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提及刑法第二十条关于“正当防卫”的内容,并明确“法不能向不法让步”不是口号,“第二十条”已被唤醒,还要持续落到实处。
“法不能向不法让步”,很多人都是通过电影《第二十条》,感受到了这句台词背后的曲折和力量。司法实践中,该如何深刻理解“第二十条”?如何在法律框架内为正当防卫“撑腰”?如何为勇敢善良的人披上坚固“铠甲”?
7月19日下午,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豸平刑事讲堂”第二期开讲!聚焦正当防卫制度,直击社会热议话题,专门邀请北方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余成刚以《正当防卫的司法认定》为题作专题授课。全市法院刑事审判部门分管领导、负责人、员额法官及法官助理同堂听课。
余成刚副教授结合自身多年的思考研究,从正当防卫制度的司法适用现状、正当防卫相关法律规定的本来要义、正当防卫的司法认定三个方面,以生动形象的语言、精辟严密的论述和渊博严谨的专业知识、理论联系实际的生动讲解,为全市刑事审判干警作了一堂主题鲜明、重点突出、内容生动的辅导授课。
干警们纷纷表示,此次“豸平刑事讲堂”的授课内容丰富、层次清晰、阐释透彻,大家受益匪浅。作为司法工作者,“我们办的不是案子,而是别人的人生”,应当坚守法治精神,做公平正义的守护人,为勇于同违法犯罪作斗争的行为提供法治保障,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法律的温度、司法的担当,努力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
作为审判机关,我们办理的每一起案件,既关乎法律权威,也关乎人之常情、世之常理,关乎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直观感受。在审判实践中,对于确系正当防卫的案件,更要勇于担当,严格公正司法,坚决依法认定,以严谨的法理彰显司法理性,以公认的情理展现司法良知,才能更好回应人民群众对社会公平正义的更高期待,向全社会传递“邪不压正”的司法立场。
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