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23年3月28日5时许,被告人张某在银川市兴庆区某街道指示牌处,因与女友发生争执,无故击打、踢踹被害单位某文化传媒公司立于此处的道路指示牌,将该道路指示牌踹倒后砸向被害人孙某停放于该道路指示牌后的白色奥迪SUV车辆,造成道路指示牌、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经银川市兴庆区发展和改革局认定,道路指示牌维修价格800元,奥迪SUV车辆维修价格9478元。
被告人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案发后,被告人张某分别赔偿被害人孙某、被害单位某文化传媒公司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双方的谅解。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任意损毁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0278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予刑事处罚。被告人张某具有坦白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的法定从宽处理情节和赔偿被害人损失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被告人张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故以被告人张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宣判后,被告人认罪服判。
法官说案
“毁财”型寻衅滋事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在客观行为表现上都具有侵犯他人财产权利的特征,本案中被告人的行为如何定性可以从以下方面认定:一是侵犯客体不同。寻衅滋事罪侵犯的是社会管理秩序,而故意毁坏财物罪侵犯的是公私财产权利,二者所保护的法益有所区别。司法实务中,构成寻衅滋事罪必须以破坏社会秩序为前提。二是主观动机不同。寻衅滋事的行为人主观方面是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动机,无事生非、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而故意毁坏财物一般出于报复或嫉妒的心理,表现为事出有因。三是犯罪对象不同。寻衅滋事的犯罪对象往往具有随机性和不特定性,而故意毁坏财物的犯罪对象一般有明确指向性,是经过行为人选择后的特定对象。
本案中,被告人张某无事生非,为了发泄个人内心情绪,在公共场合随机挑选犯罪对象,任意损毁道路指示牌等公私财物,具有随意性和偶然性,并且扰乱社会秩序,因此符合“毁财”型寻衅滋事的构成要件,依法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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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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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第一款 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第四条第(一)项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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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