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虞法官,没想到一亿多元的案件这么快就执结了。你们付出了太多的艰辛,真是不容易,谢谢您!”近期,一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中建某局集团有限公司的蒋总向银川中院执行法官虞东表示感谢。
“我们公司也要感谢银川中院在执行工作中支持企业发展,兼顾各方当事人的利益,采取灵活的执行措施,即使案件得到执结,也促进了企业的发展。”该起案件的被执行人宁夏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何总也对中院的执行工作表示认同。
这是银川中院立案执行的中建某局集团有限公司与宁夏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双方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一段对话,案结事了后,他们同时对承办该案的执行法官虞东表达谢意。
几年前,申请执行人参加西部大开发,中标被执行人开发的位于银川德胜工业园区的一个建设项目。工程完工后,被执行人拖欠其1亿多元的工程款无力偿付。
申请执行人遂向自治区高院提起民事诉讼。期间,自治区高院保全了被执行人名下的四宗土地和60多套房产。判决生效后,高院将该案指定银川中院执行。执行当中调查获悉,被执行人宁夏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除土地和房产之外,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面对这种情况,执行法官因案施策,制定两套执行方案,一是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土地和房产启动评估拍卖程序,以拍卖所得实现债权或以物抵债抵顶债务;二是促成和解,解除部分土地的查封,盘活项目,控制房产销售回款解决债务。
两种方案各有利弊,如启动评估拍卖,对于法院来说相对简单,且风险可控,但问题是资产不一定能变现,且因拍卖降幅会对被执行人造成损失,如无人竞买申请执行人可能不接受以物抵债,最终只能终本结案;如促成和解,在取得申请执行人同意的情况下,解除部分土地的查封,盘活项目,办理预售许可,可以利用房产销售回款解决债务问题。
显然,选择第二种方案能解决实际问题,既有利于被执行人企业的发展,也防止房产和土地流拍后申请执行人不接受以物抵债而空转司法处置程序,浪费司法资源。
方案一经确定,执行法官便多次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协调。由于申请执行人担心土地解封后失控,且存在销售回款被转移的风险而顾虑重重,思想工作难做。
在执行法官拿出切实可行,可有效规避风险,确保申请执行人权益不受损害的措施后,最终促使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法院对被执行人名下两宗土地予以解封,办理部分房产的销售,将销售回款的65%汇入由银行和法院共同监管的专门账户,用于履行所欠债务。
案件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监督被执行人履行协议内容,先后对资金监管账户进行了20余次的冻结、划拨,共执行到位6600余万元,每笔执行款到账后都在第一时间通过“一案一账户”执行系统向申请执行人及时发放。
后经法院协调,双方当事人友好协商,以房产抵顶剩余3500余万元债务。在执行法官的监督下,抵顶的房产已分期分批履行完法律手续并交付申请执行人。至此,该起超亿元执行大案彻底执结。
在执行工作中,银川中院始终秉承努力构建良好营商环境的理念,按照本院制定的《关于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实施意见》的要求,不就案办案、机械办案,而是多措并举、因案施策,通过执法办案,努力实现三个效果的统一。在该起案件办理中,执行法官采取“放水养鱼”的灵活执行措施,兼顾各方利益,取得了多赢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