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就加强涉外法治建设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涉外审判工作,通过发布专项意见、优化管辖机制、加强专业建设等举措,推动涉外审判高质量发展。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做好2025年涉外审判人才跨省交流学习工作的通知》中关于稳步推进东部地区与中西部地区、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法院涉外审判人才横向交流,促进地方法院涉外审判人才队伍均衡协调发展的精神,根据单位工作部署,我自2025年4月11日—2025年10月11日前往天津高院民四庭跨省交流学习涉外审判业务,任法官助理。从草木萌发、莺鸟活跃的4月到一叶知秋、硕果累累的10月,半年的时光转瞬即逝,如白驹过隙。悉数跨省交流学习的六个月,感恩与收获并存,成长与跨越同步。点点滴滴、丝丝缕缕,以“收获”为题眼,记录如下。
收获了进一步提高政治理论素养的学习机会。石可破也,不可夺坚。交流学习期间,我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矢志不渝坚定政治方向。每周五下午参加民四庭的支部会议、合议庭工作会议和专业法官会议,做到理论学习紧跟时事,并以理论学习深入指导案件办理,不断提升自身的党性修养和理论素养。学习期间,我认真研读了《论党的自我革命》《习近平关于加强党的作风建设论述摘编》《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五卷等著作,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转化为坚定理想、锤炼党性和指导实践、推动工作的强大力量。通过通报的反面典型案例和巡视反馈问题,全面梳理、对照检查,举一反三、认真整改,不断完善了学习教育查摆问题清单,将学习教育成果转化为攻坚克难、干事创业的硬作风、好举措。并能紧密结合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实际,笃行实干、履职尽责,努力培养以政治信仰涵养积极投身法治事业的厚重力量,永远做政治上的明白人。
收获了踏踏实实学习涉外审判业务的充实。见远路而疾步,知己短而勤学。在天津高院这个优秀的集体里,我深知自身和发达地区涉外审判人才之间的差距,感恩组织提供的来之不易的学习机会,激发主动求知的内在动力,大量、广泛、系统地学习了涉外审判业务知识。在协助办理涉外案件的同时,我认真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的涉外部分,还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国家豁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司法解释。另外,通过清华大学法学院车丕照教授的《关于我国法院适用条约的若干思考》授课内容,我充分认识到WTO危机、国际投资争端解决、对等关税措施等重大国际问题总与条约相关,进而,我认真学习了《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及《海牙公约》,重点学习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对条约的法律位阶、CISG的适用条件以及“根本违约”的认定标准等,有了系统的掌握。为了更好地理解英语语境下条约条文的确切含义,我不间断掌握了法律英语基础词汇4000个。正当面临在案件中遇到的问题比较分散这一难题时,我有幸参加了国家法官学院“第二期全国法院涉外商事审判培训班”与天津高院、天津法官学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实务培训班”,成功地将平时积累的零散涉外审判知识串了起来,对涉外审判程序方面关于诉讼主体身份证明、涉外、涉港澳台委托证明、涉外送达程序与注意事项,对涉外审判实体方面关于法律关系的定性、域外证据的审查,对法律适用方面关于国际公约的适用、不动产物权准据法的适用及查明、关于关联破产程序与在审案件的协调等问题,有了清晰明确的理解与体会,为形成系统、全面的涉外商事海事审判业务知识搭建了知识网。还通过听课深入了解了海外统战工作情况,对国际国内形势有了新的判断与辨别。学习过程中,还带着在实务中遇到的问题虚心求教,以学习为舟,击破问题,乐在其中。
收获了实实在在审理涉外海事商事案件的办案经验。刀在石上磨,人在事上练。交流学习期间,我尽己所能完成天津高院民四庭法官交办的涉外二审、再审、海事纠纷案件裁判文书撰写、涉外案件评查与案例入库筛选工作,并协助民四庭法官完成天津市近十年仲裁典型案例筛选工作(大部分系海事纠纷且均有涉外因素);积极参加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案件,踊跃发表意见;旁听学习涉外二审案件庭审,总结形成涉外案件庭审模板。在迪安姆某公司与李某治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的审理中,对于向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的送达程序、公证事项等实地操作了一遍,对我们合议庭正在审理的一件涉新加坡籍的当事人的合同纠纷案件,作了参照,有效缩短了审理周期;在DEG德国投资某公司与天津博爱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合议中,对《贷款协议》中的非对称管辖条款,如何结合《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第二条的规定进行理解适用,有了明确的结论。