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总,南通某公司给你们返还钢管扣件接管了吗?欠付的租赁费履行了吗?”
“这两天正在沟通呢,估计马上就要付款了。”
端午节后刚上班,永宁县人民法院杨和法庭庭长董波就翻出刚过上诉期的一起设备租赁案件判决书,向原告询问被告的履行情况。
董波之所以如此关心这起案件,是因为这是一起“无合同”纠纷。2021年3月开始,永宁某设备租赁部在未签订设备租赁合同的情况下,先后18次向南通某公司承接的某一项目工程送去大量钢管、扣件和接管。当年11月结算时,南通某公司尚欠付租赁费11.5万余元,以及尚未归还2000余米钢管、2000余个扣件等设备。
眼见工地已经清场交付使用,永宁某设备租赁部向南通某公司索要租赁费及设备时,却被告知其并未授权签提货单的负责人向永宁某设备租赁部租赁钢管及材料、办理业务并结算。
“当时杨总来立案时,手里只有诉状和18份提货单,缺少关键证据——合同。”董波告诉记者,杨和法庭下辖很多个体工商户,很多都不注重合同的签订,往往靠口头约定来进行合作,由此导致纠纷不断,在诉讼阶段还往往会面临举证不能而败诉的不利后果。
好在,该起纠纷中,提货单的右侧说明部分注明该提货单签字后顶合同使用,同时约定了结算方式、丢损设备赔偿标准及发生争议在出租方所在地法院解决的约定。
“我们前往项目工程实地查看发现,租赁原告设备用于工地建设的事实存在,由此也确认了双方已经形成事实的租赁合同关系。”在董波看来,基层法庭的辖区就那么大,多出去“走几步”,往往就能找到一起案件的症结:“只要结找到了,总能想出解决办法的。”
所以,杨和法庭的法官们的脚步总是穿梭在案件中那些各执一词的争执中。2024年8月,银川市遭遇持续强降雨,小陈承包的7栋大棚周边排水沟被堵塞,致使积水倒灌,西红柿幼苗全部被淹死,下一茬农作物的种植也大受影响。小陈认为宁夏某公路管理有限公司及本村经济合作社作为涉事被堵排水沟的管理方,未及时疏通排水设施,应承担赔偿责任。没想到却被一句“水沟堵塞系极端天气所致”拦在门外。
“西红柿苗子、化肥及农药、人工费、地膜、地租等等既有损失,加上预期收入,总共损失得有将近15万,这可不是一句‘天灾’就能说得过去的。”索赔不成的小陈走进了杨和法庭。
考虑到案件涉及自然灾害与人为管理的双重因素,加之水沟权属不明、证据固定困难,董波几次前往受灾大棚及涉事水沟现场勘查,最终查明某公路管理有限公司存在排水设施不健全问题,该村经济合作社则在沟渠段加盖大棚导致沟渠中断排水受阻。
“症结”找到了,董波心里也就有数了。
“法院已经委托专业机构评估了你的损失。但不得不说,这份损失,得算‘老天’的一份过错,所以你自身肯定是要承担一部分损失的……”这厢劝完小陈合理降低索赔金额,那厢又劝二被告:“无论是从公共设施管理责任来说,还是小陈的实际损失及困难来说,你们都应当负起相应责任来……”
几番调解下来,双方最终达成赔偿8万元的调解协议。
不久前,拿到赔偿款的小陈,给董波送来了一面锦旗,还带来了一个好消息:宁夏某公路管理有限公司及该镇政府正在沟通协商,预计将于年内健全完善这一路段的排水设施。
“我们辖区大企业不多,但商户、农户不少。全力以赴为商户、农户纾困解难,让‘小个体’释放‘大活力’,是我们法庭一直在践行的宗旨。”为此,杨和法庭用脚步丈量着司法助力商户、农户发展的广度,也丈量着司法助力营商环境优化和乡村全面振兴的深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