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5日,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银川市看守所宣判了被告人周某某犯集资诈骗罪、被告人隋某某、李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
2013年6月5日,被告人周某某注册成立银川市兴庆区圣源健康食品经销部,伙同被告人李某某、隋某某以销售哈圣源保健品为名,采取“买一赠二”,赠品可由圣源经销部代售,分九个月向顾客返清代卖款的方式,指使该部业务人员上街散发宣传彩页,并以不定期组织讲座的形式进行公开宣传,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截止到案发时,被告人周某某等人以圣源经销部的名义与张某某等439名集资参与人签订《赠品代卖合同》,非法吸收资金2603.7816万元,已返还718.3余万元,造成损失1885.8余万元,受害者中最高损失达53万元。以上资金除部分用于维持经销部日常支出和个人挥霍外,大部分资金去向不明。被捕后,三被告竟都辩称不知道自己的行为违法,没有诈骗的故意性。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人周某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五万元;被告人隋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其前犯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共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已扣押的5.6万元现金由扣押机关发还集资参与人;余款1880.2万元责令三被告人向集资参与人退赔。