敌”了!
重新学习专业知识自不待言,还要求掌握一部分会计知识和数学计算方法,会计报表不要求很专业地详懂,但结论如何得出、中间是不是存在一些问题要知晓个大概。数学计算方式不要求精通,但“移动加权平均算法”的前后逻辑你得掌握,否则也看不懂专业机构的测算报告。等把专业知识掌握完毕、证据认证完毕、事实固定完毕,发现此类案件还需要排除系统风险与非系统风险两种因素方能最终确定投资者的损失。简单说,系统风险就是市场环境、大盘走势等带来的影响,非系统风险就是上市公司自身存在的一系列与虚假陈述无关、但对股价存在影响的事件。而这两类风险因素的排除,根据在案证据很难认定。
通过检索先进法院的做法,我们将此类案件委托至上海的某家专业机构进行投资差额损失的测算,前期的对接过程障碍重重,对交易数据的高要求,对其余移送材料的高标准,导致委托的过程也是斗智斗勇。首批案件成功委托出去后,专业机构很给力,在约定的20个工作日内如期出具了测算报告。但是留下一个问题,那就是这家测算机构是证监会下设的一家公益性机构,不收取建模、测算费用,所以无法测算前面讲到的非系统性风险。仅留下这一个小问题,我们决定自行攻克。通过梳理上市公司列举的涉及非系统性风险的事件,我们一一分析、论证此事件是否与虚假陈述有关、如何影响股价、其所占比例应当是多少。这项细致的工作做完,非系统性风险所占比例就可相加计算出来。因为这项工作做得很细,所以当事人对我们最终的认定也没有异议。由于我们每一步都走得很扎实,这首批70余件案件判决后,一审即生效。参照该70件案件的判决结果,目前同类案件已经审结350件有余,上市公司股票类案件审得还算成功,还来不及感受胜利的甜,“新三板”类股票案件,它又悄悄地、不带来一片云彩地登陆了。
这又是一个全新的领域!新三板,即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口语化一般简称为股转系统,是我国证券市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相对于主板和创业板,新三板的上市门槛更低,可以满足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新三板作为一个非公开发行的市场,其交易不向公众开放,所以对投资者的资信要求比较高。按照2020年当时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自然人投资者在权限开通前10个交易日,本人名下证券账户资产要求在人民币150万元-200万元,并且还应当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投资经历,或者具有2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但是,新三板市场不论是从投资者数量、交易方式、交易活跃程度、成熟性、挂牌企业规模上都与沪深市场有不小的差距,挂牌后全天无交易并不鲜见。故此,新三板类案件投资者的投资差额损失存在认定难度更大的问题。又因交易并不活跃,前文提及的公益性第三方并不接受新三板类案件的委托,则新三板类案件的投资者损失需要法院直接酌定或委托第三方收费的机构做测算,酌定需要考虑的还是两种风险因素的扣除及挂牌企业董监高及实控人的责任比例,而在证据反映不明显的情况下,前述酌定主观性稍高,难以被信服。而委托收费的机构做投资差额损失的测算,一个案件的标的额可能只有10万余元,而收费的测算机构的建模费用一个案件就在30万元左右。
在这种情况下,酌定结案对法官提出更高的要求,有些情况下还需要指导当事人举证甚至调取证据,因为扎实的事实依据是得出结论的有力后盾。若两种风险的认定的确存在难度,则新三板类案件可考虑委托测算,若挂牌企业因经营不善等原因无法缴纳测算费用,一个可行的方法是征询被告中有经济实力的中介机构的意见。一般情况下,为了明确责任,这些中介机构愿意垫付测算费用。新三板股票类案件处理完毕后,我们关于证券虚假陈述三类案件就算是全部审理过了,但是,还没到盖棺定论的时候,因为,证券欺诈发行案件,它水灵灵地也来了,翻过一个个山头后,等待你的,不是尽头,而永远是下一个山头。
知不足而后勇,向高山而笃行。向先行者取经,尤为重要。
