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管理人接管案件后,审计、评估需委托其他中介机构进行,但我国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未对具体程序作出规定,实践中比照其他案件选择中介机构的方式即法院主持摇号方式进行。该方式选定的中介机构,在费用、时限方面等方面与管理人沟通不畅,成为制约破产案件审理进度与效率的突出问题之一。
2021年以来,银川中院探索尝试采取竞争方式初选与法院摇号确定相结合的模式选聘中介机构,即:由管理人根据就委托事项、时限、费用、法律后果等向其他中介机构送达并邀请其参与竞争,通过管理人自行评审后,从中择优初选三家,最后通过法院摇号选定一家,另两家作为备选机构。上述方式虽有助于效率提升,但依然存在诸如摇号产生的机构并非管理人认定的最优选择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管理人选聘审计、评估、鉴定、重大诉讼代理、拍卖辅助等其他社会中介机构的工作,从根本上保障管理人依法履职,提高破产效率,降低破产成本,近日,银川中院在与银川市管理人协会协商、听取自治区高院建议并征询基层法院及本院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全市法院实际,借鉴全国破产审判经验丰富法院的做法,制定出台了《关于管理人选聘其他社会中介机构的工作指引(试行)》。本指引共二十五条,明确管理人聘请其他社会中介机构的,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规定选聘的原则,支付费用的方式,接受监督的范围以及管理人违反原则选聘的后果与不当履职的赔偿责任等内容,易于掌握和操作。
近年来,银川中院围绕全市营商环境工作中牵头负责的“办理破产”指标,坚持不断构建破产审判配套机制,与银川市发改委共同牵头与20多个部门建立《银川市企业破产统一工作协调联动机制》,加强沟通协调。出台《关于依法快速审理破产案件的工作指引(试行)》《关于“僵尸企业”司法处置的工作指引(试行)》等制度,优化破产办理流程,促进“僵尸企业”尽快出清。在全区率先出台《破产程序中财产网络拍卖的实施办法(试行)》,降低破产成本。此次出台并实施的《关于管理人选聘其他社会中介机构的工作指引(试行)》,成为我市法院更加规范、高效办理破产的又一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