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首页 法院概况 新闻中心 诉讼服务 司法公开 法院文化
今天是: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首页->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新闻中心->基层动态
金凤法院宣判首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330日,金凤区人民法院刑庭对该院首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作出一审判决,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老赖”们敲响了警钟。

20134月,受雇于被告人金某某的王某某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意外昏倒,经抢救无效死亡。王某某的家人向金凤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金某某承担赔偿责任。此案先后经金凤法院和银川中院审理,判决金某某赔偿王某某家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89923.40元。判决生效后,金某某不仅没有履行义务,反而在201411月将其名下房屋抵账给他人并完成过户手续。201412月,王某某家属向金凤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然而金某某名下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判决无法执行。此时,金某某又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511月其再审请求被驳回。20161 月,金凤区人民法院将被执行人金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移送银川市公安局金凤区分局,20171月此案由金凤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审理本案过程中,被告人金某某陆续将全部执行款共计189923.40元交至金凤区人民法院。金凤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金某某无视国法,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其审理期间履行了给付义务,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法官提醒: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法院判决、裁定一经生效,就具有公信力和权威性,应当自觉履行,否则可能面临严重的刑法处罚。

来源: 责任编辑:
☆ 银川中级人民法院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银川中级人民法院网”的作品,版权均属于银川中级人民法院网网,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和使用。已经本网书面授权使用本网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银川中级人民法院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银川中级人民法院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③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或其它问题需要同银川中级人民法院网联系的,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