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灵武市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庭长一级法官 哈莉
争议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实务中,夫妻双方在离婚时,一方为了获得子女的抚养权,双方基于自愿约定一方放弃抚养费,另一方自愿承担孩子的各项费用,子女在成年后向另一方索要成年之前的抚养费,能否得到法律支持?在审判实务中存在争议。
不同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子女成年后不能追索抚养费。因为抚养费的主要功能是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所以给付一般截止子女18周岁。当子女成年且独立生活后,此时抚养费所体现的法益已经不存在,不具有保护利益,从而抚养费的功能丧失。另一种观点认为,子女成年后可以追索未成年期未支付的抚养费。抚养费是基于婚生子女与父母之间的血亲关系而产生,且法律也没有明确禁止成年子女行使追索未支付抚养费的请求权。子女权利不可被协议剥夺,父母离婚时关于放弃抚养费的约定仅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不能剥夺子女的法定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即使父母协议约定一方不支付抚养费,子女仍可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合理要求。协议不得限制未成年子女的法定权利。成年子女有权追索未成年期间的抚养费。
倾向意见:
笔者同意上述第一种观点。理由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及其司法解释均有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二条规定:父母双方可以协议由一方直接抚养子女并由直接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但是,直接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五十八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根据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在离婚时,约定子女归一方抚养,另外一方不支付抚养费的约定是合法有效的,若直接抚养一方的经济能力发生变化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或发生其他情形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子女可以提起诉讼要求不支付抚养费的一方给付抚养费。但若子女已经成年,夫妻离婚时关于子女抚养的协议即视为已经履行完毕,子女起诉要求不支付抚养费的一方给付其成年之前的抚养费没有法律依据,不应支持。子女成年后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的问题,应看其是否属于司法解释第四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如果符合“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那么成年子女可向未支付抚养费的一方主张未成年期间的抚养费。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2021.1.1)
第四十一条 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第五十二条 父母双方可以协议由一方直接抚养子女并由直接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但是,直接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