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第六届全国法院“百篇优秀裁判文书”和“百场优秀庭审”评选结果。银川中院法官马云审理的案号为(2021)宁01民初18号的裁判文书成功入选。
基本案情
某地住建局将某保障性住房项目发包给某建筑公司进行施工,双方约定需以某地财政局的审定造价作为付款依据。后某建筑公司又将其中的A6#、A9#楼工程分包给王某某进行施工,双方约定以建设单位审定造价作为某建筑公司和王某某确定承包费用的最终依据。后王某某施工的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但建设单位未向某地财政局移送审计资料。因索要工程款未果,王某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建筑公司向其支付工程款及利息,某地住建局在欠付某建筑公司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法院协调,建设单位向财政部门报送了审计资料。后因等待审计结论未果,法院依法委托鉴定机构对案涉工程造价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出具后,双方当事人对某地住建局《专题会议纪要》中载明的“基坑支护费用统一下浮20%,基坑降水费用统一下浮30%”是否应当适用存在争议。
法院审理后认为,某地住建局未提交证据证实在签订合同时已将有关下浮比例的规定和制度向合同相对人出示,虽然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召开专题会议确定了工程款下浮比例,但在施工方未参加专题会议的情况下,《专题会议纪要》的内容不能视为是当事人合同约定的内容,也不能被认定为是当事人协商一致基础上对合同内容的变更。会议纪要系政府职能部门单方作出,根据法律规定,没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和命令依据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同时,从优化营商环境的角度考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故应当认定该会议纪要对施工方无约束力,基坑支护费用和基坑降水费用不予下浮。
典型意义
本案一审判决作出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生效,裁判社会效果良好。
本案审结后,针对案件办理过程中反映出的政府投资项目拖延审计影响施工方工程款债权实现的问题以及政府职能部门依据单方作出的专题会议纪要要求对工程价款进行一定比例下浮、损害相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问题,法院向某住建局发出《司法建议书》,后该住建局也对司法建议进行了书面回复。本案发出的司法建议在推进建设工程领域矛盾纠纷源头治理、有效防范化解风险隐患方面具有典型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