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首页 法院概况 新闻中心 诉讼服务 司法公开 法院文化
今天是: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首页->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新闻中心->法院要闻
银川中院与破产管理人共话破产工作新图景

  

“法治清泉润枯木,重整东风唤春归。”在经济结构深度调整的浪潮中,破产审判既是企业“末路”的终局裁判,更是市场主体“重生”的破冰利刃。2025年4月15日,银川中院与36家破产管理人80余名代表齐聚一堂,以“破”为引,以“立”为纲,共商破产审判的“供给侧改革”新路径,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注入澎湃动能。

会议伊始,银川中院通报了近三年破产审判案件收结案和长期未结案件情况、全市破产管理人履职情况、管理人报酬及援助基金提取使用情况,介绍了清算与破产审判庭的人员构成和运行情况,分析了破产审判案件质效、管理人履职能力、资产处置等问题成因。会上还就管理人团队建设问题、管理人报酬及援助基金使用问题、联合培养专业破产人员问题进行了专题研讨。

立序:强化管理能力,落实管理职责

“破产案件办理质效已成为衡量区域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标尺。随着企业破产案件数量逐年攀升、复杂程度持续升级,破产管理人的角色已从传统‘财产接管人’向‘企业救治师’‘资源整合者’转变。”讨论一开始,银川中院办理破产审判案件的法官就开门见山指出研讨重点。“在推进一体化团队建设过程中,我们建立了覆盖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管理、标准化管理、专业化管理、数智化管理六个维度的管理体系。这一团队管理模式通过专业化分工、标准化流程和智能化工具的有机结合,形成了具有时间保障、业务保障、专业保障、分工保障以及人才和待遇保障的一体化团队优势。”作为一级管理人代表的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率先作经验交流发言。“律所主任应当作为管理人团队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管理破产管理人团队并实际参与破产业务。”二级管理人代表宁夏大远律师事务所不仅强调了律所主任的社会责任担当,还就执业纪律和风险防控提出了相应建议。“破产管理人不仅是资格,更是责任担当。”新进管理人代表北京大成(银川)律师事务所从积极履职、维护职工利益、社会稳定等方面作了表态发言。

破局:积极创新改革,走出破产审判新路径

2022年7月以来,银川中院共接纳破产管理人协会派驻的4批12人研习破产实务,惠及12家管理人成员单位。通过实践研习,管理人单位的履职能力得到明显提升,对破产审判质效提升发挥了积极效应。“联合培养项目不仅是个人成长的加速器,更是推动团队全面发展的重要平台。它让我们在实践中学习、在学习中成长,不断深化专业能力、提升团队协作水平。”“这180天的沉浸式学习于我而言,不仅是一段珍贵的职业成长旅程,更让我深刻体会到破产审判业务的温度与力量。感谢银川中院与破产管理人协会搭建起理论与实务深度融合的创新培养机制,让我们的履职能力得到很大提升。”两名参加研习的青年代表向与会人员分享了从“课堂听理论”到“实战摸脉搏”的成长历程。“通过研习交流,管理人队伍讲政治、顾大局的意识更为强烈,担当意识更为明显,提升了管理人队伍整体的专业素养和综合素质。”“破产审判工作的各项精神通过研习交流更好地传达到各管理人处,对管理人立足本职,积极融入社会经济的发展有着弥足珍贵的意义。”北京市盈科(银川)律师事务所、宁夏善知律师事务所作为选派研习人员单位代表作了肯定性的发言。近年来,银川中院十分重视破产审判工作对有效释放生产要素活力的重要意义,从维护整体利益出发,紧盯企业挽救、职工安置、资产处置、信访维稳等重点工作,以强能动性和司法智慧不断提升工作效能。

谋远:破中有为,服务大局的战略升维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这一重要论断,为人民法院充分发挥破产审判职能作用,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指明了努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破产审判工作必须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党中央关于优化营商环境重大决策部署,积极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立足破产审判职能,从维护整体利益出发,紧盯企业挽救、职工安置、资产处置、信访维稳等重点工作,提供全方位的行为规制与精准有力的法治保障。破产管理人作为推动破产程序依法高效运行的核心力量,对推动破产案件办理质效全面提升有着重要作用。通过本次座谈,与会人员形成共识:一是必须切实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准确识变、科学应变、主动求变,不断提高破产审判能力和水平;二是以系统性学习筑牢履职根基,以实战化交流提升综合素养,以动态考核压实履职责任,加快提升破产管理人履职专业水平;三是将管理人团队建设作为基础性、战略性任务,以专业能力为支撑、以协同机制为抓手、以责任担当为动力,凝聚团队合力,推动破产案件办理质效全面提升。

“破茧时见惊雷起,涅槃处听凤凰声。”站在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新起点,银川中院将以“国之大者”的责任担当、“水滴石穿”的不懈精神、“生态修复”的司法智慧,在“破”与“立”之间书写服务大局、保障民生的时代答卷。

 

 

 

 

来源: 责任编辑:
☆ 银川中级人民法院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银川中级人民法院网”的作品,版权均属于银川中级人民法院网网,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和使用。已经本网书面授权使用本网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银川中级人民法院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银川中级人民法院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③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或其它问题需要同银川中级人民法院网联系的,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