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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双:关于原告拒不缴纳公告费,是否适用“未预交案件受理费,裁定按撤诉处理”争议分析报告

  

   

  争议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实务中,原告拒不缴纳公告费,是否适用“未预交案件受理费,裁定按撤诉处理”,就涉及公告费是否属于诉讼费还是实际支出的其他费用,缺乏统一标准,实践中也存在不同做法,处理方式也高度依赖法院裁量及实践倾向。

   

  不同观点:

   

  观点一:

   

  关于原告拒不缴纳公告费,适用“未预交案件受理费,裁定按撤诉处理”,理由如下:

   

  首先,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一)案件受理费;(二)申请费;(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第十二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核心问题为,公告费是否属于上述诉讼费用的范畴。根据规定,公告费并不属于案件受理费,且该费用并非法院代收或代付,而是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一般为出版社,故性质为其他诉讼费用。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该条规定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的系“案件受理费”,不包括公告费,即其他诉讼费用。而根据上述结论,公告费用属于诉讼费用范畴,与案件受理费虽名称不同,但性质相同,但为有效化解矛盾,防止程序空转,如原告无特殊情况拒不交纳,法院应向当事人释明相应法律后果,从而参照适用有关规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再次,当事人拒不交纳公告费,从程序上不能合法传唤被告出庭应诉,法院诉讼活动无法正常进行,从实体上,如缺席判决,会损害被告的陈述、举证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案件事实可能无法查清。

   

  观点二:

   

  关于原告拒不缴纳公告费,不适用“未预交案件受理费,裁定按撤诉处理”,法律无明文规定拒交公告费可按撤诉处理,不得扩大类推适用,理由如下:

  1.《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明确规定:只有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通知仍不预交,才裁定按撤诉处理。该条款适用对象仅限案件受理费,并未将公告费纳入可以按撤诉处理的范围。

  2.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公告费不属于案件受理费,不属于法院收取的费用范畴,只是诉讼过程中产生的实际支出费用。

   

  3.公告费与案件受理费性质、收取方式不同,案件受理费上缴国家财政,由法院统一收取,公告费一般直接支付给报社、媒体等公告机构,法院不得代收代付,不属于法院收取的诉讼费用。

  4.根据《民诉法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公告送达方式包括:法院公告栏张贴、登报公告等,既然可以采取其他无偿张贴方式完成公告送达,就不能径行裁定未缴纳公告费按撤诉处理,剥夺原告获得司法救济的权利。

   

  倾向意见:

  不应按照撤诉处理,原告并非拒不履行诉讼义务,可提出解决方案:同意待案件审结、确定责任主体后,由败诉方直接向公告机构支付费用;或者由法院先行采用无偿张贴公告的方式送达,继续审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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