同时,在一起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仲裁审查案件中,还对该条的第二款的除外情形也进一步明晰;在蒙古国呼日某公司与太钢实业某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一案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四条规定的“适当联系的地点”与“按照互惠原则办理”的具体适用以及如何将某地确定为实务中难以认定的“争议管辖连接点”,有了具体的操作指引;在玲珑国际欧洲有限公司兹雷尼亚宁(Linglong International Europe d.o.o. Zrenjanin)与中国能源天津某公司独立保函欺诈纠纷一案中,对见索即付预付款保函案件中相关主体是否构成保函欺诈,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精神,进行了详细的甄别与梳理,为我们正在办理的一件独立保函欺诈案件提供了学习的样板;在中铁某公司与金茂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中,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报核问题的有关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报核程序有了亲历的认知,以后工作中关于此类案件的审核方法、注意事项就会有章可循……在海事法院上诉的二审案件的审理中,对于光船租赁涉及到的法律问题、货运代理与多式联运合同的异同、CISG司法适用中的若干问题、仲裁条款是否并入提单、不方便法院原则与平行诉讼的理解适用、域外法查明的机制、国内仲裁机构国际化发展路径等等,都有了不同程度的接触与体会。这些,都为我审理类似案件提供了全新的视野与实操经验,亲历涉外案件审理全过程的阅历,是我人生中一笔宝贵的财富。
收获了切切实实做个“专家型法官”的自信。欲穷千里目,更上一层楼。交流学习期间,我时刻被身边同事严谨的工作态度,“求极致”的治学精神深深感染着。这种力量,鞭策着我时刻保持积极向上的正能量,提醒着我学习的目的不能仅停留在学习表面,更应体现在总结提升上。于是,我努力克服浅尝辄止的懒病,抽空完成了5000余字的“法边余墨 案后余思”文章《审理证券虚假陈述案件的这几年》,回顾了三年多以来审理证券类案件的心得,总结形成“判决+调解”“专业机构+加权算法”的审理模式,被宁夏法治报以《审理证券案件的银川样本》为题在头版头条进行报道。同时,发挥自身商事审判经验比较丰富的长处,与同事们深入探讨公司法“难题”,并结合在交流学习期间参与审理的新型公司类案件,受邀参与银川市律协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审判实务的专题活动,以《公司法若干疑难问题研究——以公司资本制度为侧重》为题,向银川市330余名律师同仁进行了授课交流。现场大家的听课热情很高,有序的会场环境很感染我,我尽力对实务中困惑大家的注册资本限期认缴制、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赔偿责任、抽逃出资的责任、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等方面涉及到的问题一一拆解清楚,对有分歧的问题尽量给出结论明确的个人认识,得到了律师同仁们的一致夸赞。我还以三件涉外案件为例,分步骤完成了《涉外案件裁判过程导览》一文,对涉外案件从受理、送达、域外法的查明到开庭审理、文书撰写的注意事项等方面,作系统、全面的梳理,以期把学习到的涉外案件审判经验与宁夏法律界的同仁们作深入交流,努力做单位优质高效审理涉外案件的“带头人”。同时,我们去天津跨省交流学习的三人,将积极向宁夏高院建言献策,对推动制定《宁夏法院司法协助工作指引》做出贡献,为有效缩短涉外、涉港澳台案件审限,进一步提升司法协助工作成效提供实质性建议。我坚信,不怕慢,就怕站,接续前行就是胜利。于是,经过酝酿,我们三人目前正在合力完成调研文章《提升涉外审判质效路径分析——以宁夏为例》,以期让我们的学习、实践成果,变得更有价值。写作的过程,会占用我的休息休闲时间,但是,这种研究带给我的提升是跨越性的,时刻体会“忙碌是一种幸福”的感觉,确实会带给人逆光而行、向阳而生的力量。
收获了跨越山海、弥足珍贵的友谊。守望相助度春秋,共赴人生万里游。六个月的日子里,天津高院的领导、同事们,还有食堂的工作人员们,给予我的关心厚爱与赤诚善良,让我的心里洒满阳光。我丝毫没有觉得来到了一个陌生的地方,而是感觉这里就是我的“第二单位”。在交流学习结束之际的总结会上,天津高院的领导非常亲切地讲,让我们把天津高院当成“娘家”,我们非常感动,在此,再次致以最深的谢意!我还积极融入天津高院运动、健身的氛围,与天津高院的同仁们形成了志同道合的深情厚谊。在同事们的推荐下,周末闲暇之时,我们经常相约去“海河夜景梦般柔,七彩霓虹炫碧流”的天津海河边看夜景,如梦如幻的夜景倒影着天津人民自成一派的各式休闲活动,像一幅流动的画卷,行走于其中,烦恼与愁闷一扫而光,留下的都是观沧海而踏浪的胆识与底气。其间,恰逢2025年上海合作组织峰会在天津召开,津湾广场所有建筑的灯光与星光交错,相映生辉,景致绝佳。天津高院的同事们开玩笑说,我们来得正是时候,天津以接待外宾的规格接待了我们,此言不虚。回来后,在涉外案件的审理中,必定免不了向天津高院的同事们请教,这份友谊心桥的搭建,更显宝贵。
学习交流期间,我还学习到了天津高院关于涉外审判事务的管理经验以及天津高院在提升案件质效上的先进经验做法,这些都是见贤思齐、自我突破的好路径。我深知,加强涉外法治建设既是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长远所需,也是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应对外部风险挑战的当务之急。从古丝绸之路的驼铃帆影,到今日“一带一路”的钢铁桥梁,我国开放的大门越开越大,法治的护航也必须越来越有力。实现把我国建设成为国际商事争端解决优选地的目标,讲好新时代中国涉外法治故事,服务保障高水平对外开放,非一日之功,但我必全力以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