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0日,金凤区人民法院刑庭对该院首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作出一审判决,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老赖”们敲响了警钟。
2013年4月,受雇于被告人金某某的王某某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意外昏倒,经抢救无效死亡。王某某的家人向金凤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金某某承担赔偿责任。此案先后经金凤法院和银川中院审理,判决金某某赔偿王某某家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89923.40元。判决生效后,金某某不仅没有履行义务,反而在2014年11月将其名下房屋抵账给他人并完成过户手续。2014年12月,王某某家属向金凤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然而金某某名下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判决无法执行。此时,金某某又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5年11月其再审请求被驳回。2016年1 月,金凤区人民法院将被执行人金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移送银川市公安局金凤区分局,2017年1月此案由金凤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审理本案过程中,被告人金某某陆续将全部执行款共计189923.40元交至金凤区人民法院。金凤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金某某无视国法,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其审理期间履行了给付义务,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法官提醒: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法院判决、裁定一经生效,就具有公信力和权威性,应当自觉履行,否则可能面临严重的刑法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