在审理此类新类型案件的过程中,我们有一个突出的感受就是经验不足。为了克服这个问题,我和同事出差前往上海金融法院,向有此类案件审理经验的同仁当面请教。
证券虚假陈述类纠纷是上海金融法院审理的重头戏,占其所审理案件量的80%,各种类型的证券虚假陈述类案件,人家审得驾轻就熟,手到擒来,很多做法都是“全国首例”。拜托一个同学从中联系,上海金融法院主要负责审理证券虚假陈述类案件的两名法官接待了我们。我们事先把要请教的问题列了一个清单,就公司债券类、股票类、新三板类案件审理中遇到的问题一一向人家讨教,上海金融法院的两名法官毫无保留地对我们分享了几类案件的审理思路与审理中应当注意的难点、堵点。
另外,针对此类案件审理周期长、效率低的问题,我们还互相交换了经验做法。大半天的时间,学到的都是干货,就像背着一个空麻袋进去,但出来时,装满了一麻袋的知识,可谓赚得盆满钵满,同时心态上取得了向上向好的自信。我们特意互留了联系方式,回来后,在一些细节性问题的处理上,我还经常麻烦上海金融法院的两位法官,作为法院同仁,人家对我永远是不吝赐教,这让我非常感动!我们作为欠发达地区的法院,对上海金融法院在审理证券虚假陈述类案件中的有些系统性的做法可能借鉴不来,但在具体问题的处理上,人家能给我们答疑解惑、提供正确答案,这就是后进学习先进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因前文中讲到的免费测算上市公司股票案投资者损失的机构也在上海,我们也顺道去拜访,一是表示感谢,二是向人家当面了解我们在委托过程中存在哪些问题,三是就测算报告中一些细节性的问题进行交流。通过面对面的座谈,我们互相了解了之前一些沟通不畅问题的原因所在,互相交换了解决方案。陆家嘴的金融气息很浓,身处陆家嘴的他们也非常专业、敬业。这趟上海之行,真可谓大开眼界、不虚此行。在审理新类型案件中,我们必须承认我们存在的短板,除了审判力量不足,最大的问题是缺乏审判经验,全国法院是一家,后进向先进取经、讨教,的确是一条非常靠谱的路径。
锲而不舍,金石可镂。享受工作的升华带来的成就感。
处理证券类案件的过程中,免不了一件事,那就是加班。因为平时上班时办公室的电话此起彼伏,楼下执行信访的当事人动不动就嚎一嗓子。这工作环境,可真不适合写专业性很高、思路又不能被打断的判决,于是加班成了不二之选!
周末一大早,倒一杯热水,掐掉电话,这样安静祥和的工作环境,就是给复杂判决的诞生准备的。这种情况下,通常是一顿早饭管一天,中午也舍不得休息,生怕天黑得太早而当天的任务还没有完成。复杂的工作,加班还容易连续,恨不得住在办公室,有时候还嫌周末两天太短不够用,要是能碰到个小长假,可以连续加班三、四天写完一类案件,这种带着成就感的酸爽,真的只能是加班给!工作完成后回家的路上,卸下重担的感觉让人身轻如燕,随时能跑起来。
有时候,爱上工作和享受加班是一对完美的璧人:成功完成带有挑战性的工作,你的身上会具备处理复杂事物的能力与力量,碰到再难的事,都不会先慌了神,而是带着满满的自信去解决问题、克服困难。即便过程中会有事倍功半的时候,但细数起来,用心经历过的,都是财富!
光写判决,不总结,那没有升华。在审理公司债券类和股票类虚假陈述纠纷案件的过程中,我分步骤完成了两万余字的调研文章《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类案件裁判思路实证分析——以宁夏某二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为例》,实现了总结与提升带来的升华感。新三板类案件生效后,我还计划完成有关此类案件裁判思路的调研文章,以期指导实践,并和同仁们共同探讨、提高。待证券虚假陈述案件全类型都接触过后,我们或许还会总结经验,形成更有说服力和价值的调研成果,为了这一天,我们愿意不松懈地一直努力着。
肩鸿任钜踏歌行,功不唐捐玉汝成。苦心人,苍天果真不负!以上唠叨的只言片语,仅是近年审理证券类虚假陈述案件的一点心得,利用碎片化的时间,凑成一篇文章,志与同仁们共勉共励。追求真理的道路充满坎坷,超越自我的过程布满荆棘,但用力、用心、用劲走,你会走得正、走得直、走得阔,走得脚下生风、一路繁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