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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了!有期徒刑+3倍惩罚性赔偿金

  

  进价每盒5元至10元,反手就以20元至30元出售……4人销售多款含有“西地那非”成分的“三无”保健品,致使部分消费者服用后出现腹泻、头晕、恶心等症状。

  近日,经贺兰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贺兰县人民法院对4人作出有罪判决。在被告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贺兰县检察院向贺兰县法院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判令周某某等4人承担有毒有害食品销售价款3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共计17万余元,并在区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该建议被法院采纳。

  进价5元至10元“三无”保健品,反手20元至30元出售

  2021年至2023年,罗某某、黄某甲、黄某乙3人,明知所进的货物没有正规的进货凭证和企业资质等相关资料,而且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但3人仍以5元至10元不等的单价从周某某处购进“黄金玛卡”“美国伟哥”等60余种“三无”保健品,转手就以20元至30元每盒的价格向消费者出售。

  2022年5月至6月,吴某先后三次花费2万余元从贺兰某药房购买保健品,在服用后出现腹泻、头晕、恶心等症状。吴某猜测这些保健品存在问题,于同年7月委托相关机构对购买的保健品进行检测,检测出了国家明令禁止的“西地那非”成分。8月3日,吴某立即报案。

  公安机关立案后,经查,发现周某某销售“三无”保健品共计2.5万余元,罗某某销售“三无”保健品1.9万余元,黄某甲销售“三无”保健品1.1万余元,黄某乙销售“三无”保健品1657元。经鉴定,4人销售的“黄金玛卡”“美国伟哥”等保健品中均含有国家明令禁止的“西地那非”成分,危及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2023年5月,贺兰县检察院在办理周某某等4人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过程中,认为4人的犯罪行为可能侵害不特定消费者身体健康权、知情权等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同年8月向贺兰法院提起如前公益诉讼。

  检察官深度解析办案焦点

  “该案涉及两个焦点,一是违法行为是否造成了消费者的实际损害,二是周某某惩罚性赔偿金额的计算问题。”3月11日,办案检察官对记者说,是否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当以是否存在对众多不特定消费者造成食品安全潜在风险为前提,不仅包括已经发生的损害,也包括有重大损害风险的情形。该案中,周某某作为计生用品店经营者,罗某某、黄某甲、黄某乙作为长期从事保健品、药品销售人员,将含有“西地那非”成分的“三无”保健品批发或零售给进店的消费者,造成部分购买人服用该保健品后不同程度地出现头晕、恶心、心跳加快、乏力等症状,显然已经对不特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产生公益损害风险。

  据办案检察官介绍,该案中,其他3人对销售金额均无异议,只有对周某某的销售金额如何认定上让办案人颇费周折。因周某某销售给其他散客的保健品数量不明确,销售数量较大、销售范围较广,且周某某无记账习惯,导致销售数量和销售金额无法直接核算。为解决认定销售金额的困难、保障案件顺利推进,该院根据周某某的供述、公安机关现场扣押情况等,确定周某某对购进的保健品以至少翻一番的价格进行批发或者零售,因此采用两种计算方法并参照购进价×2倍销售价的方式,核算周某某的销售金额。按照就低认定销售金额的普遍做法,从两种计算方法中采用最有利于周某某的销售金额计算方法得出,周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总金额为25406元。最终,周某某对此认可,再无异议。

  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该案适用我国食品安全法中支付价款10倍或者损失3倍的惩罚性赔偿金。贺兰县检察院考虑到4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良好,主动交代主要犯罪事实,均为家庭收入来源主力且家庭财产状况一般等因素,最终确定销售价款三倍的惩罚性赔偿金。

  在贺兰县法院的主持下,贺兰县检察院与4名被告人达成了调解协议,4人及时缴纳共计173823元惩罚性赔偿金,并在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同时,法院还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周某某有期徒刑2年;判处罗某某有期徒刑1年3个月,缓刑2年6个月;判处黄某甲有期徒刑1年3个月,缓刑2年6个月;判处黄某乙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对4人处以3314元至5万余元不等的罚金,没收4人违法所得共计36418元。

   来源:宁夏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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