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再想想办法,如果被告到期了仍未履行,你再申请强制执行也不迟。”一件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原告在未收到与被告方约定的债务后向主办法官提出了申请强制执行,法官却没有立即受理他们的申请,而是通过督促履行避免案件进入执行程序,让当事人在最短时间内实现了胜诉权益。
2022年,宁夏某建筑公司与某投资发展公司签订《项目土方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承包一项建设工程。项目完工后,某投资公司却未按合同付款,原告因此诉至贺兰县人民法院。立案阶段在工作人员的释明下,原告提出申请对被告方账户进行了财产保全。经过一轮庭审后,法官认为双方争议焦点就是账目来往不清晰,对欠款金额不明确。于是耐下心来,组织双方进行多轮调解,随着一笔笔账目清楚地核算出来,叹服于法官的细致和严谨,双方最终认可数据真实性,两个企业之间的纠纷逐渐得到了化解,并最终达成了和解协议。
根据协议内容的明确规定,原告宁夏某建筑公司在履行开具发票的义务后,被告某投资发展公司需在约定之日前向原告支付一笔总计为人民币70余万元的工程款。随着双方约定的支付日期临近,原告已经履行了自己的责任,但款项却迟迟未能到账。面对这一情况,原告诉讼代理人第一时间联系了主办法官,提出担心被告仍不顾约定不肯按期还款,要求当场申请强制执行。主办法官考虑到被告是具有履约能力且尚有账户进行了财产保全,于是劝说原告还未超期前不急于走执行程序,即使已经审结的案件审判法官也会持续关注履行情况,让当事人的胜诉权益尽快得以实现。于是主办法官主动与被告进行沟通后,涉案的70余万元款项在一个小时内转入了法院指定的纠纷款项账户。经执行局的审核确认后,当日就对原告进行了款项的返还。原告方意外收到款项后立即致电主办法官,对贺兰法院公正高效的工作表达了感谢。
“只管判决、不考虑矛盾解决,案子只会越办越多,只有实质化解纠纷,工作才能赢得主动”贺兰法院清醒认识到“老百姓来法院是解决问题的,不是走程序的”,不仅要求案件公正审理,还希望更快结案,这是老百姓的朴素愿望,也是法院工作的基本目标。
贺兰法院坚持以“有利于执行”统筹立案、审判、执行工作,探索逐步打破程序壁垒,最大限度发挥有限司法资源的聚合效能,针对矛盾纠纷从开始到结束全程协同履职,让立案“入口”、审判“关口”、执行“出口”形成衔接闭环,案件自动履行持续向好。2025年以来,贺兰法院督促履行案件847件,履行到位金额3332.46万元,为当事人节省执行费37.4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