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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民事诉讼制度改革全面提升首府法院司法效能——银川两级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

  

为进一步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推进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深化民事诉讼制度改革,提升司法效能,促进司法公正,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国人大提请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91228日会议通过决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包括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内的1520市中级法院及其辖区基层人民法院,部分知识产权、金融、互联网法院,开展为期2年的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

改革主要内容包含五个方面:一是优化司法确认程序。健全特邀调解制度,拓宽司法确认程序适用范围,经律师调解工作室等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或者行政机关、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法调解达成民事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符合级别管辖标准的,由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二是完善小额诉讼程序。加强小额诉讼程序适用,适当提高小额诉讼案件标的额基准,明确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范围。对于当事人起诉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合同类、侵权类等简单金钱给付类民事案件,标的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法官一人独任审理,实行一审终审;标的额在人民币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符合条件的案件,在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选择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简化小额诉讼案件的审理方式和裁判文书,可以使用令状式、要素式、表格式等简式裁判文书,简化说理,提高审判效率,缩短审理期限。三是完善简易程序规则。对需要进行公告送达的简单民事案件,明确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明确简易程序案件庭审和裁判文书的简化规则,以“要素式裁判”和“认诺诉讼请求”案件的方式简化,完善简易程序审限规定。四是扩大独任制适用范围。基层人民法院可以由法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部分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的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可以由法官一人独任审理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结的、不服民事裁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明确的上诉案件。五是健全电子诉讼规则。明确诉讼参与人通过人民法院信息化平台在线完成的诉讼行为的法律效力。当事人选择以在线方式诉讼的,可以以电子化方式提交诉讼材料和证据材料,经人民法院审核通过后,可以不再提交纸质原件。将在线庭审适用范围从简易程序案件扩大至普通程序案件,经当事人协商同意的,可以采取在线视频方式开庭。明确电子送达的适用条件、适用范围和生效标准,经受送达人同意,可以采用电子方式送达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作为宁夏唯一试点地区,银川中院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及中央政法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最高法院“五五改革纲要”关于推进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具体部署,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自治区高院关于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部署要求,结合银川两级法院工作实际,研究制定了《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落实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推进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并制定了细则,为两级法院提供明确具体的操作指引。银川中院成立了推进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中院党组书记、院长路华担任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试点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整体推进、适法统一、督促落实等工作。各基层法院分别对应成立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负责本院试点工作的具体推进工作。同时,建立联席会议机制和督导评估机制,及时掌握试点工作阶段性进展,督促各基层院和中院相关部门严格按照《实施办法》开展试点工作。

银川两级法院将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试点方案和实施办法的规定,坚持全面开展、重点突破为原则,结合审判工作实际,积极探索适用小额诉讼和简易程序的庭审简化、文书简化新方法新举措,减少群众诉累、节约庭审成本;及时调整审判流程管理信息节点、司法统计数据和口径,确保试点期间日常审判流程和管理工作有序开展。同时,加大宣传力度,为试点工作顺利推进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银川两级法院将以此次改革试点为契机,主动将试点工作融入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切实抓好改革试点的各项工作。积极探索积累有益经验,提炼制度规则,进一步从诉讼制度和机制层面提升司法效能,满足信息化时代人民群众多元、高效、便捷解决纠纷的需求,为推进银川市域治理现代化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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