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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暴!案例解读人身安全保护令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202281日起施行,司法解释在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基础上,对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举证、认定、执行等环节进行了完善,下面就随小编,了解一下吧。

 

大壮和小美是一对夫妻,结婚几年来,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经常发生争执吵闹,小美准备向法院提起离婚,大壮知道后很生气,动手殴打了小美。

Q1

小美还没有下定决心提起离婚诉讼,可否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A1

可以。《规定》第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以提起离婚等民事诉讼为条件。”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需要以提起离婚诉讼为前提,也不需要申请人在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后一定期限内提起离婚诉讼。

Q2

除了殴打外,大壮还存在经常辱骂、跟踪、威胁小美的行为,是否属于家暴?

A2

属于。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规定》对家庭暴力行为的种类进一步明确和扩充,第三条规定:“家庭成员之间以冻饿或者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方式实施的身体或者精神侵害行为,应当认定为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的 ‘家庭暴力’。”家庭暴力的形式有很多种,不仅包括身体的伤害和控制,还包括精神侵害行为,要善于识别,勇敢说不。

Q3

小美因生重病住院,在住院期间,大壮经常辱骂、威胁小美,小美自己不便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可否由他人代为申请?

A3

可以。《规定》在反家庭暴力法的基础上,一方面扩大了代为申请的情形,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恐吓等原因无法申请的外,明确“年老、残疾、重病”等情况下,可以在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前提下,由相关部门代为申请。另一方面,在代为申请的主体上,增加了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等。调动更广泛的社会力量,依法保护弱势群体的人身安全。

Q4

小美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需要准备什么证据?

A4

《规定》列举了更多的证据形式,减轻了当事人的举证负担。遇到家庭暴力,可尝试搜集如下相关证据:(一)当事人的陈述;(二)公安机关出具的家庭暴力告诫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三)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讯问笔录、询问笔录、接警记录、报警回执等;(四)被申请人曾出具的悔过书或者保证书等;(五)记录家庭暴力发生或者解决过程等的视听资料;(六)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或者其近亲属之间的电话录音、短信、即时通讯信息、电子邮件等;(七)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八)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所在单位、民政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救助管理机构、反家暴社会公益机构等单位收到投诉、反映或者求助的记录;(九)未成年子女提供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证言或者亲友、邻居等其他证人证言;(十)伤情鉴定意见;(十一)其他能够证明申请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证据。

需要注意:未成年人目睹家庭暴力也是受害者,未成年子女提供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证言也属于证据的范畴。

Q5

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大壮不遵守会有什么后果?

A5

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被申请人理应严格遵守。《规定》进一步明确,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处理。

家和万事兴,

家是温暖的港湾,

不是充满硝烟的战场。

家庭暴力亦不是家务事,

是违法行为,

遭遇家暴一定要勇敢说“不”。

 

遭遇家暴应该怎么做?

1.不要激怒对方,保护好身体关键部位,适当退让,避其锋芒,直到自己脱险;

2.要及时就医治疗,验伤取证,通过录音、视频、照片等方式及时保存证据;

3.要及时报警求救,寻求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妇联、民政部门等多种力量的保护;

4.要不断提升自己,自我救赎,将命运掌握在自己的手中。

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2217

20226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70次会议通过,自202281日起施行)

为正确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及时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依照反家庭暴力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以提起离婚等民事诉讼为条件。

第二条 当事人因年老、残疾、重病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其近亲属、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救助管理机构等,根据当事人意愿,依照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代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三条 家庭成员之间以冻饿或者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方式实施的身体或者精神侵害行为,应当认定为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的“家庭暴力”。

第四条 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一般包括共同生活的儿媳、女婿、公婆、岳父母以及其他有监护、扶养、寄养等关系的人。

第五条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对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办理案件需要的证据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规定的,应当调查收集。

第六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中,人民法院根据相关证据,认为申请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事实存在较大可能性的,可以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前款所称“相关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公安机关出具的家庭暴力告诫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讯问笔录、询问笔录、接警记录、报警回执等;

(四)被申请人曾出具的悔过书或者保证书等;

(五)记录家庭暴力发生或者解决过程等的视听资料;

(六)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或者其近亲属之间的电话录音、短信、即时通讯信息、电子邮件等;

(七)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

(八)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所在单位、民政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救助管理机构、反家暴社会公益机构等单位收到投诉、反映或者求助的记录;

(九)未成年子女提供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证言或者亲友、邻居等其他证人证言;

(十)伤情鉴定意见;

(十一)其他能够证明申请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证据。

第七条 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在线诉讼平台、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询问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未发表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第八条 被申请人认可存在家庭暴力行为,但辩称申请人有过错的,不影响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第九条 离婚等案件中,当事人仅以人民法院曾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为由,主张存在家庭暴力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综合认定是否存在该事实。

第十条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九条第四项规定的“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等方式侮辱、诽谤、威胁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二)禁止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的住所、学校、工作单位等经常出入场所的一定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正常生活、学习、工作的活动。

第十一条 离婚案件中,判决不准离婚或者调解和好后,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实施家庭暴力的,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的“新情况、新理由”。

第十二条 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28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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