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罗法官,我代表公司谢谢你,这下钱要回来,生意可以继续做了。”
近日,灵武法院西郊法庭罗刚法官负责审理的一起买卖合同纠纷,随着当事人双方意见达成一致,这起案涉金额700余万元的案件,历经三年,终于被灵武法院成功调解。
原被告原本是商业上的合作伙伴,2021年7月,双方签订了一份《物资采购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供应商砼,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了供货义务。在被告施工的案涉工程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后,被告应当支付全部款项。但截至诉前,被告尚欠原告货款752万余元及逾期付款损失9万余元,严重违反合同约定。多次催要货款未果后,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
管辖异议秒驳回
立案后,罗刚法官便接到被告管辖权异议的申请,经仔细查阅了双方签订的案涉合同内容,发现案涉合同上载明的合同签约地点与实际签约地点并不相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该约定管辖无效,本案应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即灵武市人民法院管辖。”罗刚当即驳回了被告的异议。
面对罗刚法官释法析理,被告顿时语塞。看到被告理亏,原告乘势要求被告偿还所欠货款,被告却支支吾吾,所答非问,以各种理由搪塞法官和原告。
面对被告心里门清,但就是拖延付款的情况,现场调解好像没有了再推进下去的理由。
实地走访约面谈
“为群众办实事”是躬身之举,非昂首之言,案件再困难,也要“磨”下去。
于是,罗刚法官实地走访原被告公司的相关工程及其合作伙伴,了解相关工程原告方的实际商品供应量、利润点等,以及被告的实际使用量、付款频次以及业主付款情况等相关信息。
心中有底之后罗法官分别与双方面对面约谈,一方面向被告表示,已经了解到被告之所以久拖不付并非故意为之,实属无奈之举,最大原因在于案涉工程的业主结算缓慢,被告也不想拖欠原告的货款。罗刚的知心之语让被告敞开心扉、大吐苦水,一番交流下来,罗刚提出分期支付的调解意见。被告表示货款一定会付,但时间与金额还需报公司领导决定。
另一方面,在初步掌握了被告的付款能力与付款愿望后,罗刚向原告表明了被告的还款意愿,向原告说明被告公司目前面临着资金压力大、工人工资未发等现状,无法一次性还清所有欠款,劝解原告能够接受分期支付的还款方案,原告公司负责人亦表示具体分期方案需报公司领导决定。
主动出击解难题
调解过后,陷入了漫长的等待。致电询问,原被告均答复还在沟通接洽,罗刚决定不再等待主动出击。考虑到原被告公司繁杂的汇报步骤,罗刚直接联系到双方能“当家做主”的负责人。在罗刚以案释法、以情明理的组合拳之下,被告公司负责人充分认识到己方拖欠货款的行为已经造成了原告公司合法权益的损害,表示一定拿出一套还款方案来解决问题。
当庭调解终化解
2024年6月4日,双方在庭前开展最后一次调解,调节室内原、被告唇枪舌剑、激烈争辩,而罗法官也没有放弃这个机会,在双方的话语中不断找寻突破口,努力为双方企业寻得最优解。经过一整天的斡旋,在多轮调解下,原告放弃部分权益,最终达成了被告于2024年6月30日前支付380万元,2024年12月30日前支付332万元的调解意愿。
走出法庭,原被告都长舒一口气,这场纠纷,三年来紧紧缠伴着彼此,这下总算是有个落定的结果。
“和审判比起来,调解其实更难一点。”罗法官如是说。审判依靠的大多是冰冷的法条,而调解,则是在与当事人的共情下“如我在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