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的执行历来是执行案件中的顽疾之一,往往存在因被执行人支付能力不足,相关项目工程款拨付不及时,农民工工资不能按时支付,容易引发社会矛盾的特征。但我院执行局干警乔强秉承“办法总比困难多”的信念,不辞辛劳、计划缜密、预案得当,历时一年多顺利执结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件,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了执行工作的群众满意度。
2014年12月8日,本院受理宁夏鑫建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华宸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华宸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长期未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劳务费、垫付材料款、保证金、管理人员工资等费用,致使申请执行人法定代表人一家因无法支付农民工工资和偿还垫付的借款,已两年漂泊在外,不敢回家过年。该案在诉讼过程中法院保全了被执行人在银川市工程项目代理建设局的应收账款4027030元。执行期间,代建局以工程尚未结算,财政局不能拨付款项为由,对法院执行工作不积极予以配合,而被执行人名下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面对困局,乔法官认真仔细的分析案情、结合执行线索,首先从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处着手,对其采取拘留的强制执行措施,并对其晓之于理,动之于法,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由第三人以个人名义为本案债务提供担保。与此同时,主办法官又多次与银川市工程项目代理建设局和银川市财政局进行协调,释明法律。最终,说服银川市工程项目代理建设局向我院执行款专户中打入协助执行款171万元。至此,该案在历时一年多后终于实现了质的突破,案件圆满执结。
此案的解决,使申请执行人宁夏鑫建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摆脱了长久以来资金周转困难和经营困境,其法定代表人也能够恢复正常的工作生活状态。为此,宁夏鑫建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将写有“秉公执法、为民解难”的锦旗送到我院执行局,对我院执行工作表示赞赏和谢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