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全面落实上级法院和本院司法责任制相关要求,确保审判权力正确运行,近日,银川中院结合本院实际,研究出台了《关于落实司法责任制责任追究实施细则》和《关于院庭长履行审判监督职责与法官主动接受监督责任落实办法》两项制度。该《细则》和《办法》的印发执行,标志着我院在探索建立符合改革要求和司法规律的新型审判权运行机制及责任追究机制方面又迈出了新的一步。
司法责任制是司法改革的核心和关键,其目标在于实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但审判权同时必须要受审判责任的约束和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规定,法官在审判工作中故意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应当承担违法审判责任。此次出台的《关于落实司法责任制责任追究实施细则》,对追究违法审判责任的各类情形、担责方式、追究程序及法官申辩权利等均作了具体规定,既进一步明确了审判人员办案责任,又体现了对法官的履职保护,使包括入额法官在内的所有案件参与者对什么是自己始终不可逾越的“雷池”更加心中有数,有助于进一步增强依法办案意识。而《关于院、庭长履行审判监督职责与法官主动接受监督责任落实办法》则是为了全面落实权责明晰、监督有序、制约有效、失职有责的司法责任制要求而制定,明确规定了院庭长依职责监督和审判人员主动接受监督的范围,具体包括: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疑难复杂且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与本院或者上级法院的类案判决可能发生冲突的及重大改判的上诉案件;案件宣判后发现裁判文书在认定事实、法律适用、文字表述等方面存在瑕疵错误,需要裁定补正纠错的;反映法官有违法审判行为或法官遇到干预过问情形的;上级机关、上级领导批办的案件、信访案件,等等。对于上述案件,负有监督职责的主管领导有权启动案件督办程序即:要求合议庭报告案件进展和评议结果,或决定是否提交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讨论,审判人员也可主动提请接受监督。对于院庭长应当履行审判监督职责而未履行或履行不尽职的、审判人员应当未提请监督而不提请造成后果的,要进行责任追究。同时,为了体现监督工作的公开透明,《办法》规定,院庭长履行案件监督职权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或在工作平台上运行,书面批示、意见及相关文书应当入副卷备查。该《办法》进一步划定了审判责任与院庭长监督责任的界限,充分体现了“放权不越权、用权受监督”的司法责任制要求。
今年以来,我院围绕司法责任制改革,先后出台了《司法责任制实施暂行办法》、《专业法官会议暂行规定》、《关于组建审判团队的实施办法(试行)》和《关于院长、分管院领导、庭长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的暂行规定》等相关制度,逐步搭建上级法院要求的司法体制改革“四梁八柱”,着力推进各项改革措施的落实,努力以改革促公正、促法院工作全面发展。上半年全院共受理各类案件5743件,同比上升10.06%,结案2906件,同比多结269件,结案率50.6%,法官人均结案数位列五市中院之首。由于一系列改革措施的实施,法官责任心不断增强,我院在案件数量继续大幅上升的情况下,实现了审判质量和效率的“双提升”,法院整体工作受到社会各界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